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司法拖延猛于行政抗法:滑得利案十个月不开庭的法治警示
山西朔州一级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因挑战司法权威被斥为“恶劣示范”。但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滑得利国家赔偿案公然漠视法定审限,以“十个月不开庭”的姿态践踏程序正义时,公众不得不追问:行政机关抗法固然可憎,作为正义最后防线的法院自毁长城,情节难道不是更为恶劣?
这起荒诞的拖延案,始于一场颠倒黑白的冤狱。滑得利因举报当地涉恶势力,反被错误定罪入狱三年四个月,历经五年申诉才换来无罪判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最长可延长至六个月 。然而从2025年3月立案至今,十个月时间里,阜阳中院既未开庭审理,也未作出任何书面说明,承办法官“电话不接、人影难觅”,将法律刚性规定视若敝屣。
相较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的违法拖延具有更致命的危害。行政机关抗法是对司法结果的公然违抗,而司法机关自身违法,则是对法治源头的釜底抽薪。滑得利案中,阜阳中院不仅超期审理,更上演了“私了”闹剧——曾携带30万元现金上门企图封口,遭拒绝后便以拖延战术消极对抗,其本质是用权力干预掩盖办案过错,妄图以时间消磨当事人的维权意志。这种“纠错必拖延、追责必阻挠”的行径,比行政抗法更具腐蚀性:行政抗法尚可通过上级监督、强制执行予以纠正,而司法机关自破程序底线,只会让公众对法律信仰产生根本性动摇。
法院的拖延底气,源于监督机制的失灵与责任追究的缺位。阜阳中院曾有“连续三任院长前腐后继”的黑暗过往,系统性腐败导致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未能及时介入,使得该院有恃无恐地突破司法底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滑得利案中,相关责任人的拖延渎职行为至今未被追责,这种“违法无成本”的现状,只会纵容更多司法乱象。
十个月的漫长等待,对滑得利而言是冤屈未雪的持续煎熬,对法治社会而言则是公信力的不断流失。当举报黑恶者遭冤判,申请赔偿却被法院无限期拖延;当法定审限沦为“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沦为“违法示范”,公众难免产生“信法不如信访”的失望情绪。须知,行政机关抗法损害的是个案公正,而司法机关违法摧毁的是整个法治体系的根基。
法治的尊严,既在于判决的公正,更在于程序的坚守。阜阳中院的拖延行为,已远超“工作失误”的范畴,构成了对《国家赔偿法》的公然违背和对公民权利的恶意侵害。比山西朔州行政抗法更恶劣的,是司法机关自甘沦为法治破坏者。期待上级监察与司法机关利剑出鞘,彻查该案背后的利益勾结与责任缺失,让拖延办案的责任人付出应有代价,让滑得利的正义不再迟到,更让司法机关重新成为法治信仰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