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大反转:厘清“飞单”边界,打破银行兜底幻想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天津银行“飞单”纠纷案作出二审改判,引发金融市场广泛讨论。投资者吴某经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推介,投入170万元购买海银财富理财产品,产品爆雷后仅收回4万元,亏损超过166万元。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管理疏漏,判令银行承担10%损失赔偿。二审作出颠覆性裁判:撤销银行全部赔偿责任,仅由涉事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的赔偿,绝大部分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想要读懂这场判决反转,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金融圈内所说的飞单。
所谓银行飞单,简单来讲: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银行员工身份、依托长期积累的客户信任,私下推介、销售既不是银行自营,也没有纳入银行正规代销名录的第三方理财产品。这类交易完全脱离银行监管体系,合同上没有银行公章,资金不会进入银行账户,不受银行风控约束。员工赚取第三方机构高额佣金,一旦产品暴雷,投资者极易血本无归。飞单最具迷惑性的地方在于:投资者天然产生认知误区——“银行工作人员推荐=银行背书,亏了银行就要负责”,这也是大量飞单纠纷源源不断诉至法院的根源。
一、判决核心逻辑:银行管理过错,不等于必须民事赔偿
很多网友难以理解:理财经理是银行在职员工,在银行网点开展推介,银行监管存在漏洞,为何最后不用赔钱?
法院裁判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组法律概念:行政合规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银行内控不严、员工行为管控存在漏洞,属于金融监管层面的违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银行处以行政处罚,天津银行此前就因员工管理问题收到监管罚单。但是,行政处罚,不直接等同于民事上要对投资者的亏损买单。民事赔偿成立,必须满足一个核心条件:机构过错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投资者吴某拥有十余年银行理财经验,长期购买该行各类理财,熟悉正规业务流程。该笔投资需要下载陌生第三方APP、线上和外部机构签约、资金划转至第三方账户,和银行正规理财操作模式差异显著。法院据此认定,吴某应当能够识别产品不属于银行自营或代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善意且无过失”的投资人,无法成立表见代理。通俗而言:投资者明知交易路径反常,依然选择投入巨资,自身未尽到最基础的审慎核查义务。
这份判决清晰划定一条红线:银行员工身份仅仅是表象。投资者不能仅凭客户经理的身份,就默认银行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二、客观审视判决:绝非纵容银行疏于管理,而是重塑权责平衡
不少舆论认为二审改判是“银行甩锅”,这样的看法并不全面。裁判文书传递出两层平衡的导向。
一方面,法院没有免除违规员工的责任。理财经理叶某私自兜售飞单、利用职业信任诱导客户投资,依旧需要承担15%损失赔偿。个人违法牟利的代价,法律予以追究。
另一方面,司法正在矫正长期存在的认知偏差。长久以来,不少投资者形成惯性思维:只要在银行网点、由银行员工介绍的投资产品,亏损之后银行总要承担一部分补偿。这种“天然兜底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甄别义务。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资本市场基本原则。尽责,是金融机构做好员工管控、产品准入、风险提示;自负,是投资者必须主动核实产品主体、交易渠道,不能盲目迷信从业人员身份。二者不可偏废。倘若只要员工出现私售行为,无论投资者是否存在重大疏忽,一律判令银行兜底,最终容易催生道德风险。
当然,判决不代表银行可以放松内部治理。飞单屡禁不止,暴露出部分银行员工行为排查、销售专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依然存在短板。金融机构必须持续完善内控机制,堵住员工私售产品的制度漏洞,从源头压缩飞单生存空间。监管部门也应当持续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私售飞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三、面向普通投资者:认清飞单几大典型特征,守住钱袋子
结合本案,梳理飞单通用识别要点,具备以下特征务必高度警惕:
第一,要求下载银行官方APP以外的第三方软件签约;
第二,签署的理财合同没有银行公章,签约主体是陌生投资公司;
第三,资金需要转入第三方企业账户、个人账户,不走银行正规理财资金通道;
第四,客户经理私下口头承诺高收益、保本保息,拒绝在银行双录专区完成推介。
凡是遇到以上情形,务必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官方客服,核实产品是否属于银行正规准入产品。高收益的诱惑背后,往往潜藏着本金清零的巨大风险。
结语
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判决,是一份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司法判例。它打破“银行员工推荐就等于银行担保”的固有幻想,厘清飞单纠纷中的责任边界。
防范飞单风险,需要三方共同发力:金融机构筑牢内控防火墙,严防员工内外勾结私售产品;监管持续加压,常态化整治飞单乱象;而广大投资者更要摒弃侥幸心理,厘清一个常识:银行只对纳入官方体系的产品负责,员工个人私下推销的外部产品,不属于银行信用背书。理性看待收益,主动核查信息,不把个人财富安全寄托在他人口头承诺之上,才是抵御金融陷阱最好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