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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别变了味,独立审判是法治底线
近日两起法院层级互动的案例,形成刺眼反差,也让“法院独立审判”这一法治核心原则的边界与价值,再次成为舆论聚焦的焦点。
一边是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请示答复:针对寻衅滋事罪,原则同意基层院定罪意见,同时明确“量刑不属于请示范围”,要求基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自主确定;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以“证据不足”为由明确指控不成立。这份院函清晰划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权力边界: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是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层面的专业解答,而非越俎代庖干预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量刑的自主裁量权被完整还给基层法院,这正是对“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恪守。
另一边,却是山东济宁当事人张磊的遭遇: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却以“内部函”形式,直接改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生效判决,导致案件执行停滞。张磊的控诉直指其中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违法干预,而这起事件更刺眼的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被内部函轻易打破,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成果被上级的非法定程序否定——这显然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严重背离。
独立审判,是宪法与诉讼法明确确立的司法核心原则,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也对这一原则作出细化。其核心要义,不仅是法院要排除外部力量的干预,更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在法定程序内行使权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业务指导而非命令干预**;纠正生效判决的错误,必须通过再审、抗诉等法定程序,而非“内部函”这种游离于程序法之外的方式。
商丘中院的院函,是上下级法院良性互动的样本:它尊重基层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权,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在法律适用、证据判断的疑难问题上给出专业意见,让独立审判的原则落在实处。而用内部函否定生效判决的行为,本质上是将“业务指导”异化为“权力干预”,既破坏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让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沦为空谈——当上级可以用非法定程序随意推翻下级的判决,法官就无法安心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也会被彻底消解,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变味”的上下级关系,极容易成为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的温床。当生效判决可以被内部函轻易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失去了程序保障,“权力干预司法”的猜想就会滋生,这对法治体系的伤害是根本性的。
守住独立审判的底线,需要全社会共同筑牢边界:
其一,上下级法院必须恪守程序正义,上级的业务指导必须限定在法律适用答疑范围内,纠正生效判决必须严格走再审、抗诉等法定程序,杜绝“内部函改判决”这种越界行为;
其二,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对违法干预审判、利用权力影响判决的行为,必须依法追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其三,要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让法官能够排除外力干扰,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独立审判,就是这道防线的基石。只有让独立审判不“变味”,让每一次裁判都坚守事实与法律,才能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筑牢法治中国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