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法治之页不容“遗失”:26年追凶背后,卷宗管理漏洞亟待追责
【核心提示】
2025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尘封26年的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起案件的细节令人唏嘘,而判决书中披露的一个细节——“本案原始卷宗丢失”,更是引发了人们对司法档案管理严肃性的深刻反思。在历经长达26年的追诉后,原始证据的“消失”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涉嫌构成严重的失职行为,理应启动问责程序。

一、血案回顾:酒桌冲突引发的命案
1998年11月29日,一个看似平常的冬日,却成为被害人李辉家人永远的噩梦。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天中午,被告人李俊纠集黄海、梁昌红等人携带刀具在临泉县谢集街上寻找他人未果。当晚,李辉在吉祥酒店二楼宴请李俊等人。席间,李辉与李俊的朋友梁昌红发生言语冲突,并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改装发令枪。李俊夺下枪支后,众人准备离开。
然而,当李俊等人下至一楼时,李辉追赶而至。就在这一瞬间,李俊使用刀具连续捅刺李辉胸部等要害部位,致其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作案后,李俊丢弃凶器并长期潜逃,这一逃就是26年。
二、迟来的正义:卷宗丢失下的艰难定罪
2024年11月,李俊终于落网。在2025年的庭审中,尽管李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其辩护人也以“卷宗丢失、事实不清”为由进行辩护,但法院依据重新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第3页、第5页和18页明确记载:“本案原始卷宗丢失”。
这意味着,1998年案发后公安机关最初侦查、检察院最初批捕时形成的核心案卷材料(原件)已不复存在。法院不得不依赖“备查卷宗”的复印件以及对当年办案人员的重新询问来还原事实。幸运的是,本案目击证人众多且证言稳定,才使得真相没有湮灭。但如果这是一起缺乏目击证人的“孤证”案件,卷宗的丢失极有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冤错或放纵犯罪。
三、法律红线:卷宗丢失不仅是失误,更是犯罪
卷宗是案件的“生命档案”,记录着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原始卷宗的丢失,在法律上绝非简单的“工作疏忽”,而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1. 行政与纪律责任
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机关、法院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保管者对卷宗负有绝对的安全保管义务。卷宗丢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面临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 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卷宗丢失是由于保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遗失重要的司法档案,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
涉嫌罪名: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或 徇私枉法罪(若涉及故意隐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卷宗通常包含大量未公开的侦查手段、证人信息及定案依据,属于国家秘密范畴。长达26年的丢失,显然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四、结语:让每一份卷宗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李俊案的判决,彰显了“正义虽迟但到”的法治精神。然而,“原始卷宗丢失”这一抹阴影,却提醒我们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卷宗不仅是一堆纸张,它是历史的记录,是公正的基石。对于这起丢失案件,除了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外,相关部门更应依据《档案法》和《刑法》的规定,彻查卷宗丢失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杜绝此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再次发生,让每一份司法卷宗都能在岁月的长河中安然无恙。
作者简介
李新德是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创办人。2004年发表《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行录》一文,成为推动中国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人物。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被正式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
“舆论网”还发表文章《众法官联手操作最高法院内部函 济宁生效判决难执行》《我的回忆:那场与江西高院副院长的较量》,推出舆论网视频《曝光三位法院院长,全部拿下》(安徽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乌海市海勃湾区区法院院长申向东、辽宁阜蒙县法院院长马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