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黑龙江双城女子二十余年维权路:指控法官枉法裁判、卷宗丢失,呼吁司法公正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居民赵润君,就一起持续二十余年的民事案件,实名举报原双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晓华、李忠威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隐匿案卷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其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后续申诉、再审等全部司法救济途径被阻断。
一、 案件核心:两起关联诉讼,判决多处存疑
事件源于1999年。赵润君从双城市商业总公司购得商贸大厦1号楼楼梯间踏步下20平方米面积,并于同年5月与李兆坤就该面积签订买卖与租赁协议。后因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赵润君诉至法院,要求李兆坤返还购房收据。

- (1999)双民初字第1359号案:由审判员李忠威担任审判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驳回赵润君诉讼请求。赵润君指出,李兆坤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法院未查明关键付款事实,且李忠威涉嫌在庭审后涂改庭审笔录。
- (2000)双民初字第1271号案:由审判员李晓华任审判长。此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赵润君称,其已按约支付租金并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约定、支付凭证及关键证人证言。据赵润君陈述,当时实际的五家租赁业户曾派代表出庭作证,证明租赁关系与赵润君无关,且不欠租金。然而,李晓华未予采信这些核心证据,最终判决赵润君腾退房屋并支付高额超期租金。更严重的是,李晓华在判决执行条款中,用括号将前述20平方米买卖标的强行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导致赵润君不仅房产被非法执行,还需倒找对方钱款。
二、 维权困境:关键卷宗离奇丢失,“无理访”定性阻断一切救济
判决后,赵润君通过申诉、申请检察抗诉等途径持续维权,但遭遇系统性阻碍。
- 卷宗丢失,证据链断裂:赵润君举报称,2011年4月,时任(2000)双民初字第1271号案件审判长的李晓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该案一审卷宗从法院档案室带走,导致包含庭审笔录、证据原件等全部核心材料的卷宗下落不明。此举使赵润君后续的申诉、再审失去根本依据。
- 被虚构“无理访”,检察监督被撤销:赵润君指控,在其就两名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后,李晓华、李忠威等人恶意串通,于2005年8月9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将其举报定性为“无理访”的报告(另一签署人为对该案毫无了解的王启韫)。正是基于这份报告,黑龙江省检察院在2018年调卷后,虽发现原判存在错误,却以“当事人系无理访”为由,最终撤销了对该案的抗诉立案,彻底堵死了法律监督渠道。
三、 程序反复与新的希望:评查胜诉后,再遭“终结”

近年来,在上级法院要求对信访案件进行倒查、评查的背景下,此案出现波折:
- 赵润君的案件在一审法院(双城区法院)重新评查后获得胜诉,二审法院(哈尔滨中院)亦予以维持。
- 然而,案件报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陷入“研究再研究”的循环,省高院多次组织听证后,最终由双城区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了一份“终结案件”的通知,再次按照原有错误逻辑认定事实,并明确告知赵润君不得再就此案上访。
- 赵润君指出,省高院在此过程中存在“糊弄”下级法院、对依法评查得出的正确结论不予认可等问题。
四、 涉及的其他司法干预线索
赵润君在材料中还反映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预司法公正的线索:
- 2003年,哈尔滨中院法官李晶曾对该案提起再审,但因对方当事人威胁而被迫发回重审。
- 案件胜诉后,曾遭遇省法院执行庭的干涉,导致执行回转受阻。
- 举报材料提及原双城法院负责人与相关律师存在不当交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五、 法律依据与实名举报诉求
赵润君认为,李晓华、李忠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为此,赵润君提出明确举报请求:
- 请求依法对李晓华、李忠威涉嫌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丢失卷宗、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立案彻查。
- 全力追查丢失的(2000)双民初字第1271号案一审卷宗,恢复证据链,保障其依法申诉、再审的诉讼权利。
- 依法追究二人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撤销错误的“无理访”定性,并监督检察机关依法重新审查该案。
- 对本案中存在的其他违法审判及干预司法行为进行彻查与追责。
六、 最新进展与呼吁
目前,中央第十巡视组已进驻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巡视。赵润君已将包括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据材料及反映程序违法的法律文书等在内的详细举报材料提交,等待有关部门依法调查。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违法裁判、滥用职权、丢失案卷,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更从根本上侵蚀司法公信力。本案所暴露出的判决不公、程序违法、卷宗遗失、维权渠道被非法阻断等多重问题,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余年,期待巡视组及上级司法机关能够高度重视,依法公正查处,维护法律权威,还当事人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