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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拍桌与程序之辩:朱明勇南昌中院庭审风波的法治反思
摘要
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案,是十余年前国内极具标志性的职务犯罪庭审,朱明勇作为核心辩护律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因程序争议当庭拍桌、多次被法警带出法庭,这场激烈的审辩冲突迅速引发法律界热议。表面看是律师与审判长的言语、行为对抗,深层却折射出刑诉程序落地、控辩平等、法庭指挥权与辩护权边界、庭审规范化建设等多重法治命题。本文以南昌中院庭审全过程为样本,厘清冲突缘起、辨析双方权利边界,跳出“律师闹庭”或“法官压制辩护”的二元对立,从程序正义、控辩平衡、庭审治理三个维度展开评论,探讨新时代刑事庭审如何兼顾法庭权威与辩护权保障。
关键词
朱明勇;周文斌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辩冲突;辩护权;程序正义
一、风波缘起:南昌中院庭审中层层叠加的程序分歧
2014年末至2015年,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长达数月的马拉松式庭审,全程20余天,创下彼时职务犯罪庭审时长纪录,朱明勇全程参与辩护,矛盾并非单次爆发,而是多重程序争议长期累积的结果。
第一重分歧:公诉人回避申请被当庭驳回。朱明勇当庭提出,出庭公诉人毕业于南昌大学、曾在校任职,与被告人周文斌存在师生、上下级关联,极易产生主观偏向,依法应当回避。法庭未采纳该申请,控辩双方就此反复辩论,庭审节奏持续僵持 。
第二重分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启动。周文斌当庭陈述存在刑讯逼供,朱明勇依据刑事诉讼法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当庭明确不启动该程序,成为审辩矛盾核心导火索之一。辩护方认为,法庭刻意回避证据合法性审查,剥夺被告人核心抗辩权利 。
第三重分歧:庭审流程遗漏法定环节。法庭推进举证质证时,跳过“申请新证人、调取新物证”法定环节,朱明勇当庭提示审判长补全流程,未被采纳;当辩方提交新证据、申请预留质证准备时间遭拒后,矛盾彻底激化,出现网络流传的“拍桌名场面”。朱明勇认为法庭刻意简化程序、压缩辩护空间,审判长则认定律师扰乱庭审秩序,数次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冷静,该案审理期间朱明勇先后四次被驱逐出辩护席 。
第四重分歧:新证据认定标准之争。合议庭将辩方提交的关键材料直接认定为非新证据,不允许当庭完整质证。朱明勇当庭质疑合议庭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情绪激动拍桌发声:“你认为不是就不是?这明明是新证据”,审判长随即制止,双方言语对峙升级,当日庭审被迫多次休庭。
多重程序诉求接连被驳回,辩护权持续受限,最终催生了这场极具传播度的庭审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冲突之后南昌中院作出调整,原审判长因身体原因退出,由副院长重新组成合议庭全案重审;二审阶段,法院采纳朱明勇等辩护律师多项意见,撤销挪用公款罪名,无期徒刑改判十二年,印证辩护意见具备实质法律价值 。
二、二元误区:跳出“律师激进”与“法庭压制”的简单评判
风波传播至今,舆论长期存在两种极端片面解读,均偏离程序法治的核心逻辑。
一种观点将朱明勇定义为“闹庭律师”,认为当庭拍桌、多次对抗法官是漠视法庭权威、扰乱庭审秩序,应当予以惩戒。该视角片面放大行为表象,忽略冲突背后的程序诉求。我国刑诉法明确,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对证据充分质证,上述权利不受法庭随意限制。朱明勇所有对抗行为,均建立在对法定庭审程序被简化、法定辩护权利被压缩的异议之上,其核心诉求是落实程序规则,而非单纯对抗法官个人。
另一种观点片面美化激烈对抗,将当庭拍桌塑造为“敢于对抗公权力、坚守正义”的标志性举动,完全忽视法庭秩序的法定价值。法庭是行使审判权的专属空间,审判长依法享有庭审指挥权,全体诉讼参与人负有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的法定义务。拍桌属于情绪化过激行为,即便诉求具备法律依据,亦不属于合法维权方式,极易打乱庭审节奏、激化审辩对立,并非辩护权行使的正当路径。
两种视角共同的缺陷,是割裂权利诉求与行为方式:辩护权合法,不代表行使手段无边界;法庭维持秩序合法,不代表可以简化、省略法定诉讼流程。南昌中院这场冲突,本质是程序刚性不足与辩护行使失度双向叠加的结果,不能单一归责某一方。
三、法理审视:冲突背后三重制度失衡
(一)控辩平等原则在基层庭审落地不足
刑事诉讼的核心架构是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结构,控方代表国家追诉权,辩方代表当事人防御权,法官居中中立裁判。但在彼时基层职务犯罪庭审中,天然存在控方优势惯性:公诉人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合议庭往往更倾向采纳控方意见,对辩方程序性请求设置更高门槛。
