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324万、十年刑期、7月10日二审开庭:苍溪中学印刷厂罗德根案,是“个人承包收益”还是“公职侵吞公款”?
2026年7月10日,四川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再度开庭审理罗德根贪污、行贿上诉一案。距离一审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已时隔七个多月。
本案看似是一桩普通的公职贪腐案,内核却极具争议:一名深耕县域名校数十年的物理教师,临退休前因任职校办厂厂长期间的经营获利被追刑责。全案核心矛盾只有一句话:当年白纸黑字的“承包经营”,是真实民事承包,还是体制内岗位空话?
一、案件始末:一辈子扎根一所校,晚年身陷囹圄
本案主角罗德根,毕生职业生涯均归属四川省苍溪中学。苍溪中学作为川北知名学府、四川省首批重点中学,其附属校办印刷厂创办于1984年,企业产权历经“集体—全民—集体”多次变更,权属沿革复杂,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000年,时年36岁的在校物理教师罗德根,被学校正式任命为苍溪中学印刷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工厂经营管理工作,一干便是19年。2019年,校办印刷厂正式停产、完成工商注销,罗德根卸任厂长职务,重返讲台继续任教。
谁也未曾料到,2024年,临近退休的罗德根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期间,罗德根利用担任印刷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控制两家空壳文印企业体外走账、隐匿营收、截留利润,累计侵吞集体企业利润324万余元;此外,其为谋求经营便利,向时任学校副校长邓某某行贿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全盘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认定罗德根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面对十年重刑,罗德根始终只认可行贿事实,全盘否认贪污罪名。其核心抗辩理由贯穿全案:个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所得收益系合法承包报酬,并非侵吞公共财产。
二、全案命门:一纸“承包”协议的定性之争
本案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核心焦点,不在于324万金额大小,而在于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个人承包关系。
一审法院与检方定罪逻辑
1. 主体身份定性:印刷厂归属苍溪中学,系国有事业单位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属于公共财产;罗德根系学校正式在编教师、由学校任命任职,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
2. 协议效力否定:2004—2010年《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虽载明“由罗德根同志承包经营”,但该文本为全校校办企业统一通用格式文书,仅为内部岗位管理考核条款,不具备真实承包经营合意。
3. 后期文本佐证:2013年后续签的管理协议中,已彻底删除“个人承包经营”表述,进一步佐证前期无实质承包关系。
4. 经营行为定性:罗德根设立空壳公司、账外分流利润、隐匿企业营收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依法构成贪污。
被告人辩护核心证据(一审未被采信)
1. 协议实质承包条款明确:2010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清晰约定:承包期一年,年度固定上缴承包款10万元;学校不再发放罗德根及工厂4名正式教职工国拨工资、津贴、奖金,全部薪酬由罗德根自行承担发放;生产设备由乙方自购、期满自行处置,学校不投入、不兜底。
2. 风险自负的经营约定:2008年罗德根与学校派驻职工签订内部协议,明确派驻人员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盈亏风险,所有经营压力、成本风险、业务拓展均由罗德根个人承担,完全符合“自负盈亏”的承包核心特征。
3. 工商注销档案佐证:印刷厂工商注销备案资料中,明确记载企业性质为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性质,属于官方留存的直接书证。
