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百态
维权变越界:跟踪偷拍检举的法治红线不可碰
广西南宁老干部局科长苏某因怀疑局长丁某与女下属有不正当关系,伙同周某兄弟安装GPS定位器、私装摄像头,跟踪偷拍获取117条轨迹信息及视频照片,最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逮捕起诉。这场本以为是“正义检举”的行动,最终沦为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既令人唏嘘,更凸显了维权与越界的法治边界问题。类似的案例并非个例,此前曾发生某县委书记办公室的饮水机里被人安装摄像头偷拍的事件,同样是以“监督”为名行侵权之实,两起事件异曲同工,都为我们敲响了法治警钟。
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监督公权力的重要途径。苏某若确实认为局长存在不当行为或对其“不公”,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反映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线索、提供合法获取的证据,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那位在县委书记办公室安装偷拍设备的当事人,若认为书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也可通过信访举报、向纪检部门实名反映等合法方式维权。公权力监督的正道,从来都是依靠制度框架内的程序正义,而非个人私自采取的极端手段。
但苏某与饮水机偷拍案的当事人都选择了最不可取的方式:前者在他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获取轨迹信息,在生活区私装摄像头偷拍;后者则将偷拍设备隐匿于办公场所的饮水机中,窥探他人工作隐私。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行踪轨迹还是工作生活隐私,都不属于可随意窥探的范畴。即便动机是“检举”,也不能成为突破法律边界的借口。公民的维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暴制暴”式的维权,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违法的泥潭。
值得注意的是,苏某等人的偷拍并未拍到所谓的不雅内容,却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县委书记办公室的偷拍行为,即便可能获取到某些工作场景画面,也因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而涉嫌违法。这恰恰说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而非是否达到了最初的“检举目的”。苏某等人非法获取117条轨迹信息,饮水机偷拍者非法侵入他人办公空间安装设备,其行为都已满足相关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不会因“动机正当”而豁免其违法责任。同时,南宁涉事局长丁某虽被调离原职,但这一处理应基于其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果,而非偷拍行为带来的舆论压力,这与县委书记办公室偷拍案中,不能因偷拍行为本身而否定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逻辑一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现实中,类似“为了维权而违法”的案例并不少见。有人因纠纷私自曝光他人隐私,有人因举报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殊不知这些行为早已偏离了维权的初衷,沦为违法行为。公权力需要监督,但监督必须有边界;公民需要维权,但维权必须守底线。法律既保护公民的监督权,也保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二者不可偏废。无论是公职人员的办公空间,还是私人的生活轨迹,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以“监督”“维权”为名肆意侵犯。
此案与饮水机偷拍案的警示意义深远:其一,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反映问题,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其二,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无论动机如何,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就必将受到制裁;其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让公民的合理诉求有处可诉、有章可循,从源头上减少“以违法方式维权”的现象。
维权不可越界,监督必须守法。苏某等人与饮水机偷拍案当事人的遭遇,为所有公民敲响了警钟:任何试图以违法手段实现“正义”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坚守法治底线,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履行监督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正义与社会公平的统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利在法治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