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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的法理拷问:民企重金开发地块被无偿收回,增值6.98亿该如何分配?
舆论网法治评论 近日,珠海斗门这起土地收储纠纷,搅动了行政征收与民营财产保护的核心法理命题。中山市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易佳公司)投入五千余万元,取得斗门区一宗3万余平方米地块的项目开发权益,缴纳2371万元调地价款并入财政。然而,名义权属的地方国企,在未告知、未征得实际权益人易佳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土地移交政府无偿收储。收储之后,该地块挂牌出让成交价高达6.98亿元。企业投入的巨额开发成本无法得到补偿,代缴的两千余万元调地款,六年迟迟未能退还。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早已超越简单的合同纠纷,直指土地行政收储制度的底层逻辑:行政收回土地,是否可以无视实际投资人的财产投入;规划调整的公共利益,能否完全吞噬民企的合法投资收益。
一、法理根基:行政收储不是“无代价剥夺”,财产权保护是公权力边界
《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有严格限定条件,一般仅针对土地闲置、违法用地等法定情形,绝非只要规划调整,就可以直接无偿收储。
本案中,地块并非企业闲置、违法占地。恰恰相反,是民企投入巨资完成土地整理、缴纳调地款项,把原本闲置生地培育成具备出让条件的成熟建设用地。土地从低价值生地,增值到6.98亿的熟地,增值的基础包含企业前期巨额资本投入。
从法理学比例原则审视:公权力行使,手段必须与公共利益目标匹配,不能以最小损害以外的方式,剥夺私人财产。即便因道路建设等公共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也不能完全无视实际投资方的投入成本。如果仅收回名义权属证书,对实际投资人的全部投入不予任何补偿,本质上违背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企业基于政府出让、调地审批的行政行为,投入资金开发土地,形成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后续规划调整,不能单方面摧毁企业基于行政许可产生的合理预期。
二、特殊矛盾:名义产权人与实际权益人分离,程序正当性存疑
本案一个极具典型性的矛盾,就是名义土地权属登记在地方国企名下,但项目全部投资、开发权益归属于民企易佳公司。地方国企作为名义权利人,在未通知实际投资方、未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与自然资源部门签署无偿收储协议,这在行政程序层面存在巨大争议。
行政收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利害关系人应当被告知、有权陈述申辩。易佳公司作为投入五千多万资金的实际权益人,属于行政收储行为的重大利害关系人。收储全过程,企业未被纳入协商、告知程序,事后才得知土地被无偿收回并高价出让。
这里产生一个法理追问:登记产权人能否单方面处分土地,直接放弃补偿权益,从而损害实际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民事层面,国企与民企之间存在项目权益转让的合同关系;行政层面,行政机关作出收储决定,应当审慎核查地块上是否存在其他实际投资权益,不能仅看不动产登记证书,就直接签署无偿收回协议。单纯以登记薄作为唯一依据,忽略土地背后真实投资关系,极易造成名义主体随意处分,实际投资人权益悬空。
三、6.98亿出让收益背后: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命题
地块被无偿收储后,政府公开出让获得6.98亿元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由多重因素叠加:既有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带来的公共增值,也包含民企前期投入资金、缴纳调地款、土地整理开发形成的资本增值。
法理上,土地增值收益,不能简单全部归于国库。如果民企投入巨额资金改造土地,土地成熟之后,因规划调整无偿收储,所有增值全部归公,企业的投入血本无归,会形成一个负面示范:民间资本投入土地开发,一旦土地升值,就可能因规划调整被无偿收储,投资风险完全由民营企业独自承担。
这与国家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稳定市场投资预期的政策导向相悖。市场主体在投资时,需要稳定预期:合法投入形成的财产价值,不会因为行政规划调整而被清零。
本案还有一个突出细节:企业代缴的2371万调地款,早已上缴财政,六年未予退还。调地款是企业为完善用地手续而缴纳的款项,在土地被收回、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下,该笔款项如何处置,应当依法厘清。行政机关不能既收取企业缴纳的调地价款,又无偿收回土地,对企业投入不作处理。
四、案件启示:行政收储必须守住公平补偿与程序正当两条底线
这起纠纷,是当前土地治理中非常值得研究的典型样本。
第一,区分“法定无偿收回”和“规划调整收储”。不能泛化适用无偿收回条款,把规划调整、公共项目建设,都当作无偿收回土地的理由。公共利益不等于可以无偿剥夺私人财产。
第二,行政机关实施土地收储,必须穿透审查土地上的实际利害关系,不能只看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忽略实际投资人、项目权益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守住程序正当底线。
第三,落实公平补偿原则。即使土地被收回用于公共建设,对于民事主体已经投入的合理、合法开发成本,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能让企业承担全部损失。
保护民营经济,落脚点就是保护财产权。土地收储,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重要手段,但公权力运行永远不能脱离法治框架。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公共利益不能以牺牲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为代价。
本案的审理走向,将对同类土地开发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市场期待司法机关穿透审查名义产权与实际投资关系,厘清收储行为合法性,依法认定企业的投资权益,在公共利益保护与民营财产权保障之间,找到法治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