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再审改判砍掉171万工程款?法官遭实名举报涉嫌枉法,中央巡视组受理核查
核心提示: 一份递交给中央第三巡视组的实名举报信,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标的近60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推向舆论焦点。安徽籍实际施工人王诗春直指黑龙江省高院法官王洪刚在再审程序中,违反《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多项法律规定,在“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的前提下,滥用审判权将工程款从342万余元骤降至171万元,相应利息也直接减半。该案暴露出的再审程序违法、司法鉴定被无故否定、类案检索机制失灵等问题,直指司法公正底线,引发社会对审判监督体系有效性的深层追问。


01 五年司法拉锯:两审胜诉后再审突遭“腰斩式”改判
2012年起,安徽承包人王诗春承接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相关建设工程。2013至2014年间,因新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案涉工程款长期未能结算,王诗春被迫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 诉讼历程关键节点
- 2018年一审:王诗春诉至鸡东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明确人工费按150元/日计取。庭审中,新城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鸡东县法院采纳鉴定结论,判决新城公司支付工程款34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 2020年二审:新城公司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 2023年再审:新城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未满足法定再审事由的情况下,黑龙江省高院裁定提审。再审法官王洪刚在判决书第六页明确载明“本院再审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却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作出改判,工程款被削减至171万元,其中143万元人工费差额及企业管理费等关键款项被全部取消。

“事实认定一致却改判结果,这是典型的程序与实体割裂,完全违背司法逻辑。”王诗春在举报信中质问道。
02 四大核心违法点:直指再审程序“硬伤”
(一)再审受理程序违法:无新证据却启动再审,违背法定事由
举报人明确指出,新城公司申请再审时,未提交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之一的新证据,亦未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改判事由。黑龙江省高院违规受理再审申请并裁定提审,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启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程序滥用。
(二)司法鉴定被无故否定:违反证据规则,漠视专业结论
鸡东县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法官王洪刚在未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未依法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程序,直接否定生效的司法鉴定结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实质是用法官个人意志替代专业技术判断。
关键证据:一审法庭笔录明确记载,新城公司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中的150元/日人工费单价、工程量计算等核心内容均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于法有据。
(三)人工费调差认定:歪曲地方政策,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案涉工程施工期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黑建造价〔2013〕20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按80元/日作为基数,结合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差”。鉴定机构据此以80元/日为基数,参照当时150元/日的市场人工费标准进行合理调差,符合文件精神及行业惯例。
再审法官王洪刚却将文件规定的“80元/日基数”曲解为“固定定额人工费”,直接否定调差的合法性,该认定不仅与文件原文相悖,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施工期间人工成本大幅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鉴定机构的调差行为正是对该原则的正确适用,再审判决实质剥夺了实际施工人获得合理对价的权利。


(四)企业管理费扣除:无视类案指引,违反“同案同判”原则
王诗春在再审程序中提交了4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含(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等),上述案例均明确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已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施工,其主张的企业管理费属于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合理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却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为由扣除企业管理费,既未对最高法类案裁判规则作出回应,亦未说明本案存在不适用该规则的特殊情形,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强化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的明确要求,实质是司法裁量权的任意滥用。
03 程序违规再添疑云:审限扣除不透明,地方监督渠道梗阻
- 审限扣除程序违法:再审审理期间,法院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才通过短信形式告知“因其他事由扣除审限”,且未说明扣除审限的具体依据、事由及审批流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扣除审限事由消失后及时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程序公开性、公正性严重缺失;
- 地方监督渠道失灵:2025年6月,王诗春向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省高院纪检组、省检察院等5个相关部门寄送举报材料及全套案卷,截至发稿,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已受理并转办”,其余地方部门均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反馈,存在明显的监督不作为问题。
04 实名举报中央巡视组:诉求司法公正,严查枉法行为
“再审法官王洪刚的行为,本质是滥用审判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我遭受171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王诗春在举报信中明确表示,其已向中央第三巡视组提交了包括原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司法鉴定报告、庭审笔录、类案裁判文书等在内的全套证据材料,核心诉求包括:一是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院再审错误判决,维持原审生效判决;二是对法官王洪刚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调查;三是追究相关部门监督不作为的责任。
法律界权威声音: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指出,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监督程序”,其立法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非推翻合法生效的裁判结果。本案中,再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的前提下改判,且存在受理程序违法、否定合法鉴定意见、漠视类案规则等多重问题,已超出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枉法裁判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截至发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相关质疑作出公开回应。 中央巡视组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司法纠错机制能否有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根基,舆论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结束语
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关乎实际施工人的生存权益,更考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本案中,再审程序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暴露了个别法官在审判权行使中的任性与越界,也折射出基层司法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类案检索、程序公开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制度屏障。当这些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司法公信力便会遭遇侵蚀。期待中央巡视组的介入能推动问题解决,让违法裁判得到纠正,让枉法者受到追责,真正筑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