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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背后的本质分野:宝能经营困局与伟江公司“被破产”之辨
近期,宝能集团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资产处置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而在浙江嘉兴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伟江创办的伟江公司同样面临资产被拍卖的结局,但两起破产事件看似相似,本质却有着天壤之别——宝能的破产源于企业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导致的债务危机,而伟江公司则是在经营状况良好、无任何实质负债的情况下,因虚假诉讼与违法执行被迫走向破产,凸显了企业破产背后“市场风险”与“司法侵权”的核心分野。
公开信息显示,宝能集团的破产轨迹符合市场规律下的企业生命周期特征。作为曾经的大型多元化集团,宝能近年来因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局,截至破产重整前,累计负债规模庞大,核心资产因无法覆盖债务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依法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宝能的破产正是市场竞争与经营决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资产处置虽涉及多方利益博弈,但整体遵循了市场化破产的基本逻辑。
与宝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伟江公司的破产全程充斥着人为操控的违法痕迹。据吴伟江提供的完整证据链显示,其创办的伟江公司在涉案前经营稳健,账户存款足以覆盖所有潜在债务,且无任何逾期欠款记录。这场灭顶之灾的导火索,是一笔与公司无直接关联的1500万元违法贷款。农行苏州分行、吴江分行相关负责人与小贷公司法人勾结,指令空壳企业泰世公司骗取贷款后,通过虚假担保将债务风险转嫁至伟江公司。在实际债务人债务结清后,农行又伪造29万余元利息债权证据提起诉讼,相关法院在银行凭证与诉讼主张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作出了支持农行诉求的枉法裁判。
更令人费解的是执行程序中的严重违法操作。按照民事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应优先执行被执行人易于变现且对经营影响较小的银行存款。但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查实伟江公司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刻意绕过金钱执行,直接查封其价值1亿余元的核心厂房与土地,却对实际用款人及相关责任方的财产视而不见。后续,法院又将伟江公司估值2亿余元的资产低价拍卖,直接导致企业丧失生产经营基础。即便如此,吴伟江仍坚持偿还了公司全部合法、所有债务,用行动证明了企业本身的偿债能力。
两起破产事件的本质差异,折射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语境。宝能的破产是市场机制筛选的结果,体现了《企业破产法》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的立法初衷;而伟江公司的“被破产”则是司法权与金融权力滥用导致的制度失灵,违背了破产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值得警惕的是,伟江公司的遭遇并非个例,其背后暴露的“虚假诉讼→违法执行→资产贱卖”黑色链条,不仅摧毁了单个企业,更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与营商环境。
吴伟江在十年维权过程中发现,农行相关分支机构在涉案期间存在近千亿元信贷资金损失,仅吴江分行单年处置不良资产就超47亿元,相关违法放贷行为仅受到行政处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他针对虚假诉讼、违法执行的报案,多次被公安机关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拒绝,资产被拍卖后,还遭资产公司以停水停电、收回排污指标相要挟,被迫签订《不再举报承诺函》。这种维权无门的困境,更凸显了此类“被破产”案件的维权难度。
企业破产本应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但当破产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就会偏离法治轨道。宝能与伟江公司的破产对比表明,既要尊重市场机制下的企业破产退出,更要严防司法与金融权力勾结导致的“被破产”乱象。对于后者,亟需强化司法监督与权力制衡,建立执行标的选择法定化约束、财产查控全面化机制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企业破产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法,而非权力寻租的工具。
吴伟江的持续维权,不仅是为个人企业讨回公道,更是在推动制度完善。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如何区分正常破产与违法导致的“被破产”,如何遏制司法执行中的权力滥用,如何畅通企业维权救济渠道,成为守护市场公平正义必须破解的课题。唯有让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受不法侵害,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真正构建起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