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呼伦贝尔“5·15”涉黑案追责疑云:790万贷款空转牵出漏罪,三级法院四份裁判深陷法理争议
内蒙古呼伦贝尔“5·15”涉黑恶案件刑事判决生效多年后,一桩被刻意掩盖的790万元银行贷款空转丑闻浮出水面。这笔以“借新还旧”为虚假名目发放的信贷资金,牵扯银行高管、涉黑企业、限高老赖等多方主体,更让当地三级法院四份关联裁判文书陷入法理与舆论的双重质疑。
举报人依托生效刑事民事判决书、完整庭审笔录、证言和供述材料、闭环资金流转凭证等全套实证材料实名控告:内蒙古银行满洲里支行原行长田成发与涉案企业呼伦贝尔天牧肉联公司(以下简称“天牧公司”)恶意串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国有银行资金,该笔790万元贷款涉案事实清晰、罪名成立,存在明显漏罪漏犯、追责缺位问题。与此同时,涉案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通过闭环式虚假诉讼,非法处置关联企业千万资产。当地三级法院在明知刑事生效判决既定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多份与之相悖的民事裁判,涉嫌枉法裁判,将本已定性的违法发放贷款与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变相合法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国有金融资产安全。
刑事判决暗藏追责漏洞:同质信贷犯罪,定罪处置“一生一免”。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依法查实并确认核心案件事实:内蒙古银行满洲里支行原行长田成发与天牧公司实际控制人何俊峰、法定代表人刘萍相互勾结,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伪造业务合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等方式,于2015年骗取银行800万元贷款。最终,田成发因违法发放贷款罪、何俊峰因骗取贷款罪等多项罪名被依法数罪并罚、定罪量刑。
该案最核心的司法争议在于:同一份生效刑事判决,已完整查实2017年天牧公司790万元贷款与前述800万元骗贷案件在作案模式、犯罪构成等方面完全同质。两笔贷款均采用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财务审计资料、虚报借款用途的操作套路,全程符合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
但司法裁判出现明显裁量偏差,仅以“贷款用于偿还旧贷”这一虚假说辞为由,未将该790万元涉案资金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未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为后续虚假诉讼、错判错裁、国有资产流失埋下重大司法隐患。
更关键的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1民初1035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中,多名涉案当事人当庭抗辩,直接推翻“借新还旧”的虚假裁判前提:案涉790万元贷款并非天牧公司自主融资行为,而是田成发与涉黑企业恶意合谋的结果:贷款虽以天牧公司名义申请,但全程由田成发操控资金流向,实际交由其掌控的呼伦贝尔天福公司占用使用,真实目的是违规转移、侵占国有银行资金,规避内蒙古银行总行合规稽查。
全套资金流水凭证进一步坐实庭审供述、戳破裁判漏洞,完整还原资金空转真相:2017年10月26日,案涉800万元“旧贷”已通过第三方“宜融通”小额贷款公司拆借款全额结清,根本不存在“续贷”还债的事实基础。2017年11月3日,790万元贷款放款当日,资金未进入名义借款人天牧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划转至田成发实际控制的天福公司;次日,其中的600万元再次流转至海拉尔吉鹤村酒业(与天福公司系关联企业),用于清偿田成发此前违规发放的存量问题贷款。
整笔790万元资金全程闭环空转、违规挪用,自始至终未用于归还800万元“旧贷”,且最终分文未归还国有银行,直接造成巨额国有金融资产损失。两笔涉案贷款造假手段、串通逻辑、危害后果高度一致,却被司法机关差异化认定、选择性追责,同质犯罪“一追责、一豁免”,是典型的漏罪漏犯、司法追责不严问题。
债权债务混同仍恶意诉讼:银企合谋炮制虚假诉讼,千万资产遭非法处置。
刑事生效判决查实的资金流转脉络足以确认:该笔790万元贷款从放款、划转、挪用至闭环回流,全程由内蒙古银行满洲里支行关联人员操控支配,银行既是资金出借方,也是资金实际收回方。依据《民法典》“债权债务混同”法定原则,案涉79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自动终止,满洲里支行彻底丧失债权人主体资格,无权向天牧公司主张还款权利。
然而,满洲里支行刻意隐瞒资金空转、债权灭失的核心事实,虚构“天牧公司借款拒不归还”的虚假案情,向满洲里法院提起恶意虚假诉讼。更为反常的是,案件被告天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实际控制人何俊峰为了不被追究个人保证责任,全程主动配合,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拒不提交真实资金流水证据,对银行虚假诉讼主张不予任何反驳,后续更是主动放弃抗辩权、上诉权、执行异议权、再审申请权等全部司法救济途径,放任错误裁判生效、强制执行落地。
