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单据真伪成悬案!黄冈合伙纠纷案多重程序博弈,当事人向市检察院申请复查
导语:一桩建设工程领域合伙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省高院提审撤销全部原判发回重审。一边是司法鉴定暴露大批关键销货单据存疑,当事人直指证据伪造,涉嫌虚假诉讼;另一边,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原告大幅度变更责任主体、抬高诉讼标的,财产保全措施随之调整。下级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未能回应多项程序争议。当事人现已向上一级检察机关递交复查申请。一场证据真伪、程序边界交织的民事纷争,仍待司法进一步厘清。
一桩工程合伙纠纷,历时多年辗转多级司法机关。案件牵扯多方当事人:易以建、曹海南、邱桂莲、吴辉、吴莎,第三人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审理过后,法院曾经对曹海南执行到位155万元,冻结楚安建设集团资金409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提审审理,作出裁定,将一审、二审全部判决予以撤销,案件发回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原裁判文书全部丧失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重审阶段,诉讼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原告易以建放弃原本要求第三人楚安建设集团承担560余万元主债务的诉求,将债务责任主体转移至曹海南个人;在没有新增案件事实、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诉讼标的提升至一千余万元。法院随之解封楚安建设集团409万元冻结资金,依据变更后的新诉讼请求,转而对曹海南名下445万元工程款债权以及等值财产实施财产保全。
这一系列程序变动,成为矛盾导火索。曹海南就此向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再审发回重审之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根本性更换责任主体、虚增诉讼标的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原审判决已经全部撤销,原有执行、保全的基础不复存在,重审阶段针对本人采取财产保全存在程序瑕疵,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保全与审理当中的违法问题。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鄂黄州检民违监〔202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院审查意见认为,涉案445万元工程款属于本案关联财物,保全范围没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一方已经提交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全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保全裁定存在严重错误,据此不支持监督申请。
曹海南对该结论不予认可。他提出,这份决定书仅对财产保全的形式要件进行评判,回避案件深层矛盾,没有针对再审发回重审之后变更诉讼请求、更换责任主体、原判撤销之后保全逻辑冲突等关键争议开展实质性审查说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明文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只有四种法定情形,当事人才允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曹海南一方坚持,本案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列明的准许变更诉求的法定情形。案件并非另起全新诉讼,而是原有审判程序的延续,不应当在缺少新事实新证据的基础之上,颠覆性改变责任主体、放大诉讼标的,加重个人财产风险。另外,已经执行到位的155万元款项,在原判决全部撤销之后如何处置,至今没有明确结论;尚未形成重审生效裁判即采取保全措施,程序层面争议显著。
据此,曹海南已经正式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查申请书。请求撤销黄州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全面复查案件当中的程序争议,依法监督纠正保全以及审理当中的不当行为,一并提交再审裁定书、执行凭证、保全文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全套证据材料。法律界人士介绍,当事人不服下级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属于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本案三大焦点摆在司法面前:再审发回重审程序之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定边界在哪里;全部原判归零之后,财产保全应当依托何种法律基础;在合伙账目争议背后,大批交易单据的证据效力应当如何甄别认定。
2026年9月21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堵城法庭就本案开展质证,湘鉴证司鉴【2026】文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多份关键销货单字迹、字迹形成方式开展专业技术鉴别。
庭审质证笔录记录显示,曹海南方代理律师当庭完整发表质证意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本身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代理人提出,1‑4项对应的货物交接单据,仅仅是现场人员的货物签收手续;货物接收人员江继勇只负责接收实物,无权确认交易价款;货款认定应当以购货合同、财务交割手续作为凭据,该批单据不能直接当做财务报账依据。
对于第五项对应的销货单据,代理律师当庭直指该份销货单系江继勇伪造。销货凭证本应当由销货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却由收货方人员现场填写,违背交易常理,不能作为报账凭证。针对6‑8项对应的三份销货单据,鉴定显示字迹并非手写形成,属于机械合成,当事人一方据此主张单据属于伪造,不能够认定为合法有效财务凭证。
代理人当庭向法庭提出,易以建向法院提交的部分单据涉嫌伪造,企图通过虚假证据获取不当利益,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恳请法庭依职权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审判员当庭释明,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存在违法犯罪,可以自行向公安部门提交线索。庭审结束之后,相关检材原件、复印件全部当庭退回曹海南一方。鉴定费票据各方没有异议;对于银行流水,代理人表示详细质证意见以书面材料为准。
司法鉴定,本是撕开证据迷雾的利器。司法实践之中,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是非曲直,高度依赖书证单据的真伪。伪造销货单、变造交易凭证,会直接扭曲案件事实,误导裁判走向,既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权益,也扰乱正常司法诉讼秩序,消耗宝贵司法资源 。
截至发稿,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就复查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正式回复。而证据真伪的认定、各项程序争议,仍有待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进一步审理查明。司法的价值,既在于实体公正,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本案后续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提示:本文仅为新闻纪实报道,不代表任何一方裁判结论,案件最终以司法机关正式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