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一份判决书竟只有原告不见被告 河北承德法院:文书笔误瑕疵,不影响实体裁判结果
导语
一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文书首部仅罗列两名原告,却不见被告身份信息,这一少见情形,让河北承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法律界关注。针对这份特殊判决书暴露的问题,一审法院出具补正裁定予以更正,称属于文书标注笔误瑕疵,不改变案件实体审理与裁判结论;代理方则对此持不同意见,拟申请再审维权。
近日,法律工作者梅先生向媒体反映,其代理的一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出现“仅有原告、没有被告”的特殊情况,这份已经过二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
事件源于一起工地工伤维权。四川广安籍务工人员王某某,曾在河北当地项目工地务工,2024年1月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为厘清劳动关系,王某某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7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定王某某与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部分时段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起诉,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则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此后,成都高新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处理,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并裁定驳回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继而作出案涉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首部当事人栏目只标注了两个“原告”,完全没有列明“被告”身份信息。案件第三人成都佑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审理维持一审裁判结果,案件终审生效,但文书当事人身份标注的争议并未消除。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2026年7月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补正裁定书。法院在补正裁定书中解释,本案属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并案审理情形,劳动者与企业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始判决书仅系文书首部没有加注“并案被告”“并案原告”身份备注,属于文书笔误瑕疵,该瑕疵不会改变案件实体审理情况,也不影响裁判结论效力。法院据此对判决书当事人称谓进行更正,将当事人信息修改为“原告(并案被告):王某某”“被告(并案原告):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该补正裁定出来之后,各方产生分歧。代理方提出,该案已经裁定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该企业诉讼地位已经转变为案件被告,当事人诉讼地位缺失并非简单文字错写,不属于补正裁定可以纠正的笔误范畴,对文书补正的处理方式不予认可,代理人表示,后续计划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继续主张权利。
法律业内人士表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直接载体,文书首部准确列明全部当事人、厘清各方诉讼地位,是民事判决书最基础的格式要求。司法实践当中,笔误补正裁定,一般用于纠正文字、数字、标点等书写错误;而诉讼主体、当事人诉讼地位属于案件核心程序要素,一旦出现疏漏,应当审慎甄别,区分是简单笔误还是程序瑕疵。
一边是法院认定仅为文书标注瑕疵,实体审判不受影响;一边是当事人坚持认为属于程序错误,坚持通过再审途径维权。这起“无被告判决书”风波,也折射出社会对于裁判文书规范化、程序正义的高度关注。后续该案能否进入再审审查,各方的法律争议仍有待司法程序给出答案。
法治短评:裁判文书无小事,小瑕疵也需严谨对待
裁判文书既是案件审理结果的载体,也是司法公信力对外展示的窗口。判决书出现被告身份缺位,即便实体审理并无偏差,文书格式的疏漏,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质疑。司法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文书严谨、程序规范同样不可或缺。面对文书出现的争议瑕疵,既要依法厘清案件是非,也应当充分回应当事人的程序诉求,以看得见的严谨,守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