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以公开守护司法公信:从阜阳监狱非正常死亡案看监管执法透明化之路
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法律刚性保护,监狱执法的透明度、监管权力的监督力度,是衡量法治成色的重要标尺。阜阳谢某中狱中死亡一案历经近九年司法纠错,从最初“正常死亡”认定,到涉事狱警因虐待被监管人罪获刑,再到检察机关重新定性“非正常死亡”、撤销原有死因鉴定结论,司法监督的纠错价值清晰彰显;但与之形成反差的是,相关监督报道被批量删除、主管单位长期未发布权威通报,“删帖捂盖”的处置模式,与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公开的要求形成鲜明割裂,值得从法治维度深度审视。
一、九年纠错路:法律监督筑牢监管权力的纠错底线
2017年,谢某中转入阜阳监狱仅19天后身亡,遗体多处外伤引发家属强烈质疑。案件处置进程中,司法机关逐步还原真相:监区教导员许某华在谢某中无自伤、伤人风险的前提下,违规长期对其实施捆绑约束,该执法行为超出法定保护性约束边界,被法院认定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并判处刑罚。历经家属多年持续申诉,2025年阜阳市检察院以新证据推翻早年“正常死亡”结论,明确该案属于非正常死亡;2026年公诉机关主动删除原鉴定中“疾病诱发猝死”核心表述,案件发回重审,完整展现了检察法律监督、司法纠错的制度功能。
《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严禁体罚、虐待罪犯,罪犯人身安全、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罪犯在监内死亡的,监狱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死因调查 。最高检持续推进监狱巡回检察机制,专门针对监管人员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职务犯罪强化线索督办,其制度初衷,就是为监管权力设置外部制衡,杜绝封闭环境下权力失范 。谢某中案从错误定性到全面纠错,印证了法律监督并非纸面规则:即便监管场景相对封闭,当事人申诉渠道、检察复查程序、刑事追责机制共同构成闭环,能够纠正执法偏差、追究侵权责任,彰显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有错必纠的法治立场。
本案刑事追责与死因定性的双重反转,本身是法治进步的具象体现。涉事监管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主动修正过往错误认定,清晰传递一条法治准则:监管权力不具备豁免特权,无论身处何种执法岗位,超越法定权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必然受到法律追责。
二、“一删了之”背离法治逻辑,三重法理损害消解司法纠错成效
司法纠错完成事实与法律层面的公正,但信息管控层面“删报道、不发声”的处置方式,从法理层面造成多重不可逆损害,与检务公开、保障群众监督权的法定要求相悖。
首先,粗暴屏蔽监督信息,直接侵害公众法定知情权。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监狱非正常死亡案件,关涉刑罚执行规范、监管权力约束、罪犯基本权利保障,属于典型公共利益议题,不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涉密、隐私范畴。最高检《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针对重大敏感案件,应当依托权威渠道发布准确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舆论监督渠道 。单纯删除媒体监督报道,切断公众获取案件完整脉络的信息通道,人为制造信息黑箱,本质上是对群众监督权利的不当限制。
其次,掩盖式舆情处置,大幅折损司法纠错的公信力。检察机关推翻原有死亡结论、追究狱警刑事责任,本是展现司法自我修正勇气、推进监狱系统整改的契机。但官方长期无公开通报、监督报道被清除,极易引发公众负面揣测:外界难以区分“司法主动纠错”与“被动掩盖问题”,本应加分的法治实践,反而滋生“有错不愿认、有弊不敢改”的负面观感。司法公信力建立在透明之上,仅依靠内部纠错、拒绝外部知情,会让来之不易的纠错成果大打折扣。
最后,“捂盖子”的路径依赖,固化监管执法监督短板。封闭场景下的监管权力,天然存在监督难度高、违规行为隐蔽的特点,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是检察监督之外的重要补充。但凡出现负面事件便优先选择屏蔽信息,而非直面问题、公开整改,会形成恶性循环:缺乏常态化外部监督压力,监狱内部管理漏洞难以全面暴露,同类违规执法风险无法系统性排查,类似非正常死亡隐患难以从制度层面根除。对比阜阳本地民生诉求平台“两有三解”百万件诉求公开处置、快速回应的成熟治理经验,司法监管领域“回避沉默”的处置模式,凸显治理思维的割裂。
三、从“一删了之”到“一说了之”:以全面公开完善监管法治体系
应对已完成司法定性的监管负面案件,法治路径绝非屏蔽质疑,而是主动公开、坦诚释疑、系统整改,以权威信息替代信息真空,用透明机制化解舆情疑虑。
第一,健全监管事件权威通报制度,落实主动公开法定责任。针对监内非正常死亡、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等重大案件,司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标准化通报机制:完整披露事件时间线、违规执法事实、涉案人员处理结果、死因核查全过程、鉴定意见变更理由、现存管理漏洞及整改举措。通报依法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清晰回应家属诉求与社会疑问,以官方权威信息主导舆论场,从根源减少不实猜测。
第二,理顺舆论监督与执法办案的边界,依法包容建设性监督。新闻媒体对监管执法的客观调查报道,是法定舆论监督的实现形式。除存在造谣诽谤、歪曲事实、泄露涉密信息的内容可依法依规处置外,针对已司法定性案件的客观复盘、制度反思类报道,应当予以包容接纳。区分“负面线索曝光”与“恶意抹黑”,摒弃“凡负面必删除”的简单化管控思维,允许社会监督倒逼监管制度完善。
第三,以案件纠错推动监狱执法系统性整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本案暴露出监狱约束措施审批、日常巡查看护、伤情登记核查、死因初查复核等多重流程漏洞。监管主管机关应当以此案为契机,开展全区域监管执法专项排查,规范保护性约束适用标准,完善驻监检察同步监督流程,健全服刑人员伤情、疾病动态台账,将整改举措、长效制度向社会公开,把个案纠错转化为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抓手。
第四,打通群众监督长效渠道,平衡监管秩序与公众知情。复制推广民生诉求平台公开处置经验,搭建监狱执法线上咨询、线索反馈渠道,规范家属申诉答复流程,对群众集中关切的监管热点定期开展专项释法发布会。将内部监督、检察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融为一体,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权力制约体系。
结语
法治的内核,是权力受约束、权利有保障、过程可看见。阜阳谢某中案近九年的司法纠错,证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具备自我净化、纠正错误的能力;而“一删了之”的处置方式则警示,仅实现个案实体公正远远不够,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接受监督,是完整公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监管执法机关而言,直面问题从来不是“自曝家丑”,而是法治自信的体现;主动公开、坦诚回应,远比屏蔽信息更能维护治理公信力。唯有彻底摒弃“捂盖子”的惯性思维,把公开透明贯穿刑罚执行、案件处置、整改完善全流程,才能让每一起监管案件的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经得起公众审视,真正以阳光监管夯实新时代司法公信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