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安徽临泉股权转让纠纷现虚假诉讼铁证 法公协作机制待破局 当事人维权陷程序性僵局

一份形成于2025年10月的司法鉴定意见,将赵子坤持续数年的维权事件推至公众视野核心。这起原本普通的股权转让民事纠纷,因原审核心证据经法定程序证实系人为篡改,已然暴露出明确的刑事犯罪嫌疑,却在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环节陷入停滞,当事人手握完整证据链却迟迟无法推动刑事追责落地,暴露出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中法院与公安协作的现实堵点。
案情回溯:民事判决核心证据被司法鉴定推翻
2021年4月8日,赵子坤、张应虎、崔月林三名股东与刘晴晴签订《法人股东转让合同》,约定将新蔡县丰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晴晴。出让方称,签约前已完整告知公司此前被行政处罚的全部事实,移交全部经营资料,受让方实地核查后自愿签约并支付180万元转让款,交易全程符合自愿公平原则。
受让方刘晴晴接手公司后,因不愿承担厂区整改相关费用,后续以赵子坤等三人刻意隐瞒公司经营瑕疵、违背合同承诺为由,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18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原审诉讼过程中,法院采信了刘晴晴提交的涉案《法人股东转让合同》文本,该合同第二、三页记载了“公司厂房设备、审批手续、租赁土地齐全,完全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可正常生产运营”的兜底条款,据此一审判决支持刘晴晴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赵子坤等人返还180万元及利息。赵子坤等人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合同排版异常、签署现场录音、厂区监控视频等多组证据主张合同被篡改,但未被采纳,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9月,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合同开展专项文书鉴定,同年10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案涉合同第一页、第四页与第二、三页纸质材质存在明显差异,行间距、页边距规格不同,字迹并非同一印制机具形成。该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直接证实案涉合同第二、三页系后期单独打印替换、人为篡改,原审判决的核心裁判证据已被从根本上证伪。
与此同时,新蔡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出具的官方证明进一步形成证据闭环:无刘晴晴及其委托律师潘大峰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的任何记录,直接印证赵子坤签约前已完整移交全部经营资料的主张,也证实刘晴晴一方在原审庭审中“事前对行政处罚情况完全不知情”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结合签约现场密谋篡改合同的录音、厂区资产被违规处置的完整监控,全案证据链已清晰指向刘晴晴等人恶意串通,通过篡改合同核心条款、虚构事实、当庭作虚假陈述的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已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且案涉生效判决已支持其非法诉求,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严重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完全符合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层面:法公衔接的法定规则边界

针对当前案件暴露的法院与公安机关协作不畅的争议,依据我国现行诉讼规则与公安部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涉刑案件的移送、办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不存在程序性模糊空间:
1. 法院的移送法定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应当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文书、庭审笔录等卷宗材料完整移交,同时制作线索移送函载明涉嫌犯罪的核心事实。
本案中,临泉县人民法院作为原作出生效判决的属地法院,是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法定责任主体,既可以直接向属地临泉县公安局移送线索,也可以由上级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诉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同级阜阳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并指定属地管辖,并不存在“必须由中院直接转市公安局”的强制性程序限制。法院内部“立案科不负责移送、等待上级转递”的推诿,并不符合虚假诉讼线索快查快移的办案原则。
2. 公安机关的法定审查义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将虚假诉讼罪列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范畴,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线索,或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正式受案回执,并严格开展核查:
- 针对有生效司法鉴定意见、完整虚假陈述证据、恶意串通视听资料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直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立案决定;
- 不得以“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开展核查,更不得以民事已有生效判决为由,排斥刑事程序的独立审查。阜阳市公安局此前复议维持不予调查处理的结论,在已有明确篡改证据印证虚假诉讼嫌疑的前提下,明显不符合立案审查的法定标准。
现实困境:程序空转下的维权与公信考验
时至今日,赵子坤维权已历时五年,在司法鉴定铁证面前,案件仍在法院立案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的程序衔接中循环扯皮:阜阳市中院将案卷转回临泉县法院,临泉县法院主张应当由中院直接移送市公安,两级公安机关先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原本清晰的涉刑案件陷入“民事错判根基已倒、刑事追责无法启动”的诡异僵局。
一边是普通当事人数百万的合法权益被已生效的虚假判决持续侵害,数年维权耗尽精力财力;一边是本该依法穿透民事表象、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协作机制,在部门衔接的模糊地带沦为空转。如果篡改合同、虚假陈述的刑事犯罪事实已被司法鉴定直接证实,却始终无法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受损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直接透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信任。
目前本案后续进展已纳入公开舆论监督跟进序列,公众与舆论静待属地司法机关摒弃部门推诿,严格落实虚假诉讼惩治的法定规则,打通法院线索移送、公安立案核查的最后一公里,以实质化的侦查程序查清全案事实,既纠正错误民事判决,也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守住司法不容伪造证据、不容恶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底线。
据了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依法将案件卷宗移送临泉县人民法院,并就该案对接公安部门、完善法警协作机制作出工作安排。相关沟通进展将纳入舆论网报道范围,持续跟踪关注。
作者简介
李新德是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创办人。2004年发表《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一文,成为推动中国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人物。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被正式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
先后曝光的高级官员(排名不分先后):
一、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
二、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
三、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
四、六安市副市长权俊良
五、原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
六、青岛市人大主任王文华
七、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李世镕
八、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
九、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十、四平市副市长王宇
十一、原消费日报社社长吴炳晶
十二、最高院立案庭原庭长姜启波
十三、满洲里市人大主任孙晓亮
十四、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
十五、松原市查干湖开发区书记焦洪学
十六、长沙市政法委书记谢树林
十七、国家电网正厅级专家孙昕
十八、安徽省电力设计院董事长姚小平
十九、中国汇金公司总经理刘加旺
二十、陕西省商洛市委书记李仲为
曝光三位法院院长,全部拿下:
一、安徽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二、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
三、辽宁阜蒙县法院院长马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