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华能集团招投标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书2025〕第01022号
咨询方:相关单位/个人
受托方:北京李新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致:咨询方
根据贵方就华能集团招投标相关问题(具体为“华能福建公司2026-2028年后勤保障综合服务规模化采购招标”中连港物业十余年来无论报价高低均能中标等相关情况)提出的法律咨询需求,本公司指派专业法律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与分析。本咨询书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开披露信息及行业监管要求出具,旨在为贵方提供专业法律参考,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或司法裁判依据。如涉及具体法律争议,建议进一步委托专项法律服务。
一、核心问题梳理
结合贵方提供的信息及公开披露内容,本次咨询聚焦的核心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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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福建公司后勤保障服务招标中,连港物业长期“无论报价高低均能中标”的行为是否违反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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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应招标不招标、应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等问题的法律定性及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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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领导人员为亲属关联交易提供便利、权力寻租等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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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招投标领域乱象,相关主体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华能集团应实施的合规整改措施。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本次分析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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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明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串通投标、规避招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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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对招投标全流程监管、禁止性行为、异议与投诉机制等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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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商业贿赂、串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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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贿赂、串通投标罪等相关罪名及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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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禁止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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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关于国资国企监管的相关要求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招投标合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问题分析
(一)连港物业长期“精准中标”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连港物业十余年来无论报价高低均能中标,尤其是在2022年招标中报价既非最高也非最低却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精准中标”现象,已明显偏离正常市场竞争逻辑。
若经查实,该现象背后存在华能福建公司与连港物业串通投标、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存在领导人员打招呼干预招标结果等情形,则已构成《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同时,该行为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排挤其他优质物业企业参与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华能集团历史招投标乱象的法律责任追溯
审计署2013年报告及中央第七巡视组2015年反馈意见指出,华能集团存在“未经核准先行建设”“应招标不招标、应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等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规避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2008年至2011年间所属5家公司21个工程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行为,若相关责任人员仍在追责时效内,仍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若存在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情形,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联交易及权力寻租的法律风险
中央巡视组指出的“华能集团部分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的行为,若经查实,可能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的规定,相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
若存在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情形,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等罪名,面临刑事处罚。
四、法律意见及建议
(一)对华能集团的合规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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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展招投标专项核查:针对福建公司后勤保障服务招标及历史招投标项目开展全面合规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关联交易未披露等问题,形成核查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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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全流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建立招投标项目全流程公开制度,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全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异地评标等机制,减少人为干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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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关联交易管控:建立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禁止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或关联方提供交易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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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违规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纳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集团及下属单位招投标活动;对报价明显偏离合理范围的情形设置自动预警机制,及时核查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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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监督问责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需全程介入招投标专项核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相关投标企业的法律救济建议
对于在华能集团招投标活动中认为自身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投标企业(如北京东光物业、海纳物业等),可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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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华能福建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说明中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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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当地发改委、住建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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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赔:若因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导致自身损失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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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若掌握串通投标、权钱交易等犯罪线索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建议
建议国资监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华能集团开展专项监管检查,重点核查其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历史问题整改情况及关联交易管控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其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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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风险:招投标领域的行政投诉、民事索赔及刑事报案均有明确的时效要求,相关主体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法律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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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风险: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示、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建议相关主体及时固定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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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护风险:华能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其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集团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合规风险。
六、结语
招投标领域的公平公正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华能集团作为中央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此次问题为契机,推进招投标领域的阳光化改革,完善内控监管机制,杜绝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行为。相关主体若面临具体法律争议,可进一步委托本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李新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