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购车遇"合同陷阱" 贵州车主索赔8万余元遭拒 法律专家:涉嫌合同欺诈
一、买车挖坑?保险合同藏陷阱
2025年9月7日,贵州省纳雍县市民汪兴在贵阳市云岩区茶园路街道百花大道万科悦城"贵阳云岩宝翔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309900元总价购入宝马i4新能源轿车(贵A83530)。办理太平洋保险期间,自称"北京富融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谭明冬、喻婷极力游说,诱导其额外支付4780元,签订"车损无忧焕新PLUS服务合同"。
合同书面承诺"3年保障":事故车损定损0-30%,补偿定损额10%;定损30%-100%,补偿50%。汪兴信以为真签署协议。
二、事故发生 承诺成空 维权半年无果
2025年9月13号,汪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定损修理费162900元,按约应获补偿81450元(162900×50%)。
但理赔申请提交后,谭明冬、喻婷二人长期推诿:
- 以"未过10天等待期"拒赔(汪兴指出:合同写明等待期计入责任期,且3年总期限若扣减10天则实质违约);
- 事后又以合同条款"仅限双方事故"为由,主张单方事故不予补偿(汪兴认为:合同未约定单方事故标准,应参照双方条款执行)。
至今半年多,汪兴数十次沟通,对方持续拒接电话、回避责任,8万余元补偿分文未付。
三、法律视角:多重违法 涉嫌合同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要件高度吻合
根据《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主观:谭、喻二人诱导签约、收款后长期拒赔、失联,具有非法占有4780元服务费及拒付8万余元理赔款的明显故意;
- 客观:设置"单方事故不赔"等隐蔽陷阱条款,签约时未明确告知,属隐瞒关键事实 ;
- 数额:涉案金额超8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违规经营 无资质售卖类保险服务
依据《保险法》第6、9条:保险业务实行特许经营,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持保险从业资质方可经营 。
- 北京富融达科技有限公司及谭、喻二人无保险经营、代理资质,在4S店非法售卖"车损补偿服务",实质经营保险业务,涉嫌非法经营 ;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依法核查其主体资质、经营范围,没收违法所得、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
(三)格式条款无效 应依法履约
《民法典》第496条、《保险法》第17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须尽提示、说明义务,未提示或说明的免责、限责条款无效 。
- 案涉合同"仅限双方事故"属关键免责条款,签约时未明确告知、未加粗提示,依法不产生效力 ;
- 单方事故应按"30%-100%车损补偿50%"执行,汪兴有权主张81450元补偿及逾期利息。
四、维权路径与社会警示
(一)车主可依法维权
1. 刑事报案:向贵阳云岩区公安经侦报案,指控谭明冬、喻婷及北京富融达公司合同诈骗罪;
2.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
3. 民事诉讼:起诉要求判令支付81450元补偿、利息及维权费用,确认陷阱条款无效 。
(二)消费警示
- 购车时警惕保险外额外服务,核查公司资质、合同全文,尤其免责条款 ;
- 拒绝私下转账、个人收款,务必对公支付、索取正规发票;
- 遇诱导签约、承诺不兑现,立即固定证据、及时报案,避免更多人受害 。
截至发稿,汪兴已正式提交刑事报案与行政举报,呼吁媒体曝光、监管介入,严惩合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汽车消费市场秩序 。
如有记者采访此案,可以与北京富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工作人员的谭明冬(电话:17716694802)、喻婷(电话:17785552410)两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