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九个月赔偿案不开庭,阜阳中院“拖”字诀几时休?包公铡下,可容此等“护犊”司法!
**作者:李新德(中国舆论监督网)**
2025年岁末,安徽阜阳。滑得利手握无罪判决书,却深陷另一场与司法系统的冰冷对峙——向作出原错误判决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九个月,竟如石沉大海,开庭无期!更令人心寒的是,法院接待人员竟以“弄到底”的恶言相向,逼迫这位刚洗刷冤屈的花甲老人撤回合法诉求。这一幕,不仅是对滑得利个人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践踏,其荒诞与冷酷,直追古代那些“官官相护”的黑暗吏治。试问:当法院自身成为国家赔偿的“拦路虎”,监督的利剑,究竟该悬于何方?
**一、冤狱虽平,赔偿无门:阜阳中院的“拖延术”与“威胁经”**
滑得利之案,堪称基层司法生态的“活标本”。从2019年被扣“涉黑”帽子蒙冤入狱,到2024年6月亳州中院再审宣告无罪,五年申诉路,三年铁窗泪,终换得清白。然而,当法律赋予他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时,阜阳中院——这个当初铸就冤案的“始作俑者”——却上演了一出“拖延”与“威胁”的双簧戏。
* **“拖”字诀炉火纯青:** 自2024年9月立案,迄今已逾九个月,远超《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最长六个月”审限。承办法官邱明月“神隐”不见,电话不接、人影难觅。法院以“调解”为名,行“拖延”之实,将法定职责抛诸脑后。这“拖”的背后,是心虚,是傲慢,更是对司法纠错责任的系统性逃避!
* **“威胁”语惊心动魄:** “如果不同意协议赔偿,阜阳中院会和你弄到底!”——此等出自法院工作人员之口的“恶言冷语”,已非简单的态度恶劣,而是赤裸裸的权力恐吓!它试图以强权压服公民的合法诉求,逼迫蒙冤者放弃法律赋予的赔偿权利。这哪里是“调解”?分明是“逼撤”!其行径,与古代酷吏以刑具威逼无辜者“画押认罪”何异?
**二、镜鉴包公:铡刀之下,岂容“护犊”与拖延?**
面对阜阳中院的“护犊”与拖延,不禁令人想起那位名垂青史的“包青天”。北宋年间,开封府尹包拯审理“铡美案”,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惩处负心汉陈世美,更在于其**“速审速决、不避权贵、法不容情”**的司法精神。
* **效率之剑:** 包公审案,雷厉风行。面对驸马陈世美这样的顶级权贵,他未以“案情复杂”、“需请示上意”为由拖延,而是三日升堂,查清事实,当堂宣判,以龙头铡正法。反观阜阳中院,对一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赔偿案,竟能拖延九个月不开庭,效率何在?责任心何在?
* **监督之刃:** 包公审案,不畏强权,其背后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信念支撑。他深知,司法者若自身不正,如何正人?阜阳中院作为原错案制造者,本应怀着愧疚之心,主动、迅速、公正地处理赔偿事宜,以弥补过失、重建公信。然而,其非但不自省,反而利用职权百般阻挠,甚至威胁当事人。这已不仅是效率问题,更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试问,若包公在世,面对此等知错不改、变本加厉的“下属”,其铡刀是否也该“出鞘”?
* **公信之基:** 包公铡美,赢得万民称颂,核心在于其**“刀刃向内”的勇气与担当**。司法公信力,源于每一次公正的裁判,更源于对自身错误的勇敢承认与及时纠正。阜阳中院拖延赔偿、威胁当事人的行为,无异于在滑得利刚刚愈合的伤口上撒盐,更是对全社会司法信任的二次重创!当司法机关自身成为法治的破坏者,其危害远甚于普通犯罪。
**三、监督失灵:谁在纵容阜阳中院的“底气”?**
滑得利案暴露的,远非阜阳中院一家之弊。其敢于如此肆无忌惮拖延、威胁,根源在于**监督机制的集体失灵与刚性约束的缺失**。
* **上级监督“虚化”:** 安徽省高院作为直接上级,对阜阳中院严重超期审理、威胁当事人的行为,本应第一时间介入,责令限期纠正,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然而,滑得利的反映“石沉大海”或仅得“正在协调”的敷衍回复。这种“父爱式”的袒护,实为纵容。
* **检察监督“缺位”:**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肩负法律监督职责,对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甚至启动监督程序。然而,在此案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近乎隐形,未能有效制衡法院的恣意妄为。
* **人大监督“弱化”:** 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权,本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手段行使。面对如此公然违法、侵害民权的典型案件,人大监督的“牙齿”何在?是否应启动对阜阳中院负责人的专项监督?
更令人忧心的是,材料中提及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前腐后继**”的黑暗背景。这绝非偶然!它深刻揭示了当地司法系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与监督失效**。在这样的生态下,法院成为某些人维护自身“小圈子”利益、掩盖历史错误的工具。拖延赔偿,或许正是为了给相关责任人争取“安全着陆”的时间窗口(如规避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是“官官相护”逻辑在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阴魂不散!
**四、结语:刀刃须向内,正义不容“拖”没!**
滑得利那句泣血之问——“为什么抓我?为什么判我?现在为什么拖着不赔?”——拷问着每一个司法从业者的良知,更拷问着中国法治的成色。
迟到的赔偿,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二次羞辱。阜阳中院的“拖”字诀与“威胁经”,已将其置于法治的对立面。此案若不能得到公正、迅速、彻底的解决,不仅滑得利永难抚平创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也将在此蒙尘。
我们呼吁: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必须立即启动强力监督程序!** 责令阜阳中院限期(如7日内)开庭审理滑得利国家赔偿案,并依法作出公正赔偿决定。同时,彻查拖延原因及威胁言论,对涉嫌渎职的责任人严肃追责!
2.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应行使监督权!** 对阜阳中院在此案中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质询或调查,必要时启动对相关负责人的问责程序。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关注此案!** 将其作为监督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公民国家赔偿权的典型案例,必要时提级管辖或挂牌督办,破除地方保护壁垒。
4.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与赔偿程序衔接机制!** 从制度上杜绝“谁犯错谁赔偿”导致的利益冲突和拖延抵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赔偿审理机制或异地管辖制度。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古之良吏尚知此理。今日之司法者,若连承认错误、赔偿损失的勇气都丧失殆尽,甚至以权压法、威胁百姓,则法治根基危矣!阜阳中院,莫再挑战法律底线与民众忍耐力!包公的铡刀虽已封存,但历史的审判台与人民的监督眼,永远高悬!滑得利的赔偿案能否依法开庭,不仅关乎一位老人的公道,更关乎这片土地上的司法,是否还配得上“正义”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