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财政局“第三次审计”凭什么翻盘?蕲春奥体案撕开行政审计越位侵蚀民事结算的法治漏洞
在国有工程纠纷审判中,长期存在一个极具争议的司法乱象:发承包双方早已合意锁定、且经三级法院生效裁判反复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能否被政府事后单方出具的内部审计文件轻易推翻?
湖北蕲春奥体中心亿元工程结算纠纷,将这一核心矛盾彻底曝光。
对于一份在多起分包诉讼中出现的【华天鸿业391号】造价报告(审定工程总价15849.77万元)——一份已经被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一致采信、固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却在总包本源诉讼中,被蕲春县一审法院直接弃用,枉顾多级司法确认的民事结算成果,转而采信蕲春县财政局事后单方启动、双方均未签字确认的“第三次审计”。
这绝非简单的证据取舍差异,而是行政监督审计越位干预民事契约效力、基层审判弱化司法既判力、突破类案同判底线的典型司法样本。
一、法理正本清源:行政内部复核,根本无权替代双方合意结算
很多基层裁判长期混淆两组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一是民事合意造价结算;二是行政监督审计复核。两者法律属性、证据效力、适用边界天差地别。
1. 15849万造价报告:程序闭环、双方合意、司法终局
案涉华天鸿业391号造价咨询报告,形成于2021年11月29日,委托主体为蕲春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属于官方监管部门与甲方共同主导的第三方造价审定。全过程承包人全程参与、逐项核对、最终确认价款。
这份造价结论具备三重效力:
- 民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构成完整结算合意;
- 行政效力:审计机关参与委托,符合国资造价监管流程;
- 司法效力:经三级法院多起生效裁判文书固定,形成不可随意推翻的既判事实。
2. 财政局“第三次审计”:主体不适格、程序残缺、无民事效力
反观2023年12月所谓“第三次审计”,从法律层面完全站不住脚:
- 主体错位:依据《审计法》,法定审计主体是审计机关,财政局是资金管理部门,不具备法定工程审计职权,此次复核本质不属于法定审计范畴。
- 程序单方:此次复核系政府侧在结算协议生效后单方启动,承包方全程未参与、未确认、未质证,发包方住建局亦未签字认可,属于典型的政府内部自查文件。
- 时间动机存疑:2023年4月20日,双方已自愿签署《工程款支付协议》,书面锁定剩余欠款2929.77万元,形成终局债权债务清算关系。时隔8个月,政府单方启动低价复核,本质不是纠错,而是对已生效民事清算协议的事后反悔。
简单概括:一个是双方盖章、审计参与、三级法院背书的民事终局结算;一个是事后单方、内部自查、无人确认的行政复核。一审舍前者、取后者,证据效力层级完全倒置。
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一贯清晰
行政审计结论原则上不能替代民事结算依据。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及最高法(2017)民终822号等系列判例:审计结论成为工程结算依据,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且双方共同认可为前提。单方行政复核、事后内部调价,根本不具备推翻合意结算的法律效力。
二、致命逻辑硬伤:先签清算协议,再搞单方审计,本质是公权力推翻民事契约
1. 本案时间线,藏着最致命的法律逻辑断裂
时间 事件
2021年 双方锁定总造价
2023年4月 双方锁定尾款、签订债务清偿协议
2023年12月 政府单方另起炉灶、压低造价
2025年 一审法院以事后行政文件否定在先民事协议
如果该裁判逻辑成立,将彻底击穿国有工程交易安全底线:今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可套用同一套逻辑——工程竣工→双方对账结算→签署清偿协议→事隔多年反悔→责令财政、审计部门重做低价审计→诉请法院推翻原有结算。
如此一来,《民法典》确立的结算清理条款独立性规则将形同虚设。《民法典》第567条、第793条早已明确:施工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完工后清算、结算条款的独立性;工程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双方合意价款折价补偿。
完工后的尾款清偿协议,调整的是纯粹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涉及招投标履约、实质性条款变更,根本不在《招标投标法》第46条“阴阳合同规制”范围之内。
一审用事后行政文件否定在先民事合意,实质是:用行政监督权架空民事契约权,用事后单方意志推翻事前双方合意。
三、最刺眼司法撕裂:分包案全面采信,总包案全盘否定,同案不同判突破底线
1. 同一证据、同一工程、同一辖区法院,裁判结论截然相反
三级法院生效裁判(分包系列案件):
- (2023)鄂11民终2015号
- (2023)鄂11民终2017号
- (2024)鄂民再226号
裁判态度:全面采信15849万共同造价报告,作为定案唯一结算依据。
本次一审总包本诉(2025)鄂1126民初1951号案件:
裁判态度:直接废弃三级法院确认的结算依据,改用财政局单方事后审计。
同一造价报告,在分包案件中是“合法有效、程序正当、应予采信”;到了总包本源案件中,突然变成“不予认可、应予推翻”。且本案全程未给出任何法理说明、未出示任何相反新证据、未启动重新司法鉴定。
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关联案件、同类案件、同一事实案件,必须保持裁判尺度统一,杜绝随意否定在先生效裁判认定的基础事实。一审此种裁判方式,直接造成司法既判力撕裂、类案尺度崩塌。
2. 连锁后果已经显现
若二审维持一审错误裁判,当事人将依法对全部三级生效分包案件启动再审,引发全项目、全链条裁判秩序震荡,直接冲击黄冈辖区国有建工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四、行业警示:不能让“事后行政审计”成为政府毁约的万能工具
蕲春奥体案暴露的绝非个案问题,而是县域国有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结构性乱象:行政权力习惯性凌驾民事契约,事后审计习惯性推翻在先结算,基层审判习惯性迁就国资单方立场。
必须厘清五条不可突破的法治底线:
第一:行政审计是监督手段,不是履约调价工具。
第二:审计、财政监督,针对的是国资监管合规,不具备任意变更甲乙双方民事价款的司法效力。
第三:结算合意一旦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
第四:清算协议、确认造价,属于《民法典》保护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通过撤销、无效、司法鉴定、新证据推翻等法定程序纠错,不能通过政府内部复核随意否定。
第五:同案必须同判,既判事实不容基层随意翻盘。三级法院已经固定的工程基础事实,基层一审无新证据、无新理由,无权反向推翻。
结语
财政局单方事后审计,不能推翻双方多年合意;政府内部事后复核,不能否定三级法院既判事实;行政监管的自查行为,不能架空《民法典》确立的契约独立规则。
蕲春奥体亿元结算拉锯战,表面是两千余万工程款的归属之争,实质是民事契约自由与行政干预边界、司法统一尺度与基层裁判随意性、营商环境法治底线与地方行政惯性的博弈。
二审能否纠正一审证据取舍倒置、法律适用错位、同案不同判三大硬伤,不仅关乎企业合法权益能否回归,更关乎县域国有工程审判能否重回法治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