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商业批评有边界,言论自由不能越过法律红线——评宋清辉与胖东来名誉权纠纷案
近日,备受舆论关注的胖东来诉宋清辉名誉侵权案一审落下帷幕。曾经放言要“死磕到底”的宋清辉,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胖东来30万元,并登报道歉。案件最初,胖东来索赔金额为100万元,双方立场尖锐对立,也把一个现实命题摆在公众面前:何为正常的商业评论,何为法律禁止的名誉侵权?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回溯案件始末,争议起于一条网络评论。宋清辉公开发声,称“胖东来是一家没有什么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只能变着花样靠流量活着”。后续,他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输出观点,言论不断升级,从评判企业商业模式,逐步演变为对企业、创始人带有侮辱色彩的定性评价,出现“河南企业界的耻辱”“爱作秀的小老板”等攻击性表述。胖东来认为该系列言论贬损企业商誉,遂提起名誉权诉讼,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清辉则坚称,自己只是履行财经评论的表达权利,拒绝妥协,宣称将死磕到底。
一场官司,引发社会对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的广泛讨论。很多人会产生疑问:批评企业,何以构成侵权?《民法典》给出了清晰的法理标尺。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任何主体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企业名誉。同时,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又划定了舆论监督的豁免空间: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客观发表批评意见,即便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贬损言辞,则不能免责。
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批评,却绝不保护谩骂。正常的商业评论,可以评判企业商业模式、发展路径、竞争短板,可以探讨胖东来的扩张策略、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这是社会公共讨论的应有之义。观点可以尖锐,角度可以多元,即便评价偏颇,只要立足于客观事实,使用理性评述语言,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但批评不等于肆意贬损,观点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扣帽子。本案中,宋清辉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财经公众人物,其言论具备强大传播势能。言论后期脱离商业模式探讨的轨道,演化为人格贬低、标签化污名,已经越过商业评论的边界。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核心逻辑并非不允许批评胖东来,而是其言论已经超出理性探讨范畴,主观贬损意图明显,大范围传播之后,实实在在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企业商誉,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公众人物的话语权越大,肩上的审慎义务就越重。手握网络发声的便利,不能把“敢说话”等同于“说什么都免责”。很多财经大V习惯用极端化、博眼球的表达博取流量,将主观臆断包装成专业判断,把人身攻击当成犀利点评。他们混淆了“观点表达”与“侮辱诽谤”,误以为只要披着评论的外衣,就可以不受约束。这起一审判决,正是对这种现象的司法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流量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当然,此案也给企业带来启示。高热度的市场主体,本身就要接纳多元的市场评价。面对不同声音,企业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也应当包容合理的质疑与探讨。司法不是用来消灭不同观点,而是划分“批评”与“诋毁”的界限,让理性辩论留下来,让侮辱诽谤受约束。一审判决30万元,并未完全支持胖东来百万元的索赔诉求,也体现出司法裁判的平衡思维:既保护企业商誉不受肆意侵害,也审慎把握尺度,尊重市场正常的观点交锋空间。
一审判决并非终局,宋清辉方仍然拥有上诉的法定权利,案件最终结果,仍有待后续司法程序确认。但这个案件的示范意义已经显现:市场需要百家争鸣的商业讨论,社会需要畅所欲言的言论环境,但自由永远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之上。
可以评判企业的优劣,不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的名誉;可以发表不一样的见解,不可以用侮辱的语言宣泄立场。言论自由,不是放纵的借口;商业批评,不能沦为网暴的外衣。唯有守住法律底线,观点交锋才会真正有价值,舆论环境才能走向理性成熟。
注:本文基于公开一审判决事实展开评论,案件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