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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代缴社保骗领生育津贴的法理学辨析——以杭州吴某诈骗案为样本
一、基本案情梳理
2023年8月,杭州当事人吴某为帮助妻子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无实际经营、无员工、无业务流水的空壳贸易公司。该公司设立唯一目的,即为吴某妻子余某挂靠参保、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吴某将妻子登记为该空壳公司员工,持续缴纳社保满足生育津贴申领年限要求。其妻生育后,吴某以公司员工名义,合规流程申报,成功申领生育津贴共计12万元。
医保及司法机关核查后认定:夫妻二人自始至终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无实际劳动用工、无薪酬发放记录、无岗位履职事实,全部参保行为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虚假参保套取社保基金。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当事人定罪处罚。该案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严惩“挂靠社保、骗领社保待遇”的典型标杆判例,厘清了民间普遍存在的“代缴社保合法”的认知误区,具备极高的法理学研究价值与社会规制意义。
二、核心争议:形式合规与实质违法的法理冲突
本案在民间舆论与实务认知中,存在巨大争议,也是法理学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冲突的典型缩影。
(一)大众朴素认知:流程合规、缴费真实,不应定罪
普通民众普遍认为:
1. 当事人自行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没有白嫖社保,个人承担全部保费;
2. 申报流程、参保年限、生育事实全部真实,材料格式合规;
3. 社保基金未遭受“无偿损失”,只是个人享受本该属于参保人的福利;
4. 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的民事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司法裁判逻辑:形式合规不阻却实质诈骗,属于典型隐瞒真相型诈骗
司法机关核心裁判法理:社会保险权建立在真实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无真实劳动用工的参保,自始无效、自始违法。
生育津贴并非单纯的“个人储蓄返还”,而是国家基于劳动关系、用工风险、职业女性权益保障设立的社会公共福利、社会保障调剂基金。其立法初衷,是补偿在职女职工因生育导致的岗位空缺、薪资停发、职业中断损失,仅限真实劳动关系主体享有。
本案当事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用工主体、虚构劳动关系、虚构职业身份,使社保审核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公共社保基金,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三、法理学深度解构:本案定罪的四大法理依据
(一)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法理适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完整闭环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法理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本案完全契合四要件法理逻辑:
1.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当事人注册空壳公司、刻意挂靠参保,主观明知妻子无真实用工,不具备法定申领资格,仍主动通过造假手段套取大额公共基金,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2. 客观要件:虚构核心法律事实
社保审核机关审核的核心前提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刻意隐瞒“无用工、无履职、无劳务事实”的关键真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虚构法律关系。
3. 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直接关联
医保部门基于“当事人为企业在职职工”的虚假事实,作出津贴发放决定,错误处分社保公共资金。
4. 法益侵害:侵害社会公共法益,并非民事瑕疵
社保基金属于社会公共保障资产,并非商业理财、个人专户存款。骗取社保资金,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保障制度公信力与社保基金安全,具备刑事可罚性。
(二)法理学核心原则:实质正义优于形式合规
法理学有一对核心范畴: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 形式法治:只要程序合规、材料齐全、流程合法,即认定行为有效;
- 实质法治:穿透形式外观,审查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真实性、立法目的契合度、行为实质正当性。
本案中,当事人所有行为仅满足形式程序合规,但完全背离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立法目的。
司法裁判穿透表面合规,认定实质违法,体现现代法治核心精神:法律不保护恶意规避制度、虚构法律关系、利用制度漏洞攫取公共利益的行为。形式漏洞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三)社会保险法法理根基:劳动关系是社保制度的唯一基石
社会保障法学底层法理:社会保险是劳动附属权利,无劳动则无社保。
五险制度的设计逻辑: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社会雇佣关系,分摊用工风险、实现社会共济。生育津贴本质是社会对职场生育成本的社会化兜底,而非全民普惠补贴、个人储蓄理财收益。
非在职人员、无劳动关系人员,本不属于生育保险保障对象。当事人通过空壳公司嫁接虚假劳动关系,本质是冒用适格主体身份、侵占公共社会保障资源。
(四)秩序法理:维护社保公共秩序,杜绝制度架空
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分析:若认定此类挂靠参保、虚假领保合法,将直接导致:
1. 社保劳动关系制度彻底架空;
2. 全民可通过空壳公司随意参保、套利社保待遇;
3. 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被破坏,社会共济制度彻底失效;
4. 真正在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被稀释、挤占。
司法以刑事手段规制,本质是维护社会保障公共秩序、守住制度底层法理、防止公共福利被私人恶意套利。
四、争议法理回应:逐条驳斥“缴费即合法”误区
误区一:自己交钱、没有白拿,不构成诈骗
【法理纠正】
社保并非“多缴多得”的个人存款,是社会共济、风险分摊的公共制度。资格优先于缴费,无资格的缴费,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虚假资格获取的待遇,无论是否自费缴费,均属于骗取公共财物。
误区二:只是违规参保,属于行政违法,不应上升刑事犯罪
【法理纠正】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于主观恶意、行为手段、涉案金额、法益侵害程度。
刻意注册空壳公司、全程虚构法律关系、以套利大额津贴为唯一目的、涉案金额12万元(数额巨大),已经突破行政违法范畴,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追责标准。
误区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属于制度漏洞不应追责
【法理纠正】
刑法适用实质解释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用虚假法律关系骗取公共财物,天然具有违法属性,不属于合法的自由权利。制度漏洞不代表可以恶意套利,恶意规避公共制度、侵占公共利益,当然入罪。
五、案件法理价值与裁判示范意义
(一)厘清民事挂靠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本案明确:以套取社保待遇、套利公共福利为唯一目的的空壳公司虚假参保,不属于普通社保挂靠违规,构成刑事诈骗。单纯代缴社保未申领待遇,多认定行政违法;一旦成功申领大额社保福利,即完成诈骗既遂。
(二)确立“穿透式司法审查”裁判思维
司法不再局限于表单、流程、外观合规,而是穿透形式,审查法律关系实质真实,是现代司法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的标志性体现。
(三)维护社会保障制度根基与社会公平
杜绝特权式套利,防止少数人通过资本操作、空壳运作,侵占普通劳动者专属社会保障福利,捍卫社保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与公平正义价值。
六、结语
杭州吴某空壳公司骗领生育津贴案,看似是个人钻空子的小微案件,实则蕴含深刻的法理学逻辑:程序合规不等于实质合法,形式正义不能掩盖实质侵权。
社会保障权是法定专属权利,根植于真实劳动关系、真实社会劳动贡献。恶意虚构法律关系、利用制度漏洞攫取公共社保资金的行为,破坏社保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共法益,具备刑事可罚性。
该案判决昭示法治底线:公共制度不容套利、公共资金不容侵占、法律漏洞不容恶意滥用。司法以实质正义矫正形式规避,是对社会保障制度最坚实的守护,也是现代法治精神最直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