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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0万托关系进烟草局,事发补写借条:是民事借贷还是刑事诈骗?
核心提要:声称能托关系安排人员进入烟草系统工作,要求当事人交付40万元现金,强调“领导只要收现金”。岗位迟迟无法落实,骗局败露后,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一张借条,试图将诈骗款项包装为民间借款。这起典型“请托办事”案件,引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争议:事后补写借条,能否改变案件性质,把刑事诈骗转化为普通民事借贷纠纷。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借条只是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本案构成诈骗罪。
近日,一起围绕国企岗位请托的诈骗案件办理完毕。被害人任某某听闻李某某“人脉广、有关系”,可以帮忙安排子女进入烟草局工作。李某某告知,办理办公室岗位需要40万元,并且特意强调,对接的领导只收现金,不能转账留痕。急于为子女谋求稳定工作的任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凑齐40万元现金交付李某某。
钱款交付之后,任某某一家便开始等待入职通知。可数月过去,所谓的招聘消息破绽百出,烟草局公开招录名单内,始终没有其子女的名字。任某某多次催促李某某落实工作,对方不断推诿拖延。眼看事情无法办成,李某某改口称这40万元算是自己向任某某的借款,当场写下借条,仅退还4.7万元,之后便不再回复消息,直至失联。任某某察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辩方提出观点:李某某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也是同类案件中,嫌疑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
办案检察官剖析了二者的核心法律边界: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不能只看有没有借条这张纸面凭证,必须穿透形式外观,查清款项交付的真实原因、双方的主观意图以及钱款的去向。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出借人基于“借钱给对方使用”的意思表示交付钱款。而本案中,任某某交付40万元现金,根本不是出于出借资金的意愿,而是相信李某某拥有特殊人脉,能够违规操作,帮子女拿到烟草局的工作岗位。交付现金的前提,是李某某虚构的“能找领导办入职”的虚假承诺。李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能力办理烟草局入职,虚构人脉、编造“领导只收现金”的说辞,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巨额资金。所谓借条,是骗局败露、被害人持续追讨之下,为规避刑事追责而事后补写,并非双方当初达成借款合意的凭证,不能改变事前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本质。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李某某虚构可操作烟草系统岗位的能力,刻意要求现金交付规避痕迹,拿到钱款后无法兑现承诺,在少量退款之后失联,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检察官特别提示:烟草局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有着严格、公开、统一的考试、面试、公示法定程序,不存在所谓“内部指标”“花钱托关系入职”的灰色通道。凡是声称花钱就能买到国企、机关事业编制岗位的,基本都是骗局。即便双方私下约定办不成退钱,甚至提前写下借条,只要行为人本身没有办事能力,虚构人脉骗取钱财,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另外,被害人本身试图通过花钱请托、违规操作的方式获取岗位,本身违背招录公平原则,扰乱公职与国企招录秩序,存在明显过错。但被害人的过错,不影响对行为人诈骗犯罪的定性。
法官检察官普法警示
1. 借条不是“免罪金牌”。事后补写欠条、借条,不能当然把诈骗转化为民事借贷。司法机关会穿透书面证据,查清款项发生的基础事实。
2. 机关、国企招录全程公开透明,不存在花钱“走后门”的机会,不要轻信熟人、中间人所谓的“内部门路”,切勿抱有花钱买编制的侥幸心理,避免巨额财产受损。
3. 一旦遭遇此类骗局,应当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取款凭证、借条等全部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