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同案不同命:法治天平容不得暗箱操作
当张德学服完五年刑期走出监狱,面对的是四个风雨飘零的孩子和破碎的家庭;而同为(2021)苏0684刑初344号案件的涉案人员何怀祥,却早已全身而退,他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这样的结局反差,不仅让当事人发出“我只想要个公道”的卑微呐喊,更刺痛了公众对法治公正的敏感神经——同案为何会不同命?
答案或许藏在办案过程中那些耐人寻味的细节里。办案人员那句“给你们留下一个”的“善意提醒”,随之递出的办案人员妻子的律师名片,打破了执法应有的中立与公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核心要件“主观明知”,本应通过从业经历、货物来源、价格异常等客观事实综合推定 ,而非仅凭单一证据或口头辩解定夺。何怀祥涉案金额据称比张德学更大,却以“缺乏主观故意证据”为由被撤案,而张德学却因涉嫌被诱供认罪获刑五年,这种罪与非罪、重罚与无责的巨大落差,显然违背了“同案同罚、罪刑相当”的法治基本原则。
更令人遗憾的是,举报后的维权之路充满荆棘。海门纪委对举报内容刻意回避、拒绝书面答复,违背《信访条例》规定,长达半年的处理周期与天门“四风110”“1天查证、2日办结”的高效形成鲜明对比。纪检监察机关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拖沓敷衍,无疑让当事人的希望一次次落空,也让公众对法治的信心遭遇重创。
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于执法司法的阳光透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既不能仅凭嫌疑人供述,也不能随意放宽标准 ,更容不得权力寻租与暗箱操作。上海三中院的判例早已明确,购进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即可认定主观故意 ,何怀祥的撤案理由是否经得起法律推敲,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都需要一份公开透明的调查结论来回应。
从海口问责“拖沓干部”到海门“接待门”的公开处理,过往的案例早已证明:只有让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违规者付出代价,才能守住法治的底线。张德学的遭遇不是个案,它关乎每个普通人对法治的信任——当法律的天平因权力干预而倾斜,当同案不同命的荒诞上演,受伤的不仅是一个家庭,更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期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介入调查,还原案件真相,查清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给当事人一个公道,给公众一个交代。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的阳光真正平等照耀每个角落,让“同案不同命”的荒诞不再重演,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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