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扣押14吨冻鱼放任腐烂销毁被判赔62.7万:办案不能只“扣”不“管”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极具警示价值的国家赔偿案件:吉林松原经营者赵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立案侦查,对其存放于冷库的14吨胖头鱼采取保全措施,向冷库送达协助保管通知,禁止擅自处置货物。冷库同年11月紧急向公安通报,冻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相关办案部门未及时处置、未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直至12月,这批水产品彻底腐烂后被销毁。
赵某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续经再审改判无罪。赵某就损毁的鱼货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最初予以驳回。案件一路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判令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财产损失62.7万元。公安机关不服向最高法申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一纸判决清晰划定公权力边界:有权扣押,不等于有权放任财物灭失;依法办案,必须兼顾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不少执法者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案件存在嫌疑,扣押涉案财物就万事大吉,将财物封存之后便置之不理。本案狠狠击碎这种片面思维。冻鱼属于极易变质的生鲜水产,和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可以长期封存的物证完全不同。法律早已明确规则:对于鲜活、易腐烂、不宜长期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机关负有两项刚性义务。一是持续跟进查验财物状态;二是出现变质风险时,依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留存价款,待案件最终裁判后再作处置,绝不能简单一封了之。
本案中,冷库已经主动预警货物变质风险,办案机关依旧消极不作为,眼睁睁看着价值数十万的货物彻底损毁。即便当初扣押行为出于侦查取证需要,但是后续未尽保管、应急处置法定职责,属于履职不当。当赵某再审宣告无罪,涉案财物理应返还,原物已经灭失,公权力机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守住了财产权保护底线。
物证保全,目的是固定证据,而非变相剥夺当事人财产。办案机关扣押财物,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权,同时同步承接妥善保管的法律责任。权力与义务相伴相生,不能只享受强制措施的便利,回避财产管护义务。现实里,生鲜农产品、果蔬、活体畜禽、季节性商品,都存在短期变质风险。如果各地办案机关普遍奉行“一扣封存、不闻不问”,一旦后续当事人洗清嫌疑,巨额财产损失将难以挽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损害执法公信力。
此案更释放明确的法治导向:程序正义贯穿执法全过程。侦查取证不能机械、僵化。执法既要打击违法犯罪,也要平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能走向“重打击、轻保护”极端。区分涉案财物性质,对易损毁财物建立常态化巡查、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先行变卖、价款提存流程,应当成为基层执法标配。
62.7万元赔偿金,不只是一笔经济赔偿,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公权力行使应当审慎克制。执法者手中的强制措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不能成为财产损失的源头。谨记:扣押只是起点,妥善管护、依法处置才是完整闭环。任何时候,权力运行都不能脱离法律约束,守住审慎执法底线,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