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为何不公布退赃数额?——从王小林案看司法公开与公众信任
一个多亿的受贿额,死缓的判决,以及语焉不详的“绝大部分已追缴”,让司法公正的刻度变得模糊不清。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阳医学院副院长王小林受贿1.5亿余元案件作出死缓判决,其中“积极退赃”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然而,判决书对退赃具体数额的模糊表述——“绝大部分已追缴”,引发了公众质疑。
在巨额受贿案件频频轻判的当下,司法公开不足正在侵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基础。司法文书不应仅仅完成法律程序,更应承担起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责任。
01 案件概况与争议焦点
王小林案件展现了医疗系统腐败的惊人尺度。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王小林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并购重组、医疗设备和器械耗材采购、药品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王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特别是“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中,“积极退赃”成为从死刑到死缓的关键转折点,但判决书并未公布退赃的具体比例和数额,仅以“绝大部分”一带而过。这种模糊表述,难以消除公众对司法裁量权可能被滥用的担忧。
02 “积极退赃”的法定标准与司法认定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积极退赃”确实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六条将“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全额退赃;二是退赃能力不足但积极配合追缴;三是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实践中,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退赃意愿、退赃能力、退赃数额、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前提条件是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
“积极退赃”的认定,关键在于主客观统一。一方面,被调查人主观上需有退赃挽损的真实意愿,而非为规避处罚而暂时退赃;另一方面,客观上要实现赃款赃物的实际追缴。
在王小林案中,法院认定了“积极退赃”情节,但未披露具体退赃比例和数额,公众难以判断这一认定是否符合“绝大部分已追缴”的表述,也无法监督法院是否合理行使了裁量权。
03 司法公开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司法裁判文书不仅是案件处理的最终结论,也是司法向社会传递公正价值的重要载体。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尤为重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推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然而,透明不仅仅要求文书公开,更要求文书内容充分说理、关键信息明确具体。
在王小林案中,法院对退赃数额的模糊处理,可能考虑了涉案财物后续处置等因素,但这种信息不透明使得公众难以理解和认同判决结果。
特别是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公开应当兼顾个人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在涉及量刑的关键事实上有更明确的交代。
04 巨额受贿与“退赃从宽”的司法平衡
近年来,多起亿元以上受贿案件被告人均获判死缓,如原贵阳市医学院副院长王小林受贿1.5亿余元,这些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对司法尺度统一性的关注。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退赃”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中发挥着调节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然而,当受贿数额达到数亿元之巨时,退赃情节是否仍应产生如此大的从宽效果,值得司法实践深入思考。毕竟,这类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超过赃款本身的价值。
05 构建更加透明的司法退赃认定机制
为确保司法公信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退赃认定的公开透明机制。
一是细化退赃情节的认定标准。对于“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司法机关应制定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包括退赃比例、时间、主动性等具体要素,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二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在涉及退赃等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认定上,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心证过程,公开退赃具体数额、比例以及为何认定其为“积极退赃”的理由。
三是平衡公开与隐私。对于退赃数额等关键量刑信息,应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适度公开,确保公众监督权得以实现。可以考虑在裁判文书中以比例或区间方式公开,既保护隐私又满足公众知情权。
四是统一量刑尺度。对于巨额受贿案件,应进一步明确退赃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幅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司法公正不应停留在法庭之内,更需经得起法庭之外的公众审视。当判决书中的“绝大部分”代替了具体数字,当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缺乏充分说明,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桥梁就会出现裂痕。
在越来越多的贪腐案件因“积极退赃”获得从宽处罚的今天,司法机构应当意识到,公开透明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这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背书。
只有让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从“幕后”走向“台前”,才能消除公众疑虑,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