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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被抬出法庭的律师,一场关于辩护权与法庭秩序的法治省思
摘要
迟夙生,曾经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执业数十年的刑辩律师,在中国刑辩发展史上留下特殊印记。在黎庆洪涉黑再审庭审之中,因坚持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前置程序,与合议庭发生激烈程序分歧,被下令驱逐出庭,当庭昏厥后被担架抬离法庭,这一幕成为刑辩史上极具争议的标志性画面 。该事件并非简单的个人情绪冲突,集中折射出一个时代的现实命题:法庭权威与辩护权利如何平衡,审判指挥权的边界在哪里,程序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如何构建控辩审三方理性的庭审格局。跳出“勇士”与“闹庭”二元标签,从法理层面审视,辩护权是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亦要恪守庭审秩序;法庭享有庭审指挥权,但指挥权不能用来压缩法定辩护空间。
关键词
迟夙生;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庭审秩序;程序正义;审辩冲突
一、事件回溯:源于程序规则的激烈对抗
2012年贵阳小河法院黎庆洪涉黑再审案,是当年万众瞩目的大案,被告人当庭控诉遭遇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团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先行对供述合法性开展调查,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
依据当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方庭审提出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非法证据问题,完成排非之后,再开展实体事实的审理。但该案庭审之中,合议庭采纳公诉方意见,决定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实体审理前置,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置处理 。
这一程序安排,引发多名辩护律师强烈反对。朱明勇律师提出异议,遭到当庭训诫;迟夙生接续就此提出抗辩,坚持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先行排非。审判长对其予以训诫,在她持续表达程序异议之后,当庭下达驱逐出庭指令。当法警上前执行驱逐措施时,迟夙生情绪剧烈波动,心脏病突发当场昏厥,最终被担架抬出法庭送往医院抢救,这就是广为流传的“被抬出法庭的律师”事件由来 。
该案不是迟夙生唯一一次庭审冲突。在此之后,多地庭审现场,她多次就程序瑕疵、证据问题当庭提出强硬抗辩,也曾发生手机被扣、身体突发不适送医等争议事件,这些事件反复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到舆论聚光灯之下。
必须厘清:她的全部当庭抗争,出发点不是针对法官个人,而是捍卫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法定程序。但表达方式上,多次出现言辞激烈、情绪亢奋的情形,也触发法庭维持秩序的强制措施,这也让舆论长久分裂为两种完全对立的评价。
二、两种极端评价:应当剥离标签,回归法理本身
十余年来,舆论场对迟夙生形成两种非黑即白的叙事,二者都遮蔽了制度层面的深层矛盾。
一部分舆论将其塑造为“孤勇斗士”,把当庭激烈对抗全部解读为坚守正义,将被驱逐、被抬离法庭视作反抗不公的英雄行为。这种叙事放大个人人格,却回避一个法律基本常识:辩护权是宪法与刑诉法赋予的权利,但权利不等于可以不受庭审纪律约束。法庭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审判长依法拥有庭审指挥权,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都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的法定义务。即便辩方程序诉求具备法律依据,情绪化高声抗辩、持续对抗法庭指令,不属于法定的异议表达方式。
另一部分观点简单将其定性为“闹庭律师”,把一切冲突全部归责于律师个人行事偏激,完全无视冲突发生的制度诱因。本案核心矛盾起点,是辩方认为合议庭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前置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防范刑讯逼供,防范非法证据进入审判,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制度。如果法庭把排非程序后置,实质上就会造成:带着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开展事实调查,削弱排非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完全无视辩方正当的程序诉求,仅仅批评律师行为,同样背离程序正义的本意。
