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百态
女子被判向出轨丈夫道歉15天:道歉不能背离权利边界,过错更不应被漠视
一则“女子被判向出轨丈夫道歉15天”的新闻引发热议,不少人发出疑问:出轨方有错在先,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公开道歉,会不会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名誉权?这一问题的核心,不仅在于司法裁判中“赔礼道歉”的权利边界,更在于如何平衡“过错惩戒”与“权利保护”,不能让无过错方在维权中反而沦为法律追责的对象。
从法律规定来看,赔礼道歉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但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格权益造成损害。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出轨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也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本身已对出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赋予无过错方明确的权利救济路径。回到这起案件,女子曝光丈夫出轨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后的应激反应,即便方式存在争议,也应结合“出轨在先”的前提综合考量,而非简单以“侵权”定性。
舆论争议的焦点,恰恰在于判决对“过错先后”与“责任轻重”的失衡处理。正常情况下,赔礼道歉需明确事由、对象,但这不能脱离案件背景——若丈夫未实施出轨行为,女子的曝光便无从谈起;而丈夫的出轨行为,本身已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正如北京东城法院的一则判例所示,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丈夫出轨照片作为证据,因未公开传播,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合法举证,驳回了丈夫的名誉侵权诉求 。反观本案,若女子的“曝光”仅为揭露客观事实,未添加侮辱诽谤内容,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反映问题基本真实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连续15天公开道歉,显然忽略了出轨方的在先过错。
更值得警惕的是,强制公开道歉可能触及更深层的权利冲突。宪法法庭已有判例明确,法院以判决命自然人公开道歉,可能侵犯其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仅在不涉及自我羞辱、侵害程度最小的前提下才符合宪法精神 。在这起婚姻纠纷中,若判决要求女子反复在公开场合“认错”,实则是让无过错方承受双重伤害——既遭遇婚姻背叛,又要为揭露真相的行为公开“受罚”。而这种判决逻辑,与“个人维权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司法原则相悖,却反向纵容了出轨方的过错:出轨行为未受到实质性惩戒,反而能通过诉讼让维权者低头道歉,这显然不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早已形成更具合理性的裁判思路。广西曾有女子拍摄丈夫出轨视频发社交平台被第三者起诉,法院虽认定其传播行为不当,但因第三者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最终驳回了道歉和赔偿请求。这一判决既未纵容不当传播行为,也未忽视出轨方的在先过错,实现了权利保护的平衡。而“连续15天公开道歉”的判决,不仅可能让女子的隐私与名誉进一步受损,更模糊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惩戒导向——当无过错方的维权行为被过度追责,本质上是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忠实义务的保护力度。
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尊重,更体现在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公正裁量。“女子被判道歉15天”的判决,或许意在规范权利行使的边界,但不应以漠视“出轨在先”的核心事实为代价。法律既要禁止以侵权方式维权,更要让出轨方为其过错承担应有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而非制造新的权利失衡。毕竟,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无过错方在婚姻背叛与法律追责的双重困境中孤立无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