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二十载悬案一波三折:口供不是铁证,法治坚守“疑罪从无”
一桩尘封二十年的命案牵动舆论。2002年,年仅34岁的中学副主任黄某升回乡奔丧途中不幸遇害。时隔二十年,警方抓获嫌疑人黄某文。侦查阶段,黄某文作出有罪供述,称案件系三人合伙报复作案,起因是死者收取费用,却未能帮忙办理学生转班事宜。然而走进法庭,嫌疑人当庭全面翻供。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随后依法提起抗诉。案情扑朔迷离,舆论众说纷纭,此案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时隔二十年的陈年命案,天然横亘着难以逾越的取证困境。案发年代刑侦技术有限,随着岁月流逝,现场物证灭失、目击证人记忆模糊,同案人员已经离世,许多关键线索永久消散。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先认罪、后翻供。不少民众朴素地认为:既然曾经承认犯罪,凶手身份应当毋庸置疑。但《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核心准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有罪。
口供本身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认罪供述形成于侦查阶段,翻供理由五花八门,既有当事人心存侥幸刻意撒谎,也存在其他可能性。想要依靠庭前供述定罪,必须要有客观物证、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一旦客观证据缺失、供述无法核验,这份口供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本质上是严格践行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存在缺口、事实无法唯一锁定的情况下,宁可放纵嫌疑,也不能仓促定罪,防范冤假错案,这是现代司法不可动摇的底线。
司法坚守疑罪从无,不等于放弃追寻真相。一审无罪,不代表案件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体现。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存在偏差,依法启动救济程序,推动上级法院再次全面核查全部卷宗、梳理证据瑕疵,尽可能挖掘残存线索。法院审慎裁判、检察院依法抗诉,两种程序看似方向不同,目标高度一致:穷尽法律途径,最大限度还原二十年前的真相。
很多人惋惜被害人遇害二十载迟迟难以伸张正义,共情家属漫长等待的痛苦。情理之上,我们期盼罪恶得到惩处;法理之中,定罪必须严守铁的标准。情理不能逾越证据规则,民愤不能替代法律裁判。倘若仅仅依靠不稳定的口供就作出有罪判决,一旦事实出现偏差,带来的将是无法挽回的司法悲剧。
同时,本案也折射基层治理值得反思的细节。悲剧缘起教育领域的私下请托转班纠纷。公职人员私下承诺办事、收取费用,矛盾激化后酿成恶性刑事案件。这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办事规则,拒绝人情请托,依规依法处理群众诉求,警惕灰色交易滋生仇恨与冲突。
二十年时光漫漫,被害人家属的伤痛从未消散。人们期盼真相大白、凶手伏法,但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期待二审审理能够全面核查全部证据,审慎辨析供述真伪,补齐证据链条。无论是最终维持无罪判决,还是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所有结论都必须扎根证据,经得起法律、历史与公众的检验。
法治的珍贵之处,在于不偏向任何一方。既不允许犯罪分子逃脱制裁,也绝不允许在证据不足之下随意定罪。唯有始终守住证据裁判这条红线,平衡情理与法理,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承载起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