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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困境中的制度平衡与改革路径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顽瘴痼疾,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作为应对该困境的核心制度设计,自创设以来便始终伴随着争议与质疑。对于手握生效判决却迟迟无法兑现债权的胜诉当事人而言,“终本”裁定往往是最难以接受的司法结果。这一制度究竟是破解“执行不能”困局的理性抉择,还是滋生司法惰性的制度温床?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系统剖析终本制度的现实困境、核心价值与系统性改革方向。
一、终本滥用的现实图景:从制度工具到“执行烂尾”
终本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执行不能”案件搭建程序性结案通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却异化为部分法院追求结案率、缓解办案压力的“捷径”,终本滥用问题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指问题核心: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具备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下,仍违规以终本程序结案,致使甲贸易公司588万余元债权长期悬置无法兑现。此类案例绝非个例,而是终本制度异化、滥用的冰山一角。
司法实务中,终本滥用已形成模式化、套路化操作:其一,“程序空转式终本”,部分法院执行立案后仅一两周,仅简单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便强制或诱导当事人签署终本申请书,执行程序尚未实质开展即宣告终结;其二,“选择性查控终本”,仅对银行存款开展基础查询,刻意规避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核心财产线索核查;其三,“拖延处置式终本”,即便查实可供执行财产,仍以处置流程繁琐、周期较长为由仓促终本。数据显示,2018年1-3月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平均合格率仅为33.87%,远低于90%的既定目标,大量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被违规“程序性终结”。
青岛某执行案件更是终本滥用的极端典型:被执行人朱桂芳等人名下持有价值超千万元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既未核查房产、企业登记信息,未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便草率作出终本裁定。这种“快餐式执行”让案件尚未进入实质处置环节便被束之高阁,债权人合法权益沦为空谈,司法公信力遭受严重侵蚀。
二、终本制度的法理基础:司法资源的理性配置
即便终本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乱象,但其本身具备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与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阐释,终本程序的直接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制度核心目的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程序性结案难题,将有限的司法执行资源集中投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从制度设计逻辑来看,终本并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而是程序性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划定终本适用的五项刚性条件:已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者纳入失信名单;已穷尽法定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案件立案已满三个月;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依法完成查找。五项条件层层设防,构成终本适用的法定边界。
终本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三重维度:其一,明晰界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前者系法院执行不力导致的债权落空,后者系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困境,厘清问题本质方能精准施策;其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占用执行力量,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其三,保留债权人权利救济通道,终本后债权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威解读进一步印证其价值:每年海量执行案件涌入法院,受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案件均可执行完毕,若无科学的案件退出机制,海量积案将彻底压垮有限的司法资源。终本程序正是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量身打造的程序出口,让司法资源投向最具执行价值的案件,实现效用最大化。
三、取消终本:激进改革还是制度完善?
面对终本滥用引发的社会争议,学界涌现出“终本废除论”的激进主张。西南政法大学谷佳杰副教授提出,终本程序诞生之初便以消化执行积案为导向,侧重法院办案便利而忽视当事人实体权益,法理基础先天不足。废除论者建议,将财产调查程序前置至执行实施环节,实现有财产与无财产案件的前端分流,彻底取代终本制度。
但简单粗暴取消终本制度,势必引发新的司法困境。一方面,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地,若彻底取消终本,海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将陷入“既无法推进、又无法结案”的僵局,执行程序彻底停滞;另一方面,终本制度历经多年完善已形成系统化规范体系,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终本前六项刚性要求,涵盖穷尽财产调查、落实惩戒措施、征询当事人意见等核心环节,制度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数据印证了规范治理的成效:2025年全国终本案件合格率攀升至89.3%,较2018年的33.87%实现跨越式提升;全国法院依托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每6个月自动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025年通过该系统恢复执行案件达23万件。实践表明,终本制度并非“一无是处”,通过严格规范适用条件、强化监督管理,其制度功能正逐步回归本源,简单废除绝非最优解。
四、改革路径:从程序规范到系统重构
终本制度的未来发展,不在于非此即彼的存废之争,而在于立足现实的系统性改革。
首先,强化终本前实质审查义务,筑牢程序适用第一道防线。明确要求法院必须融合网络查控与线下实地调查,全面核查公积金、税务、理财产品、保险单等非传统财产线索,杜绝选择性执行、形式化调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类案监督经验极具借鉴意义,该院通过专项监督活动,精准发现并纠正32件终本案件中的程序违规问题,以检察监督倒逼执行规范。
其次,完善终本后动态管理机制,打通权利救济最后一公里。严格落实终本后5年内每6个月自动查询财产的法定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财产线索实时追踪;同步降低恢复执行门槛,对当事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法院须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探索设立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成功将村民拆迁款、轮候查封房产处置款等纳入执行范围,为债权人兑现权益提供了实践样本。
第三,推进配套制度协同改革,从根源破解执行困局。加快个人破产制度全国落地,让诚实守信但无力偿债的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退出市场,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同步推广执行救助保险、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等辅助措施,构建多元化债权实现保障体系。
最后,重构法院执行考核机制,破除唯结案率的错误导向。摒弃单纯以结案率、办案数量为核心的评价模式,建立以案件执行质量、当事人满意度、权益兑现率为核心的综合考核体系;对违规终本、滥用终本的行为强化问责,通过“一案双查”机制从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从制度源头遏制司法惰性。
结语
终本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应对“执行难”“执行不能”困境的特殊产物,既折射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无奈,也暴露了司法资源供需失衡的深层矛盾。滥用终本程序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力,但简单取消终本又会引发新的执行僵局。破解这一难题的核心路径,在于坚持问题导向、回归制度本源,通过严格终本适用条件、强化动态监督管理、完善配套制度体系、重构考核评价机制,让终本制度真正实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双重价值。唯有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分流、退出与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顽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执行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可触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