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开门杀反杀”定责:以过错论责任,不被“谁受伤谁有理”裹挟
一段被称作“开门杀被反杀”的交通事故视频引发广泛讨论:司机停车后开门准备下车,电动车骑手迎面撞上打开的车门,车门回弹造成司机受伤,骑手自身也受伤。交警最终作出骑手主要责任、司机次要责任的认定,打破很多网友固有的认知,也给所有交通参与者上了一堂鲜活的法治课。
在大众固有印象里,“开门杀”事故,大多是开门一方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那是因为多数案件中,机动车驾乘人员违规停车、开门前不观察路况,贸然开门直接阻挡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但本案不一样,责任划分的核心,从来不是“是谁开的门”,而是看各方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多大作用,也就是过错程度,这是交通事故定责的法定逻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骑手存在逆向行驶、骑行时分心看订单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破坏路权,是促成本次碰撞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一方,没有按规定地点规范停车,开门之前未尽到观察周边路况的法定义务,开关车门妨碍通行,同样存在过错,故承担次要责任。
这起案件最有价值的地方,是破除了两种常见误区。第一种误区,就是“谁受伤谁有理”。司机被回弹的车门击伤,人身受到损害,但受伤不等于无责,更不等于对方就要承担全部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过错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管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电动车骑手,只要自身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后果,不能拿身体受伤作为免责的理由。
第二种误区,是片面认为“只要开门,司机就要负全责”。法律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负有规范停车、开门观察的义务,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但该义务,不等于无限兜底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逆行、超速、分心驾驶这类严重过错,并且该过错才是事故发生的主导因素,就应当由这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开门有错,错在次;逆行分心错在主,主次责任的划分,正是对不同过错程度的客观评价。
当然,司机承担次责,也释放出明确的警示信号:即便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机动车驾乘人员也不能放松安全义务。现实当中大量的伤亡事故,都源于开门一瞬间的疏忽。遵守交规,规范停放车辆,开门前仔细观察周边,推广荷式开门、分段开门等安全操作,是每一位司机必须守住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 。
与此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骑手,电动车属于交通工具,骑行同样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约束。逆行、分心看手机、超速、随意变道,这些行为不仅会让自己置身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因为是非机动车,就默认属于弱势无责一方 。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讲的是证据、是过错、是法律,不看身份,不问伤情。这起“反向开门杀”的处理结果,彰显的就是法治精神: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罚匹配。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骑行者,每个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守住自己的通行规则,才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