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司法失语之危:当正义在沉默中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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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 荀子两千年前的论断,早已揭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基。然而湖南罗树中案中,刑讯逼供的血泪控诉历经数年仍无实质性进展,被打断肋骨、电击致残的酷刑遭遇司法冷遇;安徽滑得利案中,无罪判决后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10月(远超法定最长期限)仍不开庭,当事人遭遇“威胁式调解”,维权之路刚出牢笼又入冰窟。当司法机关对违法失责“视而不见”,媒体监督集体“失声”,这种常态化的沉默绝非小事,而是法治根基濒临崩塌的危险信号。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回应正义诉求,其权威源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刚性执行。罗树中案中,高铭暄、张明楷等法学泰斗已出具“不构成犯罪”的权威论证,中央督导组介入后再审程序仍陷入僵局,刑讯逼供的调查迟迟未有突破;滑得利案中,《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三个月审理期限被公然突破,法院接待人员甚至以“弄到底”相威胁,逼迫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司法权的异化——本应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沦为漠视权利的“壁垒”;本应彰显法治威严的执法司法活动,变成规避责任的“暗箱操作”。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当司法权力脱离程序约束与公众监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便会成为顽瘴痼疾,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排查出的法院系统14.5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此类问题,正是最沉痛的注脚 。
司法失语的危害,远不止于个案正义的迟到与缺席,更在层层侵蚀法治社会的根基。对当事人而言,罗树中承受的肉体摧残与财产掠夺、滑得利遭遇的牢狱之灾与维权困境,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沦为空洞口号,个体权利在司法不作为面前脆弱如纸。当喊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成为维权常态,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便会在漫长等待中消磨殆尽——“如果司法都不能为我做主,还有什么能守护我的权利?” 这种信念崩塌的涟漪效应,会让更多人放弃合法途径,转而寻求私力救济,最终导致社会秩序失序。
对法治生态而言,司法沉默是滋生腐败与不公的温床。罗树中案中卷宗管理混乱、办案人员失职渎职,滑得利案中可能存在的“拖延避责”“掩盖错误”,本质上都是权力滥用的表现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所言,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利,而且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导致他们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危害社会” 。更可怕的是,当司法不作为成为常态,法律的刚性约束便会沦为弹性条款,“依法治国”将异化为“依权治国”,权力寻租、徇私枉法便会大行其道,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对国家治理而言,司法公信力的透支是最致命的内伤。“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的警示振聋发聩。当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变成“缺席的正义无正义”,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凝聚力都会被严重削弱。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9.6万名公安干警、2.4万名法院干警的处理处分,恰恰说明整治司法顽瘴痼疾、重塑司法公信力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良法善治的制度设计,更需要司法机关的主动担当、媒体监督的刚性介入、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罗树中案需要的不是无限期的等待,而是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彻查与追责;滑得利案需要的不是“威胁式调解”,而是对国家赔偿程序的依法推进与责任倒查。上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止于“协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人大的质询问责更应及时亮剑,让司法不作为者付出代价,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的光芒,在于它能照亮每一个角落的正义诉求;司法的价值,在于它能为每一个受侵害的个体撑腰。当罗树中们的酷刑控诉得到回应,当滑得利们的赔偿诉求得到满足,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司法常态,法治信仰才能真正扎根人心。反之,若司法沉默持续下去,当正义在漠视中沉沦,当法治在不作为中崩塌,再多的制度设计也只是空中楼阁。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历史反复印证的真理——司法兴则法治兴,司法衰则国家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