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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证明还是责任认定?一起高速追尾命案背后的七年维权路
摘要:一场发生在合肥高速的追尾事故,导致前车司机贾自军死亡。交警部门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后车凭此证明起诉,前车家属被判赔85万。死者妹妹贾自荣坚持申诉7年,指控交警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致使一起她认为“后车全责”的案件陷入“无责方赔偿、有责方获赔”的诡异局面。舆论网获得多方材料,试图还原这起罗生门。
正文:
一场发生在深夜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本应随着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锤定音。然而,当“认定书”被一份模糊的“事故证明”取代,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的诉讼、申诉与长达七年的质疑。死者家属手持多份证据,指控办案单位“以证代责”、程序违法,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终演变成对执法公正与司法流程的严峻叩问。
一、 事故之夜:一场追尾与两份不同的记录
2021年1月7日凌晨,蚌合高速101公里200米处,贾自军驾驶的皖S货车与张辉驾驶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贾自军死亡,后车驾驶员张辉及其兄弟张华受伤(张辉后于1月19日死亡)。
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340190120210000004号)中,对事实的描述是“两车相撞”,结论是“因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两车的行驶速度及车辆状态,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然而,死者贾自军的妹妹贾自荣向舆论网提供的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龙图司鉴[2021]痕鉴字第60号)则明确记载:“鲁DA820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皖S95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过碰撞”,“车头嵌入……货车尾部”。该鉴定也确认了“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定……行驶速度”。
“一个明确写出了‘前部与尾部碰撞’,一个只说‘相撞’;一个基于专业鉴定说‘速度无法确定’,一个则直接推导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贾自荣认为,正是这份避重就轻的《事故证明》,为后续的所有不公埋下了伏笔。
二、 核心争议:为何不出具“责任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仅在“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出具《事故证明》。
贾自荣坚称,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后车驾驶员张辉持C1驾照驾驶需A2驾照的重型牵引挂车,属“准驾不符”的严重违法;且其车辆追尾了同车道正常行驶的前车。她指控高速四大队民警骆某为包庇后车、使其能够获得保险赔付,故意拒不出具认定后车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贾自荣向舆论网提供了一段她自称与民警骆某的对话录音文字整理。录音中,一个被指为骆某的男声说:“要出责任认定书现在就能出。出了责任认定书,后车一毛钱都拿不到,他驾证不符驾驶保险公司不赔。出责任认定书,恁双方都拿不到保险费,你高兴?”
贾自荣提供的其与12345热线的后续沟通记录中,交警支队的书面回复以“无人委托”和“诉讼程序已完结”为由,拒绝对是否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问题进行纠正。
三、 诉讼逆转:从“无过错方”到“赔偿方”
由于没有明确划分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后车方依据《事故证明》将贾自军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贾自荣称,一审法官曾向她表示,因无责任认定,此类事故通常按“五五”比例分担责任,但考虑到其兄无过错,故“照顾”性地按“四六”划分,判决贾自军一方承担40%责任,赔偿后车方85万元。贾自军家属提起上诉。
二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贾自荣回忆,二审焦点集中在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三期”赔偿)上,并未对一审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改判。她表示,在二审法庭上,对方人员曾对她直言:“俺是无证驾驶,俺是追尾,但是交警队没说俺追尾,没说俺无证驾驶,交警队只出了事故证明,俺拿这个事故证明告恁。”
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贾自荣的再审申请,据其所述,因材料未被接收而未能立案。
四、 重重疑点:家属七年追问的“不合理”
除了责任认定这一核心,贾自荣在申诉材料中还罗列了多个疑点,并声称有部分证据支持:
1. 救援疑云:贾自荣称,她包车前往事故地附近的长丰县多家医院及120调度中心查询,均无贾自军的任何接诊或转运记录,而后车驾驶员张辉的救治记录清晰可查。她质疑其兄在事故后未得到及时抢救。
2. 遗体伤情矛盾:卷宗记载贾自军“面部无外伤”,但贾自荣称在殡仪馆见到兄长时“一嘴前门牙全部脱落,满脸是血”。
3. 车辆烧毁:贾自荣称事故次日见到后车车头有严重过火痕迹,但事故卷宗未提及火灾,她怀疑证据被毁。
4. “死亡证明”疑点:贾自荣称,交警出具的一份“死亡记录”将20天后的解剖日期标为死亡日期,且签字的女子并非医生。
5. 时间地点出入:其接到民警电话的时间、民警描述的其兄“口吐白沫”状态等,均与卷宗记录或其掌握的情况不符。
五、 专家声音:程序瑕疵如何影响实体公正?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分析此案时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出现了“真空地带”。
“《事故证明》本质是‘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结论。当行政机关放弃了对核心过错(如无证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和划分的职责时,法院在民事审理中就被迫接过了这个任务。”该学者表示,法官在没有专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采用“比例划分”进行判决,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奈之举,但也容易引发争议。
“此案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的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其‘成因无法查清’的标准是否过于模糊?二是当家属对《事故证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除了行政复议(本案中家属称申请被拒),如何获得有效救济?民事诉讼无法审查交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又可能因超过时效或受‘事故证明’的性质所限而难以启动。”该学者补充道。
六、 七年未竟的追问
从2021年事发至今,贾自荣的维权之路已走过第七个年头。她去过各级交警部门、公安厅,打过无数个投诉电话。她说,得到的多是“已进入法院程序,我们无法干涉”、“不符合处理主体”等回复。她手里紧握着事故现场照片、录音整理文字、自己奔波调查的记录,以及那份让她无法接受的《事故证明》和判决书。
“我要的不是钱,是一个白纸黑字、依法认定的道理。”贾自荣说。她最新的诉求,依然是请求上级机关彻查,撤销那份《事故证明》,并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一起交通事故,两份关键文书,七年不屈申诉。当“事实不清”成为一纸证明的理由,当“比例赔偿”取代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当事人寻求的公正究竟卡在了哪个环节?舆论网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