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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大唐“12·15”轻伤二级案渎职背后?
近日,发生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的“12·15”轻伤二级案“久拖不立”以及当地派出所连续的渎职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是这样的:
2025年12月15日21时许,受害人李广致电单传良询问工程结算及介绍费事宜,三分钟后张强受单传良虚构事实挑拨而,来电辱骂李广并要求李广前往大唐街道阜阳粉鸡饭店说明情况。21时40分许李广与爱人、儿子(15岁)由魏新红驾车到达后立即被张强纠集的十几人围殴,其中8人动手,张强指挥并高喊“弄死他”,李广爱人拉架时被吓昏迷,殴打持续十几分钟,后民警赶到,李广被送医,张强等人被带回询问。
次日李广因伤势加重转至诸暨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面部挫伤、一颗牙齿折断,住院28天,2026年2月9日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截至投诉,涉案12人中仅3人被拘留,其余未追责,张强三次被传唤后不久均被释放。
更为严重的是,大唐派出所民警杨涛约李广去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先抽掉李广的皮带,没收李广的手机,并把李广拘禁长达8个小时,在李广体力不支的时候开始做笔录,而在签字时发现笔录的内容完全颠倒事实,在李广再三的要求下,民警杨涛才修改了笔录,但是后来诸暨市检察院给李广电话时,才发现大唐派出所上报的笔录内容还是错误的,由于李广签字是电子版的,不是纸质的,因此李广认为该笔录是杨涛造假所为。
并且,大唐派出所所长边超也要求李广私了,不要上诉。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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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大唐镇故意伤害案引实名投诉 轻伤二级案件办理程序及警方执法行为遭质疑 - 法治报道 - 舆论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在李广被围殴案中,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轻伤二级鉴定书,是认定刑事犯罪的核心铁证,十余人围殴的犯罪事实明确、涉案人员清晰,完全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本应依规快速进入侦查、移送起诉流程。
然而,大唐派出所的办案行为,却完全背离了法定程序与执法职责。案件发生数月,涉案12名人员仅3人被拘留,主要嫌疑人多次传唤后均被轻易担保释放,引发冲突的教唆者也未被纳入侦查范围,强制措施适用迟缓、涉案人员管控形同虚设。
更令人愤慨的是,办案民警被指控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篡改询问笔录,派出所还执意以调解替代刑事追责,反复劝说受害人私了,刻意拖延案件移送。即便舆论监督材料已送达诸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依旧置之不理、拒不立案,让明确的刑事案件陷入“久拖不办、办而不力”的僵局,法定办案程序沦为一纸空文。
种种“逆向而行”的违法行为,清晰地证明,这是被某种力量左右的渎职行为,进而导致司法腐败。
那么,这种力量是什么?
其实,不言自明,首先法律早就明确了办案流程,这叫程序法,每个环节和要求都十分严格,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是带有巨大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执法犯法,那么背后一定有巨大动力或压力,否则他没有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和代价去执法犯法。
那么,他们渎职的动力是什么?压力又是什么?还有,到底有多大的动力和压力让他们出卖了法律和职业道德,进而出卖了党和人民的重托?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