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亿元奥体工程陷入结算争议:傅友建设投诉法院,程序公正与“同案同判
舆论网|法治观察
一份2023年4月签署的工程款结算清偿协议、一场横跨三级法院的造价审计认定分歧,叠加当事人对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总投资近亿元的蕲春县奥林匹克(一期)体育馆建设工程纠纷,再度走入公众司法视野。

工程支付协议
2025年8月,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傅友建设)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5)鄂1126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蕲春县人民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庭审录音录像等问题,该案实体价款争议与程序合法性争议相互交织,案情争议点集中凸显。
一、实体裁判之争:两份造价文件效力冲突,结算协议独立性遭一审否定


合同协议书
案涉蕲春奥林匹克一期体育馆及配套工程由傅友建设中标承建,本案核心实体分歧,聚焦两份造价文件的采信标准与《工程款支付协议》法律效力认定:
(一)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审定文件
2021年11月29日,发包人(蕲春县住建局)与蕲春县审计局共同委托华天鸿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第二次行政审计报告【华天鸿业咨字〔2021〕第391号】,共同确认工程结算总价158,497,746元。该审定价格已在与本案相关联的多起分包工程款诉讼中作为定案核心依据,先后经蕲春县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该审定价格【相关案件:(2023)鄂11民终2015号、(2023)鄂11民终2017号、(2024)鄂民再226号】具备既定裁判效力。
(二)双方达成独立债权清偿协议
2023年4月20日,双方自愿签署《工程款支付协议》,书面确认发包人尚欠工程款2929.77万元,并明确分期还款计划。
傅友建设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裁判确立的结算清理协议独立性规则,该协议属于双方就已完工工程债权债务作出的终局清算约定,独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欠付工程款结算依据。即便施工合同存在招投标相关瑕疵,亦不影响事后清算协议效力。
(三)单方第三次审计与一审裁判逻辑
2023年12月,蕲春县政府指使蕲春县财政局单方另行启动第三次工程造价审计,审定金额显著低于此前双方共同确认价款。
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未采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报告与后续支付协议,直接以财政局单方第三次审计结论(该审计结论没有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基准,并以案涉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全盘否定《工程款支付协议》法律效力。
傅友建设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5184446元及利息67336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8日)。
二、程序合法性之困:331万案款认定存争议,庭审录音录像调取权无法保障
除实体裁判尺度分歧外,傅友建设在上诉材料、补充举报意见中,明确指出原审法院两处重大程序疑点,均有明确司法解释作为权利支撑:
(一)331.33万元执行款项认定事实存重大矛盾
一审判决认定,住建局划转至法院执行专户的331.33万元,已直接抵扣傅友建设其他执行案件案款。
傅友建设举证反驳:关联执行案件已于2025年6月23日全部办结,该笔331.33万元并未用于抵扣旧案款项,已于2025年8月22日由公司全额领回。该笔款项定性直接影响本案欠付工程款本金基数计算,一审未查清资金流向即作出认定,事实基础存疑。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被无理由拒绝
傅友建设书面提交《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2025)鄂1126民初1951号案件三次庭审视听资料:2025年5月9日开庭笔录录像、2025年7月15日听证及复庭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阅、依法复制庭审录音录像,法院应当提供便利。
傅友建设据此向黄冈中院提交举报信,主张蕲春县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庭审视听资料,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涉嫌严重程序违法。庭审录音录像是还原庭审过程、核查举证质证、法官释法全过程的核心客观证据,原审拒不配合调取,直接影响二审对一审审判程序、事实核查环节的完整审查。
三、法律深层观察:同案同判与程序正义双重标准考验司法公信力
本案暴露出当前国有投资工程审判两大核心司法难题,实体、程序层面均存在裁判尺度冲突:
(一)实体层面:同一份造价报告出现双重裁判标准,破坏生效裁判既判力
2021年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审定报告,在系列分包诉讼中被三级法院统一采信为结算依据;但在总包本诉中,一审法院直接弃用该共同证据,转而采纳财政局单方事后审计结果,形成典型“同案不同判”。
傅友建设明确表态:若二审维持一审裁判逻辑,其将依据前后裁判标准冲突,对全部关联分包生效案件启动再审维权,连锁冲击多起案件既定债权秩序。
(二)程序层面:当事人法定阅卷取证权利落地存在门槛,程序正义流于纸面
庭审录音录像查阅复制权是司法公开、程序公正的基础保障,属于《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明文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属于违反法定审判流程,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核查一审程序瑕疵,必要时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案件行业启示: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协议效力认定亟待统一裁判尺度
(一)政府投资工程普遍存在“先施工、后结算、事后补签清偿协议”的行业现状,本案争议直击审判实践中长期分歧的法律适用问题。
1.依据《民法典》债权清算独立规则、最高法建工系列判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自愿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债权结清协议,属于独立清算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原施工合同存在招投标瑕疵直接否定清算协议效力;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制的是中标前后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不适用于工程完工、价款确定后,双方对欠付尾款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一审简单套用招投标规则否定结算协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3.司法公开体系下,庭审视听资料属于电子诉讼档案核心组成部分,各级法院应当落实查阅复制便民机制,杜绝人为设置调取障碍。
(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既要厘清国有工程结算依据、清算协议效力的实体法律边界,也需全面核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阅卷取证权、事实核查不清等程序违法情形,本案裁判结果,将对县域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纠纷、基层审判程序规范化形成示范指引。
1.案号索引
一审案号:(2025)鄂1126民初1951号
2.关联分包生效裁判
(2023)鄂11民终2015号、(2023)鄂11民终2017号、(2024)鄂民再226号
3.参考指导判例
(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4.核心法条引用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仅约束中标履约阶段,不适用于完工后债务清算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