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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存多重争议 当事人申请监督盼二审厘清事实
近日,四川南部县、阆中市两地法院审理的两起关联民间借贷及衍生纠纷案件引发当事人争议。案件核心围绕一笔6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诉讼代理人资格合法性、证据认定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驳回等问题展开。当事人蔡琼华、蔡先全及阆中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泰房地产公司)已依法申请检察监督,期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
关联案件存多项争议 程序与事实认定引质疑
据当事人介绍,争议源头为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川1381民初76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审理及调解过程中的两项核心问题,成为后续争议的关键。
其一为诉讼代理人资格及调解效力争议。当事人提出,该案共同借款人母荣以安泰房地产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并作出诉讼行为,但母荣并非安泰房地产公司在职员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合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代理人任职要求。
同时,当事人认为母荣作为案件共同借款人,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冲突,法院未严格审核其代理资格,准许其代表公司参与调解,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主张,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安泰房地产公司事后追认,涉案民事调解书效力存疑。
其二为60万元借款交付事实的真实性争议。本案核心争议标的为60万元借款,出借人杨晓云主张款项已实际交付。当事人表示,该案庭审笔录虽记载原告提交转账记录佐证交付事实,但当事人查阅卷宗时未检索到该转账流水核心证据。
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后,出借人另行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借款现金来源及交付事实。但当事人指出,相关明细仅一份为出借人本人账户记录,其余均为案外人账户记录,且出现同行取现产生手续费等不符合常规金融交易逻辑的疑点,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规定,大额借款出借人需承担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据此认为该案借款交付事实证据不足,借贷真实性无法确认。
取证申请被驳回 当事人检察监督遇阻
因对前述案件审理结果存疑,2026年4月28日,蔡琼华等人已向检察机关提交实名举报材料及监督申请书,申请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对(2018)川1381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出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撤销涉案调解书。
在关联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维权争议进一步凸显。2026年,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川1321民终2873号杨晓云与阆中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以案涉60万元民间借贷事实为裁判基础,审理期间,蔡琼华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案外人周柏丞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营业部账户取款手续费的相关流水及交易记录,拟佐证前述借款证据存在虚假瑕疵。
2026年6月8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出具《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认定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依法驳回其取证申请。
该裁定结果引发当事人异议。蔡琼华方认为,60万元民间借贷事实是关联案件审理的基础,若基础借贷事实不成立、核心证据存在虚假,后续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便无事实依据。针对涉案现金交付存疑、流水证据混乱、交易记录存在反常瑕疵等问题,法院未予以核查,直接认定取证申请无关联并驳回,难以保障案件事实查清。
业内人士解析争议焦点 司法公正引公众期待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资格实质性审查、大额民间借贷款项实际交付认定,是民事审判程序合规性与事实认定的两大核心基础,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若案件确实存在代理人资格审查不严、核心证据缺失却径行认定债权成立等情形,将损害司法审判公信力。
同时,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审查标准,一直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证据关联性作为裁量依据,但关联性的判定依赖法官对证据链与待证事实逻辑关系的专业认定,裁量尺度存在一定弹性,也是当事人与法院争议的常见焦点。
目前,该系列关联案件仍处于争议处理阶段,相关检察监督程序正在推进。公众及当事人期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秉持依法审慎原则,严格核查案件程序瑕疵、证据真实性及事实争议,厘清案件核心疑点,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本网将持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