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山东重婚案十五年未决:核心证据为何被司法“无视”?
一起事实清晰的重婚案,为何让受害人陷入长达十五年的维权泥潭?山东济宁的董冬,在漫长的等待中,面对的不仅是情感的背叛,更是一道道令人费解的司法壁垒。
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其夫高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配偶”身份签署婚外伴侣的生育文件,以“父亲”身份为婚外子女办理户籍,并长期以家庭形式公开同居。然而,手握这些关键证据,案件却在检察环节陷入停滞。济宁市及任城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相继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对司法履职与证据规则的深刻质疑。
一、 核心客观证据为何被排除?
1. 法定书证效力遭“情势需要”否定。 高嵩在医院手术文件上作为“配偶”签字、在出生证明及户籍登记中确认为“父亲”,这些具有法律公示效力的官方文件,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最直接证据。然而,检察院却以“确因客观情势需要”为由,将其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法律人士指出,此理由难以撼动此类书证对夫妻关系对外宣示的证明力。
2. 社会管理记录被系统性忽视。 在实行严格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时期,高嵩与刘霄及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信息,理应留存于基层登记与电子档案中。公安机关已调取相关证据提交,但检察院未予采信。此外,非婚生女幼儿园入学档案中的家庭信息等客观线索,亦未得到有效核查。检察机关对可固定、可查证的客观证据态度消极,是导致“事实不清”的关键人为因素。
二、 公诉责任为何转嫁给受害人?
1. 举证义务违规转移。 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面对受害人董冬因家庭重大变故(母亲病危、自身手术)无力取证的现实困境,检察院未依法依职权主动调查,反而要求其自行搜集证人证言。这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的基本原则。
2. 诉讼权利行使受阻。 当董冬的律师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案卷中的关键书证时,竟被以“需提前三个月申请”等不合规理由拒绝,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与质证权,程序公正性存疑。
三、 司法尺度是否公平?
对比全国同类案件,本案处理显得尺度失衡。多地重婚罪获刑案例中,行为人或伪造证件登记,或事实清楚;而不起诉决定,多发生在获得谅解、原配有重大过错等情节轻微情形下。反观本案,高嵩不仅长期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育有子女,且彻底断绝与董冬及婚生子的联系,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明显,并无任何从宽情节。在此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不诉,难以令人信服。
四、 层级监督何以失灵?
在董冬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后,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并未纠正下级院的明显疏漏:对社区登记、就学档案等客观证据不予评析;对可能存在的伪证行为未启动调查。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此案中未能有效运转。
核心事实与司法悖论
不起诉决定书本身已载明:“高嵩履行刘霄丈夫职责……对外宣称双方关系为‘夫妻、配偶’”,并确认其“以一家三口的家庭形式……公开共同生活至今”。然而,检方却同时坚持要求受害人提供“愿意作证的证人”,将本可由客观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强行捆绑于难以获取的主观言词证据之上。当医院档案的“配偶”签字、户籍登记的“父亲”身份、社区管理的“家庭”记录都被司法程序悬置,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
“他们组建的是真实家庭,生下的是真实的孩子,查明这样的事实为什么这么难?”董冬的质问,至今没有答案。她的十五年,不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成为一个检验司法能否主动履职、公正运用证据规则、捍卫婚姻家庭基本秩序的公开案例。
舆论网已于1月25日,将上述内容的文稿分别发给了济宁市检察院和任城区检察院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并留言:“如果对文章内容有什么异议,请在15日内与作者联系,逾期视为同意文章观点。”截止发稿时,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作者简介
李新德,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2004年因报道“山东济宁副市长李信下跪”事件,成为推动中国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人物。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被收录《党的建设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