周文斌案中,辩方提出的回避事由、证据合法性异议、补充取证申请,均未得到合议庭实质审查,直接当庭驳回。当辩方所有法定救济渠道在庭审中被快速封堵,律师缺乏顺畅、温和的程序说理空间,极易催生激烈对抗,这是审辩冲突频发的制度根源。
(二)法庭指挥权与辩护权边界模糊
法律赋予审判长庭审指挥权,但指挥权存在清晰边界:不得剥夺、限制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实践中部分法官将“维持秩序”等同于“加快庭审进度”,为缩短审理时长,简化质证、辩论、证据排除等耗时环节,将辩护律师正常的程序主张视作“拖延庭审”。
南昌中院第一次审理阶段,合议庭跳过法定流程、直接否定辩方新证据资格,本质是指挥权越界。与此同时,辩护律师亦未能厘清权利行使边界:对程序异议,法定规范路径为当庭书面提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向驻院检察部门申诉、庭审结束后通过上诉、申诉程序救济,当庭拍桌、情绪化对峙并非合规救济渠道,反而落入“以过激手段维权”的误区。
(三)程序违法即时纠错机制缺失
当庭审出现遗漏法定环节、不当驳回辩护申请等程序瑕疵时,缺乏当庭即时纠错渠道。彼时多数基层法院缺少标准化的程序异议处置流程:律师提出程序异议后,合议庭仅简单合议即口头驳回,不载明驳回理由、不记录在卷,辩方无法留存程序违法书面凭证,后续上诉、申诉阶段难以举证庭审程序瑕疵。
周文斌案二审能够改判,恰恰印证一审庭审存在多处程序与实体瑕疵,但这些瑕疵只能依靠漫长二审程序纠正,无法在一审庭审中当场化解,凸显当时庭审内部纠错机制的空白。
四、价值启示:从南昌庭审风波看当代刑辩与庭审规范化
(一)辩护权应当刚性保障,但行使必须恪守程序理性
朱明勇在南昌中院的系列辩护动作,展现了刑辩律师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不回避控辩分歧,逐条依据刑诉法提出程序性抗辩,完整核查证据漏洞,最终推动二审大幅改判,证明细致、较真的程序性辩护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该案也为全体刑辩律师划定清晰红线:维权有据,亦需有度。法定辩护渠道多元,当庭过激对抗、扰乱庭审秩序,既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会削弱辩护意见的专业说服力。面对庭审程序瑕疵,最优路径是规范提交书面异议、全程留存庭审记录、庭后通过监督渠道反映,以专业、理性的方式行使辩护权,而非情绪化对抗。
(二)法庭权威建立在程序公正之上,而非单向秩序压制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更换合议庭、全案重审的调整,释放重要信号:法庭权威不能依靠限制辩护实现,唯有完整落实法定程序、平等对待控辩双方诉求,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公信力。
对审判机关而言,庭审指挥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正审理,而非单纯维持流程速度。面对辩方合法的回避、排非、取证申请,应当开展实质审查,书面载明采纳或驳回理由,为辩方预留完整质证、辩论空间;建立程序异议快速处置机制,从源头减少审辩对立。近年来最高法持续推进庭审规范化,细化辩护权保障细则,正是对周文斌案这类庭审冲突的制度回应。
(三)审辩良性互动是现代刑事庭审的核心底色
理想的刑事庭审,不是控辩、审辩之间的对抗博弈,而是三方在法律框架内协同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南昌中院风波的教训在于:当法庭压缩辩护空间,律师容易走向激烈对抗;当律师突破庭审纪律,法庭只能依靠强制手段维持秩序,最终损害案件公正审理效率。
十余年后回望该案,其价值早已超越一场庭审冲突本身:它提醒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程序正义不是纸面条文,藏在每一次回避申请、每一轮证据质证、每一场有序辩论之中;司法公正既需要敢于较真、坚守权利的刑辩律师,也需要包容、中立、恪守程序底线的审判者,二者相辅相成,方能构建规范、理性、公正的刑事庭审格局。
五、结语
当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朱明勇拍桌的一幕,早已成为中国刑辩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片段。我们不必单纯赞美激烈对抗,也不能一味苛责律师较真,而应透过冲突看见背后的程序法治命题:辩护权是当事人对抗追诉、防范错案的制度屏障,法庭秩序是公正审判的基础载体,二者本无对立,统一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之下。
周文斌案二审改判的结果证明,细致、专业的程序性辩护具备改变案件走向的力量;而法院更换合议庭、重新审理的调整,也说明司法机关能够正视庭审程序瑕疵、主动修正执法偏差。这场发生在南昌中院的庭审风波,如同一面镜子,照见过去刑事庭审的短板,也为如今庭审规范化、控辩平等机制完善提供了鲜活样本。真正的法治,既允许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也要求各方守住庭审理性底线,在规则框架内实现公平与秩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