这场“原告虚假起诉、被告消极配合”的闭环式虚假诉讼,最终导致天牧肉联有限公司千万企业资产被非法强制执行划转,违法主体借助合法司法程序,完成非法获利的司法固化,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已依法调取并知悉(2019)内0727刑初27号刑事生效判决的全部既定事实,明确知晓银行起诉事由与法定事实完全相悖,本应依法直接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或主动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但该院最终全盘采信银行虚假诉求,作出与刑事判决相悖的错误的民事裁判,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移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该案衍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历经三级法院层层审理,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申5341号民事裁定均层层维持错误裁判结论,最终形成三级法院全链条加持虚假诉讼、固化司法错误的罕见乱象。
四份裁判突破法理底线,多重错判涉嫌枉法裁判
梳理案涉四份关联裁判文书的论理逻辑,多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严重违反司法规则,存在倒置法理、规避核心事实、歪曲客观真相、错误适用法律等严重问题,涉嫌构成枉法裁判:
一、刑民交叉逻辑倒置,犯下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案涉多份民事裁判错误以“刑事判决未认定790万元贷款构成犯罪”为依据,反向推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彻底违背“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
我国司法裁判原则明确: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可直接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预决依据;但刑事未定罪、未追责,绝不等于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民事合同效力必须独立依据《民法典》、金融监管强制性法规单独审查。该案裁判本末倒置、法理误用,属于根本性、原则性司法错误。
二、刻意规避恶意串通事实,漠视金融安全与公序良俗
多级裁判刻意回避核心违法事实:银行高管与涉黑企业恶意串通、虚构贷款事实、闭环挪用国有资金,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裁判文书将性质恶劣的金融犯罪预备行为、违规违法行为,轻描淡写归为“贷款手续瑕疵”、“银行内部管理问题”。无视《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监管规章,属于法律保护的公序良俗范畴;违反金融强制性监管规定、损害国有金融利益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该类裁判刻意纵容金融违法,变相突破司法底线。
三、无视生效既定事实,歪曲真相捏造裁判依据
全部刑事生效文书已清晰确认:案涉贷款放款当日即被关联主体闭环划转收回,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法定消灭,借贷关系实质不复存在。
但三级民事裁判均无视生效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无视客观资金流水事实,强行认定“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借贷关系真实存续”,属于典型的歪曲案件事实、捏造裁判依据、滥用裁判权的枉法行为。
目前,举报人已整理两级刑事判决书、三级民事裁判文书、完整庭审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全链条资金流水、主体关联证明等闭环证据链,全部提交纪检监察、政法监督部门申请立案核查。
举报人指出,呼伦贝尔“5·15”涉黑案衍生的790万贷款乱象,早已突破单一案件范畴:从最初刑事审判的漏罪漏犯、选择性追责,逐步演变为多级民事审判包庇违法、洗白罪责、固化非法利益的恶性司法事件。该案不仅直接造成国有金融资金流失、案外第三人合法财产受损,更严重扰乱金融监管秩序、践踏司法公正底线、透支国家司法公信力。
恳请上级监督部门穿透多层错误裁判表象,彻查案件背后的司法失范、权力包庇、利益勾连问题,依法纠正全部错误裁判,对涉嫌枉法裁判、漏罪漏犯、失职渎职的相关司法人员追责到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司法公平正义。
附:涉案核心刑事判决量刑摘要(2019)内0727刑初27号
1. 何俊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刑期:2019年5月20日至2029年5月19日)
2. 田成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2018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作者简介
李新德,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2004年刊发《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成为国内网络反腐标志性事件推动者。2009年,“网络反腐”正式被收录进《党的建设辞典》。
从业以来,先后实名曝光多名违纪违法官员,其中高级官员包括: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六安市副市长权俊良、原阜新市委书记王亚忱、青岛市人大主任王文华、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李世镕、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四平市副市长王宇、原消费日报社社长吴炳晶、最高院立案庭原庭长姜启波、满洲里市人大主任孙晓亮、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松原市查干湖开发区书记焦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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