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海南百年古树被盗估值200万、警方扣押后被林业局私自转赠:盗采必刑责,擅赠必追责
(法治深度评论)
事发地点: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发时间:2010年
当事人:产权人村民 符彩轮、报案人 符国光(叔父)
涉事单位:白沙县森林公安局、白沙县林业局
核心事实:村民祖传百年重阳古树被盗挖、价值超200万元,警方刑事扣押后,涉案物证古树被当地林业局无依据私自转赠处置,受害人维权十多年无果
一棵扎根乡土、祖辈亲手栽种、生长超百年的重阳古树,不仅是一方水土的生态瑰宝,更是村民世代传承的家族财产与乡愁记忆。在海南白沙县,这棵估值超207万元的百年古树,遭遇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双重伤害:先是不法分子深夜盗挖、觊觎巨额价值涉嫌刑事犯罪;后是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刑事案件涉案物证,被当地林业局擅自私下转赠处置。
一桩本应依法严惩盗树者、归还群众合法财产的普通刑事案件,最终演变成公权力越权处置、百姓维权无门的法治荒诞剧。
一、完整案发经过:百年祖传古树深夜被盗,村民当场报警扣押
2010年,海南省白沙县村民符彩轮家中,祖父遗留栽种的一棵百年重阳古树长势繁茂、树龄久远、品相极佳,具备极高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经专业评估价值超200万元。
当年夜间,不法团伙瞄准古树价值,趁夜色潜入村庄实施盗挖。
2010年案发当晚,受害人亲属、村民符国光夜间巡查发现有人盗挖古树,立即上前制止,并第一时间报警。
2010年11月24日,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出警处置,依法将被盗百年重阳树作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当场扣押、固定物证。
按照法定程序:涉案古树属于盗挖刑事案件关键物证、被害人合法财产,必须待司法终结、法院判决生效后,方可依法处置、返还权利人。
警方扣押后,将古树移交白沙县林业局临时管护、移栽保存。谁也未曾想到:这一次合规移交,竟成了公权力违规处置百姓私产的开始。
二、惊天程序乱象:刑事案件物证,被林业局私自“转赠送人”
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后,受害人符彩轮、符国光多次主动联系公安、林业部门,明确要求案件办结后依法归还祖传古树。
但令人震惊的违规操作悄然发生:
在案件未侦结、法院未判决、权属未定论、未征得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白沙县林业局突破法定权限,私自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百年古树对外转赠、调拨处置。
事后,面对村民持续多年的追问,相关部门先是推诿拖延,继而谎话搪塞:对外谎称“古树已经枯死、不复存在”,试图掩盖私自转赠、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的事实。
直到2016年,受害人家属多方查证、层层申诉,才彻底核实真相:
百年古树根本没有枯死,而是被林业局违规擅自转赠他人、挪作他用。
一纸扣押、一场管护,最终变成公权力“私自支配百姓200万私产”。
三、两层法律红线:盗树者该判刑,赠树者该问责
本案最核心、最关键的法治争议,必须厘清两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第一条底线:盗挖百年古树,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必须从严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最高法破坏环境资源司法解释》:
树龄100年以上属于法定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植物。
涉案古树估值超2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盗挖、盗取、移植古树,涉嫌: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古树名木罪,完全符合重罪追诉标准,应当依法判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盗树贼深夜盗挖、恶意侵犯群众财产、破坏生态资源,绝不能降格处理、绝不允许不了了之。
第二条底线:林业局无权处置“刑事涉案扣押财物”,私自转赠涉嫌严重渎职
这是本案最刺眼的法治硬伤:
公安局扣押=刑事司法物证;
林业局保管≠有权处分;
未判决、未结案、未确权=绝对禁止私自调拨、转赠、处置。
依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所有查封、扣押、追缴的涉案财物,最终处置权归司法机关,不归行政机关。
林业部门仅有“养护、看管、保全”义务,没有赠与、调拨、送人、挪用的任何权限。
白沙县林业局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擅自处置价值200余万的涉案物证,属于:
1. 严重程序违法;
2. 滥用行政职权;
3. 擅自处分司法扣押财物;
4. 涉嫌渎职、失职、侵权。
若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政务处分、纪律追责,情节严重涉嫌刑事追责。
四、百姓维权十多年:为何法治程序屡屡空转?
从2010年案发至今,整整16年,受害人符彩轮持续申诉、维权、上访、诉讼。
更令人寒心的是后续司法尴尬:
当事人持续起诉、申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高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单独继承权属”为由驳回再审。
这就形成极具讽刺的逻辑闭环:
百姓手里的祖传古树,
被人盗挖——公安扣押——林业私赠——百姓维权败诉——百万财产凭空灭失。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行政违规无人问责、受害群众血本无归。
试问:
法律保护的究竟是谁的权益?
程序正义到底为谁服务?
五、评论结语:盗采必须刑罚,擅赠必须追责
百年古树,百年家风,百年乡愁。
它长在百姓祖地,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属于国家生态资源,不属于任何部门可以随意支配的“公共资源”。
本案撕开基层治理两大顽疾:
一是破坏生态、盗取私产的刑事犯罪打击不严;
二是行政权力越界、随意干预司法、违规处置涉案财物无人追责。
我们坚定主张:
第一,重启刑事核查,对2010年盗挖古树团伙,按涉案200万巨额标准,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纪检监察必须介入,彻查白沙县林业局当年“私自转赠涉案古树”的决策人、经办人、审批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第三,依法启动国家赔偿、财产返还纠错程序,还受害群众一个公道。
法治最大的尊严,就是:
坏人犯法必受严惩,权力越界必被追责,百姓私产绝不允许被随意支配、凭空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