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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调解书沦为“法律白条” 。福建债权人贵州讨债九年未果
核心提示:福建商人高圣全在贵州承接工程被拖欠挖机租金4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确认债权后,债务人仅还款5万元便拒不履行。九年奔波、千里维权,生效法律文书形同空文,当事人呼吁从工程保证金与未付工程款中兑现欠款,维护司法权威与外地经营者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霄村村民高圣全向舆论网反映,他手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两份生效民事调解书,历经九年维权仍未收回欠款,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生效法律文书沦为难以兑现的“法律白条”。
经查,2017年,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阿戛乡村民胡兴超,在承建水城区野钟乡甘塘至响石旅游大道项目时,租用高圣全挖掘机施工,累计欠付租金281270元。同期,胡兴超与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承建六枝特区梭嘎一百万头肉猪养殖基地项目,再次租用高圣全设备,产生租金150000元。两笔欠款合计431270元。
因多次催讨无果,高圣全于2019年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后作出(2019)黔0201民初1222号、(2019)黔0201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胡兴超分期支付上述全部租金。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胡兴超仅支付50000多元便停止履行,剩余371270元长期拖欠。
为兑现合法债权,高圣全九年里往返福建与贵州,累计花费数万元车旅费,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无法提供胡兴超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长期停滞,欠款分文未获。
舆论网调查获悉,案涉甘响旅游大道项目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发包给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兴超系挂靠该公司实际施工并向水城区交通运输局交纳800000元工程保证金。同时,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付胡兴超工程款,金额远高于本案未执行标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工程保证金、未结算工程款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具备执行条件。
高圣全表示,自己是外地经营者,跨省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九年维权之路充满辛酸。他恳请当地政府、水城区交通运输局重视本案执行困境,依法协调督促,从胡兴超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及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中,优先清偿其合法债权,让外地经营者在贵州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截至发稿,本案执行仍无实质性进展。舆论网将持续关注案件执行动向,追踪欠款兑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