真正客观的认知应当区分两件事:一是诉求本身是否于法有据;二是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否合乎规范。诉求合法,不等于表达方式无边界;法庭有权维持秩序,不等于可以随意压缩法定辩护空间。
三、法理透视:冲突背后三重制度困境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落地的现实困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刑事司法重大进步。但纸面规则落到庭审,会遭遇现实阻力。排非程序耗时漫长,会拉长庭审周期;部分合议庭出于庭审效率考量,倾向于把排非往后推移,优先推进实体审理。
黎庆洪案庭审矛盾,正是这一困境集中爆发。辩方坚持“先排非、后实体”,合议庭选择“先实体、后排非”。当书面申请、当庭说理的渠道得不到实质回应,部分辩护律师就容易走向激烈的当庭抗争。这揭示一个现实:当程序异议得不到法庭实质说理、驳回理由不记入笔录,辩方就缺少温和有效的当庭救济路径。
(二)庭审指挥权与辩护权的边界模糊
审判长的庭审指挥权,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维持秩序,但不得剥夺、限制法律赋予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指令法警强行带出,这些强制措施,只能针对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不能用来压制律师合法的程序抗辩。
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一方面,把律师对程序的较真抗辩,直接等同于扰乱法庭秩序,动辄训诫、驱逐;另一方面,少数辩护律师混淆“抗辩权利”和“对抗行为”,把激烈对峙当成辩护的主要手段,逾越庭审纪律的红线。迟夙生事件,恰恰是两种偏差交织的样本。
(三)程序异议救济机制的缺位
当年的庭审制度之下,律师当庭提出的程序异议,很多时候只有口头驳回,不书面说理,不完整记入庭审笔录。律师当庭申诉无门,只能等待上诉阶段再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程序瑕疵不能在庭审当场纠错,矛盾就会不断累积,最终演变为激烈的审辩冲突。辩护律师缺少当庭有效的、温和的纠错渠道,是冲突频发的制度土壤。
四、时代启示:辩护要敢较真,更要守理性;权威源于程序公正
回望迟夙生被抬出法庭的这一幕,它留给中国刑辩的启示,远远超过事件本身的是非对错。
第一,辩护权的价值,在于敢于对程序违法说“不”。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这些不是律师的无理取闹,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闸门。正是一代代刑辩律师对程序细节的较真,倒逼司法不断完善对辩护权的保障。我们应当承认: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要盯着程序是否到位,证据是否合法。放弃程序抗辩,辩护就只剩下形式意义。
第二,捍卫权利,不等于可以突破庭审理性底线。法律既给了律师抗辩的武器,也划定行使武器的边界。面对程序争议,更规范的路径是:当庭提交书面异议,要求记入庭审笔录;庭后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向驻监检察部门、律协反映;通过二审上诉,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庭高声对峙、情绪失控,即便诉求有理,也会削弱辩护意见的专业力量,甚至给法庭强制措施留下适用空间。
第三,法庭真正的权威,不是依靠驱逐律师建立,而是依靠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审判机关的庭审指挥权,首要目标是保障公正审判,而不是单纯追求庭审进度。对于辩方合法的程序性申请,应当开展实质审查,采纳或者驳回都应当载明理由,完整记入笔录。当程序异议能够得到制度性回应,激烈的当庭对抗自然会大幅减少。
近些年来,最高法、司法部不断出台文件,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处置律师的强制措施,要求对律师采取训诫、驱逐等手段必须审慎,完整留痕,正是对当年这类庭审冲突的制度回应。
五、结语
迟夙生被担架抬出法庭的画面,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进程中一块醒目的路标。它不应当简单塑造成英雄传奇,也不应当简单归为律师个人的失态。
它提醒我们:程序正义不是写在法条上的文字,它要落实在每一次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每一次对辩护申请的实质回应,每一场理性克制的庭审博弈。
一个成熟的法治庭审,既需要敢于较真、守护当事人权利的辩护律师,也需要恪守中立、尊重辩方权利的审判者。辩护要有锋芒,但锋芒应当藏在证据与法条之中;法庭要有威严,但威严植根于程序公正。唯有控辩审三方共同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履职,程序正义才能够真正从纸面落到现实。
注:本文基于公开庭审报道、裁判文书及新闻资料展开法理评析,对于事件中各方具体细节争议,以有权机关调查核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