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三查失守谁担责:违规放贷不能让担保企业与制度买单
农行吴江分行向空壳公司违规发放1500万元贷款,致无辜担保企业背负巨债、资产被拍卖,苏州银保监分局已查实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这起案件不仅击穿金融风控底线,更抛出一连串不容回避的追问:农业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时任苏州市分行行长刘加旺该不该被处分?为何涉事高管非但未被追责,反而一路晋升?这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权责失衡、问责悬空、监管失灵的集中暴露,必须依法厘清责任、从严纠偏。
一、银行“三查”全面失守,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空壳公司泰世公司连续多年零申报、无经营、无资产、无场所,银行却虚构营收、利润、员工规模等数据,将其包装为优质客户;贷款资金到账后直接挪用偿还关联方旧贷,完全背离合同约定用途。贷前调查造假、贷中审查放水、贷后检查缺位,“三查”制度沦为彻头彻尾的形式主义,已构成严重违规放贷。
依据《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对借款人资质、贷款用途、担保真实性负有法定尽职审查义务,因未尽审慎义务造成损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违规是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担保企业无任何过错却被判决全额担责,相当于让无辜者为银行失职买单,既违背公平原则,也破坏信贷市场契约精神。农业银行作为总行,应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承担法律与民事赔偿责任,向受害担保企业赔偿损失,而非将责任转嫁给市场主体。
二、时任分行行长刘加旺,依法依规应被严肃处分
作为时任农业银行苏州市分行行长,刘加旺对辖内信贷合规、风险防控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从监管规则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要求,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管给予纪律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从问责逻辑看,支行重大违规放贷,分行管理层存在监管不力、内控失效、失察失管过错,属于典型的领导责任。金融系统早已实行重大风险终身问责,即便岗位调整、职务晋升,也不能免除任职期间的失职责任。刘加旺作为辖内最高管理者,对1500万元违规贷款背后的系统性风控崩塌,理应被立案调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而非置身事外。
三、涉事高管不降反升,绝非“有后台”而是问责机制失灵
公众质疑“是不是有后台”,本质是对带病提拔、问责悬空的强烈不满。从公开信息看,刘加旺在涉案之后,历任省分行副行长、行长,直至升任农行总行副行长,职务一路走高,与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监管查实的违规事实形成尖锐反差。
这一现象绝非个例,暴露出金融领域三大制度病灶:
一是问责向下不向上,基层员工、担保企业成“背锅侠”,分行高管却免责提拔,责任追究层层递减;
二是考核重业绩轻合规,只要规模、利润达标,违规放贷、风控失守可被“容错”,纵容失职行为;
三是监督闭环断裂,监管处罚与内部问责脱节,纪检、组织、监管部门未形成联动,重大案件责任人仍能顺利晋升。
将此简单归结为“有后台”,是情绪化猜测;真正的问题在于,问责制度不硬、监督约束太软、权责不对等,让失职者逃脱惩罚,让守规者蒙受损失,严重透支金融公信力与司法公平。
四、正本清源:必须让失职者担责,让公平回归信贷市场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信贷风控容不得半点虚假。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动真碰硬、系统整治。
第一,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对“三查”不尽职实行机构+个人双罚制,既罚银行,也追高管与经办人员责任,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坚决移送司法;
第二,司法裁判回归公平,在银行明显过错的担保案件中,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不得以“无串通证据”免除银行责任,将监管违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严管干部选拔任用,对重大金融风险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终身禁入,杜绝带病提拔、边腐边升;
第四,保护担保企业权益,强制银行向担保人披露借款人真实信息,建立担保人追偿机制,让失职银行承担最终损失。
农行吴江分行违规放贷案,是一面照见金融治理短板的镜子。银行“三查”失守,不能让担保企业背锅;高管失职失责,不能以晋升掩盖过错。唯有以零容忍态度追责问责,让法律长出“牙齿”,让制度成为“带电高压线”,才能守住金融风险底线,让公平正义照亮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