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厘清边界:民警杨顺敏案的程序正义之思
民警杨顺敏因网络怼骂公职人员,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这起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始终绕不开程序正义这一核心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司法权行使边界的深度思考。
从身份来看,杨顺敏系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民警,其涉案后,案件的侦查权归属本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按照法律精神,当案件当事人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时,原所属单位理应主动回避,将侦查工作移交异地公安机关,这既是为了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利益关联,也是为了保障侦查程序的客观公正。然而,本案中瑞安市公安局并未执行回避规定,全程主导案件侦查直至终结,后续瑞安市检察院在批捕环节也未纠正这一程序瑕疵,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移送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这一系列操作已然触碰了程序正义的底线。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都将失去公信力。就本案而言,若一审阶段辩护律师未就此重大程序错误提出抗辩,那么二审辩护律师着重围绕回避问题展开辩护,要求排除瑞安市公安局违法侦查取得的全部证据,无疑是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之举。毕竟,法律的威严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上,更体现在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规而行。
回到案件本身,判断杨顺敏是“有罪”“有错”还是“值得表扬”,需要分层面剖析。一方面,即便公职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公民也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民警的身份更决定了杨顺敏需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网络怼骂的方式显然不可取,这是毋庸置疑的“有错”。另一方面,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司法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要素,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作出严谨认定。而所谓“表扬”之说,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民警身份不是突破法律边界的“护身符”,任何试图以非理性方式宣泄情绪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暴露出的程序瑕疵,为执法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无论是侦查、批捕还是起诉、审判环节,都必须将程序正义贯穿始终,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