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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过境北京被罚:法理辨析,切莫简单贴上“机械执法”标签
近日,不少外地车主遇到一桩争议:驾车全程行驶在高速,不下高速、不进城区,仅仅途经北京六环内高速路段,却收到“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的违章通知,罚款100元、记1分。一时间,“机械执法”的质疑声四起。但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这一处罚并非简单的僵化执法,需要厘清法律规则、立法目的与个案情理之间的边界。
从法律规则本身来看,北京外埠车限行政策的条文表述清晰:外埠号牌载客汽车,工作日需要办理进京证,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以及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行驶。法条中,并没有设置“高速过境豁免”的例外条款。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则一旦公布,对所有进入管控区域的车辆一体适用。高速公路,同样属于道路范畴,只要路段落在六环(含)之内,就属于禁令标志覆盖的区域。法律适用的第一要义,就是严格依照既定规则判定行为是否违法,只要客观事实满足法条构成要件,就构成违法,这是法治中“规则之治”的基础。车主主观上只是“借道过境”、没有进城办事的目的,不能否定客观上驶入禁行区域这一法律事实。
但法理学从来不是只看条文,同样重视立法目的原则。限行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调控中心城区交通流量、减少尾气污染,保障城市道路有序运行。立法本意针对的,是进入城市区域通勤、办事的外地车辆。单纯过境、仅短暂穿行高速,车辆不停留、不占用城市地面路网,是否属于立法想要约束的对象?这正是争议的核心。在这里,法律条文字面含义,和立法目的之间出现了张力。严格按字面执法,会出现普通人认知上难以接受的结果,公众由此产生“机械执法”观感,根源就在这种冲突。
法理学区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强调有法必依、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随意以情理突破法条;实质法治则要求法律实施不能背离立法初衷,兼顾个案正义。单纯固守文字,无视立法目的,就是大家所说的机械执法;可随意突破明文规则、以“过境”为由豁免,又会打开自由裁量的口子,造成执法尺度不一,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二者需要平衡,而不是非此即彼。
从执法实践层面,应当区分两类情形。对于长期入城使用的外地车辆,严格执行限行规定,维护交通秩序;对于纯粹高速过境、无入城目的、短暂穿行六环内高速的车辆,可在制度层面设置例外通道。法律条文稳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可以优化,在不破坏限行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增设过境高速豁免条款,弥合法条字面与大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裂痕。
法治社会,既要维护法律的刚性,不能任由个人主观感受否定法律规则;也要警惕条文的僵化适用。公众对“机械执法”的讨论,不是否定限行政策,而是呼唤法律在落地时,兼顾规则刚性与情理温度。良法善治,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让普通人理解法律背后的道理,让执法结果兼顾普遍秩序与个案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