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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德学的法律意见书 京李律意〔2025〕第01021号
关于张德学的法律意见书——京李律意〔2025〕第01021号
致:张德学先生
发函单位:北京李新德法律咨询服务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公司接受您的咨询,就您涉及的(2021)苏0684刑初344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后续维权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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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经过
2021年1月,您与王晓成、王晓浪、何怀祥四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四甲派出所抓获。公安机关对您及王晓成、王晓浪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对何怀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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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差异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何怀祥缺乏“主观故意”证据退查,公安机关随后撤销对其刑事追责。您最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逾百万元;而涉案金额27万元(高于您19万元8万元)的何怀祥未被追责,反而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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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及处理情况
2022年2月起,您的亲属持续向海门纪委举报办案人员诱供、徇私枉法等问题,但截至2022年8月底,纪委未作出实质性处理且拒绝出具书面答复。您现已刑满释放,仍在主张权利。
二、法律问题分析
(一)原判决存在实体与程序双重瑕疵,具备申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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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罚违反平等原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需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何怀祥涉案金额27万元高于您的19万元,却被撤销刑事追责,该处理结果与《刑法》第四条规定的平等适用原则严重冲突。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对明知需追究刑事责任者采取隐瞒事实等手段包庇,涉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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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祥“主观故意”认定存在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主观明知可通过货物来源、价格异常等客观行为推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表明,购进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即可认定主观故意。若何怀祥被认定缺乏主观故意,则您的证据链亦存合理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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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可能导致证据效力瑕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明知”为构成要件。若办案人员通过引导、哄骗等诱供方式迫使您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该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
(二)办案人员施凯亮、徐施伟等涉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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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需追究刑事责任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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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主动向何怀祥妻子提供亲属律师名片,建立不正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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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金额更高的何怀祥适用差异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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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祥及于恒奎证实办案人员提供帮助,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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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行为涉嫌权钱交易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主动递出名片推荐律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执法中立性要求,可作为推定徇私动机的客观证据。
(三)海门纪委处理举报存在履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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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违反规定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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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检举控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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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海门纪委自2022年2月至8月长达7个月未作实质性处理且拒绝书面答复,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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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辖为由推诿属履职缺位
举报指控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属纪委监察范围。海门纪委在已认定何怀祥涉案证据达逮捕标准的情况下,以“移交启东市”为由拒绝回应,与天门市纪委“1天查证、2日内办结”标准形成鲜明反差。
三、维权路径及法律建议
(一)启动刑事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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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主体与管辖法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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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核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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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书、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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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祥涉案金额证据材料(交易记录、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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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祥及于恒奎关于办案人员帮助的证言(可申请调取通话录音或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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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接待记录、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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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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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罪供述可能系诱供所得,属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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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不一致,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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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祥证人资格因利害关系及“脱罪”瑕疵应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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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办案人员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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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受理机关
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提交控告材料,或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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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证据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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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于怀祥夫妇通话记录并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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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于恒奎出具书面证言并注明办案人员帮助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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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公安机关办案内卷核查讯问笔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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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纪委履职瑕疵提起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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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纪委申请督办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向南通市纪委申请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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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面答复及复议
援引《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规则》第二十七条,要求海门纪委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不服结果可向南通市纪委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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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纪委工作人员失职
向南通市纪委或江苏省纪委举报海门纪委推诿履职行为,主张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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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风险
刑事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建议尽快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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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固定风险
何怀祥及于恒奎证言可能变化,建议通过公证、律师见证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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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衔接风险
申诉、控告、纪检监督等程序需有序衔接,避免程序冲突影响效率。
五、结论与后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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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原判决存在同案不同罚、证据效力存疑等严重瑕疵,具备申诉改判可能;办案人员施凯亮、徐施伟等涉嫌徇私枉法罪;海门纪委处理举报存在程序违法与履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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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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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委托律师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并申请调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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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南通市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对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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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纪委举报材料向南通市纪委提交《督办申请》及《书面答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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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向中国舆论监督网等媒体提供实名材料推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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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基于您提供的事实及公开法律规定出具,后续需根据阅卷情况及新证据完善维权策略。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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