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视角
死刑改判死缓疑点重重,彻查保护伞,还被害人家属公平正义
二十七年前,云南宣威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抢劫杀人命案。代贤峰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翻窗闯入小卖部,持刀疯狂追刺19岁的徐文素三十余刀,致使少女当场惨死,作案手段残忍至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综合全案事实,认定被告人罪责重大,依法判处代贤峰死刑。出人意料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凶手后续通过减刑早早出狱,家属燃放鞭炮大肆庆祝,被害人亲属时隔十年才知晓判决改判的真相,悲愤难平。公众强烈呼吁全面开展深度核查,彻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司法保护伞问题。
抢劫杀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代贤峰主观上蓄谋抢劫,客观上持刀肆意捅刺被害人三十余刀,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强。曲靖中院一审充分考量案情,即便认定代贤峰具备亲属带领抓获的自首情节,依然明确认定作案手段残忍,不宜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严谨规范,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云南高院二审在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没有新的从轻情节出现的前提下,以“尚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认定一审量刑失重,将死刑改为死缓,判决理由过于笼统简略,本身就存在重大疑点。
更为反常的是诉讼程序上的严重瑕疵。整个一审、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均没有依法通知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属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判决书也没有依法送达被害人家属,导致家属蒙在鼓里十多年,一直误以为凶手已经伏法伏法。程序的不规范,叠加量刑大幅度畸轻的结果,不得不引发社会层面的合理怀疑:二审改判的背后,是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办案法官有没有接受利益输送,有没有人为干预案件量刑;是否存在司法人员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利用审判权力刻意从轻处罚。司法保护伞的危害,远大于普通刑事犯罪,它践踏法律的公正性,消解司法公信力,让受害者的血泪变得毫无分量,让公平正义无法落地。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审判的根本准则。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不能没有边界。最高法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于手段极其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暴力犯罪,即便具备自首情节,一般也不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精准把握了这一司法尺度,二审法院大幅度降格量刑,没有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充分理由,判决的合理性经受不住公众的检验。死刑适用一旦失去统一标准,人为随意放宽尺度,就会破坏公众对于刑罚威慑力的认知,也会让犯罪分子心存侥幸。
被害人亲属不断进行刑事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受理申诉案件,这为全面复盘案件创造了契机。查办此案不能仅仅停留在案卷的书面审查,必须坚持穿透式核查。一方面全面复核二审改判的法律逻辑,核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规范合法,二审合议庭的评议记录、审委会讨论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另一方面开展倒查追责,核查当年二审审理期间是否存在请托说情、行贿受贿、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深挖是否存在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一旦查实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力,必须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当年法院漠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通知家属参加诉讼,本身就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既要审查量刑问题,也要审查程序违法问题,厘清程序违法是否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案件的关键信息,回应社会各界的质疑,用透明化的调查打消公众的疑虑。
二十七载春秋逝去,少女的冤屈迟迟未能昭雪。刑罚的意义,在于惩罚犯罪、抚慰被害人。公众期待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同步发力,一查到底,清除司法系统内部的害群之马,打掉潜藏的司法保护伞。唯有匡正错误判决、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告慰逝去的生命,抚慰饱受创伤的家属,重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坚定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