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浙江绍兴:警惕基层司法堤坝下的蝼蚁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实名投诉材料,将基层派出所的办案程序与执法行为推至舆论焦点。投诉人李广因业务纠纷遭十余人围殴,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然而,案件发生数月后后,涉案12人中仅3人被拘留,主要嫌疑人多次传唤后均获保释放,案件进展迟缓,办案民警更被指控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篡改笔录等行为。这起看似普通的伤害案,却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基层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堤坝漏洞与蝼蚁之患——程序空转、消极履职、以调代刑,正悄然侵蚀着法治堤坝的根基。
一、轻伤二级:不容模糊的刑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二级,在法医学鉴定中已属明确构成刑事犯罪的损伤程度。这意味着,一旦鉴定结论出具,案件性质便从普通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并适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的红线清晰而严肃,不存在任何可以“商量”或“打折”的空间。
二、程序之失:从“拖沓”到“替代”的执法异化
投诉材料揭示的办案过程,却呈现出一幅令人忧心的图景。首先,是立案侦查的拖沓与强制措施的“选择性适用”。案件发生于2025年12月15日,但直至2026年4月4日,大唐派出所未出具任何一份纸质材料给受害人李广,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另外涉案12人中仅3人被拘留,主要嫌疑人张强三次传唤后均随即获释。这种对涉案人员管控的不到位,客观上削弱了侦查力度,也向外界传递了执法不严的信号。
其次,是办案民警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将受害人李广单独关入候问室约6小时并没收通讯工具,若查实,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制作笔录时歪曲关键事实,则触及了证据真实性的底线。这些行为若属实,已非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严重背离了执法规范。
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以调解替代刑事追责”问题。轻伤二级已经达到入刑的基本条件,和解也是无法逃避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常识,但是,在此情况下,派出所仍反复组织调解,劝说受害人接受民事和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然而,此案涉及十余人围殴,情节是否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值得商榷,且调解必须建立在被害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绝不能成为办案机关拖延移送、化解“麻烦”的工具。当调解从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异化为规避刑事程序、怠于履行职责的“捷径”时,它便背离了立法初衷,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三、堤坝之危:当程序尊严让位于“息事宁人”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或许是一种更深层的“基层司法惰性”。在部分基层执法者看来,促成双方“私了”、达成赔偿协议,似乎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推进更为“高效”“省事”。既能快速“结案”,避免案件积压,又能表面上“化解矛盾”。然而,这种“息事宁人”的逻辑,实质上是用民事协商覆盖了刑事追诉,用经济赔偿替代了法律制裁。它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弱化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更让受害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刚性保护,只能陷入对公权力失灵的失望与无奈中。
对于一位专业从事司法的大唐派出所民警来说,应该清晰而准确地知道,对于符合刑事标准的案件已经不能用民事案件来掩盖刑事案件,这是作为民警工作的最基本常识。不仅如此,还对受害者进行“收手机、抽皮带、关禁闭”等违法强制措施,以此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和恐吓;更为重要的是,还存在篡改笔录、颠倒是非、责任转移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这种将受害者当作违法者的颠倒行为,可以清晰地证明,这是被某种力量左右的司法腐败。而这种力量是什么?
是上级指示?肯定不是!因为案件一直扣押在大唐派出所,而非诸暨市公安局,也就是说诸暨市公安局可能还不知道该案。
那么这个力量是什么?可能是钱权交易下的“有钱能使鬼推磨”!
否则,怎么理解大唐派出所这种“执法犯法”的动机和目的?
法律是公平的,制度是严谨的,一把尺子量到底是很简单的,但是,大唐派出所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猫腻?
法治的权威,恰恰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对程序的严格遵守和对实体正义的不懈追求。程序不仅是实现正义的路径,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程序的轻慢,就是对法治根基的腐蚀。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这样的案件,都可以在调解的名义下久拖不决、主要嫌疑人逍遥法外时,法律的威慑力何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又何存?这无异于在司法公正的堤坝上,放任蝼蚁蛀蚀,最终可能导致堤坝溃于蚁穴。
四、捍卫尊严: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治检验
当前,公众期待诸暨市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此案,依法启动全面调查。一方面,应彻查案件事实,依法对全部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必须对投诉反映的民警执法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进行严肃核查,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更重要的是,此案应成为一个警示。基层司法机关身处社会治理一线,其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必须坚决杜绝“无原则调解”,严禁以调解为名行拖延、渎职之实。对于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必须回归刑事诉讼的本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维护司法程序的不可侵犯性。只有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严格遵循法律轨道,才能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治的权威更需要在不折不扣的程序捍卫中得以彰显。
警惕基层司法堤坝下的蝼蚁,正是为了守护那条不容逾越的法治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