4. 一审裁判逻辑存疑:若案涉文书仅为全校统一格式、无实际效力,那么同期其他校办厂同类考核文书为何无同类追责案例?一审判决未作出合理解释。
专业律师核心观点
北京泽亨律师胡磊、四川方策律师郭刚的专业点评直击本案本质:
贪污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具备管理公共财物的公职身份、侵占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而在国有、集体企业职务犯罪中,合法有效的个人承包经营关系,是直接阻却贪污罪成立的法定关键事由。
法理核心清晰明了:
若实质承包关系成立,324万余元属于民事范畴的承包经营收益,不构成贪污罪;若承包关系被彻底否定,全部款项即为侵占公共财产,十年刑期于法有据。
三、重大程序瑕疵:关键证据灭失、庭审程序违规
本案二次开庭的核心原因,是一审存在多处严重程序瑕疵,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也是二审改判、从轻量刑的最大突破口。
2026年3月27日,本案已召开一次二审庭前庭审,法院明确启动证据补查程序。辩护人阅卷后发现,一审核心定案证据严重缺失:
1. 本案两份关键性定案笔录未随卷宗移送:其中一份重要质证证言卷宗仅留存铅笔批注“抽出来”三字,原件不知所踪;另一份控方关键询问笔录直接未归档、无留存记录。
2. 证人程序违规:本案关键出庭证人参与了首轮庭审旁听,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旁听庭审的证人依法丧失作证资格,但其证言仍被一审采信。
3. 庭审录像调取受阻:辩护方申请调取一审全程庭审录音录像核查疑点,一审法院答复“当事人未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则以“系统故障、运维处理中”为由迟迟未提供。
单一程序瑕疵未必足以推翻实体判决,但多重程序性违法叠加实体事实存疑,让本案一审的定罪量刑基础出现明显松动。
四、深度评析:不是贪腐个案,是校办厂时代的司法遗留难题
罗德根案绝非简单的教师贪腐案,而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校办厂勤工俭学、承包经营浪潮遗留的典型历史案件。
特定历史时期,各地中小学普遍推行校办厂创收模式:学校出资质、挂集体产权,不投资、不担风险、不参与经营;在编教师离岗出任厂长,自主拓业务、担盈亏、管生产,每年固定上缴学校利润,剩余收益归经营者所有。
这种“国有集体外壳、个人实质经营”的模式,是当年教育系统默许的普遍创收常态,属于时代特色的灰色经营机制。
但时过境迁,以现行刑法标准审视历史行为,便出现天然的法律冲突:
- 从产权登记看:企业归属学校、属于公共资产,截留利润即涉嫌侵占公款;
- 从合同实质看:固定上缴基数、自担成本工资、自负经营风险,完全符合民事承包特征;
- 从操作手段看:空壳公司走账、账外隐匿营收确属违规操作,但手段违规不等于罪名定性绝对成立,不能直接推定全额款项均为贪污赃款。
一审判决选择了最简单的裁判逻辑:回避“是否实质承包”的核心争议,以格式文书为由全盘否定承包事实,将324万元全部认定为贪污金额。
其中最大逻辑漏洞显而易见:若“承包经营”四字只是无意义的格式口号,2013年协议为何要刻意删除该条款?多余话术无需特意剔除,反向印证当年确有承包考量。
本案中6万元行贿事实清晰、当事人自认不讳,争议极小。全案所有矛盾、冤屈与争议,全部聚焦于324万元的款项定性。
五、二审前瞻:7月10日开庭,三大核心看点决定走向
结合全案证据、程序瑕疵与时代背景,本次二审开庭结果,将成为同类历史遗留校办厂承包案件的重要参考判例,核心看点仅有三项:
1. 缺失关键证据补查结果:两份失踪笔录的恢复与否,将直接影响“是否存在真实承包合意”的事实认定;
2. 实质承包要件是否被认可:2010年协议中“年缴10万承包费、自担职工工资、设备自理风险”三大硬核条款,是否被二审认定为合法承包事实;
3. 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实体裁判:证人违规作证、庭审录像缺失等程序问题,是否倒逼法院对贪污金额、量刑作出修正。
综合全案事实预判:本案彻底改判无罪的概率极低,但一审全额认定324万贪污、十年顶格量刑的粗糙裁判结果,大概率将被调整。
若二审法院认定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合法承包所得,即可对贪污金额予以核减,剔除合法收益部分后,剩余违规款项单独定罪,刑期将同步下调。罗德根账外操作、违规走账的行为确实违法,但将承包经营收益与侵占公款全额混同、一概以贪污论处,显然有失公允。
罗德根1986年大学毕业入职苍溪中学,教书育人半生,临老受命经营校办厂,扎根母校三十余年。最终,一辈子的勤恳,被困在一纸时代遗留的承包协议、一笔边界模糊的经营利润之中。
2026年7月10日,广元中院的二审判决,不仅决定一名老教师的终局命运,更将为全国同类校办厂历史遗留经营类职务犯罪案件,写下关键的司法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