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非法上访的界定与滥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键盘敲击的每一次举报,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证据。
作为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创始人,我亲身经历了陈军姐姐陈红夫妇因曝光六盘水警察枪杀案件而被定为“非法上访”的遭遇。他们被关铁笼、拘留甚至劳教,这些手段直到中央政法委介入才得以纠正。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非法上访”界定中的种种误区与权力滥用问题。
01 非法上访的官方界定与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非法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场所,不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方式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
具体而言,非法上访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集访(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5人);闹访(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缠访(因问题未解决而长期反复纠缠党政机关及其领导);越访(越级、跨部门不规范反映问题)。
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上访行为有详细列举,包括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阻断交通,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等22种具体行为。这些规定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信访活动的正常开展。
02 “非法上访”标签的滥用误区
在现实中,“非法上访”这一标签却常常被滥用。一些地方部门将正当的信访行为也纳入“非法”范畴,作为打压异己的手段。正如陈红夫妇的案例所示,他们为弟弟冤死寻求公正,却遭遇“关铁笼、拘留、劳教”等一系列不公正对待。
这种滥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程序瑕疵等同于非法。部分信访人可能因不了解程序而越级上访,却被视为故意违法;二是将重复上访简单定性为缠访。忽视了信访事项可能未得到实质解决的情况;三是利用“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打压民间举报者。
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通过将信访人定性为精神病患者来剥夺其信访资格。有案例显示,接访部门发现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直接否定其上访主体资格,这种做法可能成为打压正当诉求的工具。
03 民间舆论监督的困境与价值
民间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曾曝光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受贿案,拍摄到其“下跪求饶”的画面;揭露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这些案例表明,民间监督是反腐体系的重要补充。
然而,民间监督者常面临法律保护不足的困境。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对民间监督者的权利保护散见于各部门法,缺乏系统性规范。当监督行为触及地方利益时,举报者容易遭受打击报复。
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之间需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正如有专家指出,“只有让民间反腐有个制度化出口,才能把民间反腐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反腐资源配置的序列之中”。这需要明确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区分“营利性监督”与“非法经营”。
04 构建良性互动的信访秩序
为解决非法上访界定中的误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法律界定需要更加精确。应避免将一般的程序性违规上升为刑事犯罪,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信访人,应以教育为主。同时,必须杜绝将信访人随意定性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
保障合法信访的渠道畅通。当官方举报程序效率低下、缺乏监督时,民众会转向网络爆料等非正式渠道。提高官方信访渠道的效率和透明度,是减少“非法上访”的重要途径。
法律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权利保障。当执法者能够区分真正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与公民正当的监督诉求,当信访制度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渠道而非打压异己的工具时,社会公正才能得以彰显。
真正的法治,应当为监督者撑起保护伞,而非为权力者递上手术刀。唯有让舆论监督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呼吸,才能让腐败无处遁形,让“非法上访”的界定回归其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