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评论:病床躺15年反被判欠2.6万,司法纠错不能总等原告主动认错
一场令人错愕的民事纠纷,把基层审判的程序瑕疵推到公众面前:当事人卧病在床十五年,却被一纸判决认定拖欠2.6万元款项。案件能够纠正,并非依靠审判监督机制主动发现错案,而是原告事后主动承认款项不实。舆论不禁发问:一审审理环节,是否出现了审判粗疏、事实核查缺位的问题?
案件的反常之处显而易见。被告长期重病卧床,本身缺乏履约、举债的客观条件。如此明显的疑点,在一审阶段没有得到充分核实,法院径直作出被告还款的判决。如果不是原告后续主动承认起诉事实存在问题,这份判决书就会生效,重病的当事人将背负这笔莫须有的债务,财产、征信都会受到不可逆的损害。
错案得以平反,固然值得庆幸,但这种依靠原告“主动认错”才完成纠错的模式,暴露出案件筛查、庭审核查机制的短板。司法纠错,本应是一套内生的制度流程:审理阶段查清证据真伪,判后通过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等渠道纠偏。理想状态下,疑点在庭审环节就应当被发现,而不是寄希望于对方当事人良心发现、主动撤回主张。把纠正错案的机会押在当事人自觉上,本质上是司法风险的后置。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法官并非单纯“坐堂听诉”,负有审查证据真实性、合理性的职责。面对有悖常理的诉讼事实,法官应当主动审慎核查,对债权发生的缘由、资金交付凭证、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履约能力进行穿透式核验。若仅简单采信一方单方陈述,忽略客观事实矛盾,就容易酿成错判。一纸判决一旦落地,即便最终纠正,当事人已经承受了漫长的诉讼煎熬,司法公信力也会受损。
本案也折射出基层司法需要警惕“程序走完即结案”的思维。结案率不等于公正率。对于存在明显反常情节、当事人存在重病、残疾等特殊情况的案件,更要多一份审慎,不能简化事实核查,机械套用程序办案。司法的底线,是不让普通人无端背负莫须有的债务。
错案纠正,不能被动等待原告认错。审判、再审、检察监督各环节都要把好关口,建立疑点案件重点核查机制,从源头减少事实认定错误。唯有在庭审阶段守住事实关,完善常态化的纠错渠道,才能避免无辜当事人陷入诉讼泥潭,让每一份判决经得起法律和常识的双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