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错案昭雪 赔偿无门:滑得利案撕开司法纠错后的“二次伤害”伤疤
滑得利案恰似一面棱镜,将我国司法纠错机制中存在的深层裂痕映照得淋漓尽致。从蒙冤身陷囹圄到再审改判无罪,滑得利本应迎来正义的曙光,未曾想在国家赔偿环节,却坠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阜阳中院”)刻意构筑的“沉默迷宫”——立案八月有余,案件迟迟未审;承办法官失联,电话杳无回音。这场“抱着葫芦不开瓢”的司法闹剧,不仅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二次践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亵渎。
一、迟到的正义与缺位的赔偿:阜阳中院的“葫芦”里究竟藏着什么?
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送达,宣告滑得利无罪的那一刻,这份文书本应成为阜阳中院启动国家赔偿、纠正自身错误的行动指令。然而,现实却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 立案即陷入休眠:2024年7月1日,滑得利依法向阜阳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该院迟至2025年3月12日才勉强立案,此后案件便陷入“立案不审理”的诡异停滞状态。
- 承办法官刻意“隐身”:面对滑得利的合理诉求,承办法官置若罔闻,拒接电话、拒绝接待,硬生生将司法为民的服务窗口粗暴焊死。
- 法定程序沦为空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审理时限,在阜阳中院这里形同虚设,该院以“拖”字诀为核心战术,将法律赋予公民的救济权利悬空搁置。
这种令人窒息的拖延战术,无异于在受害者尚未愈合的伤口上再度撒盐。滑得利被无端剥夺的六个月人身自由,本应通过及时、足额的国家赔偿获得慰藉,却被阜阳中院的消极不作为,拖成了一场新的权利煎熬。这只迟迟不肯开启的“葫芦”里,装的究竟是漠视民生疾苦的官僚惰性,还是对当年错案责任的刻意回避?答案不言而喻。
二、错案追责:绝不能止步于“改判”,更要剑指“拒不纠错”的顽疾
滑得利已正式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对阜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此举直指问题核心要害:
- 检察监督是否失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甚至“恶意指控”的违法情形?
- 原审判决是否涉嫌枉法:阜阳中院作出的(2022)皖122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已被再审程序依法推翻,该案原审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
- 赔偿程序是否构成渎职:当前阜阳中院对国家赔偿申请的消极拖延、拒不处理,是否已构成新的渎职行为?
司法纠错从来不是“改判即终结”的单项工程。 对错误案件成因的全面彻查、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追责、对赔偿义务的足额履行,共同构成了完整正义的闭环链条。阜阳中院在国家赔偿环节的消极抵抗,不仅是对滑得利个人权利的公然漠视,更是对司法纠错制度严肃性的公然消解。倘若放任“追责无门、赔偿无期”的乱象蔓延,那么“再审改判”所释放的司法善意,终将被这种不作为的风气侵蚀殆尽。
三、打破“沉默迷宫”:司法公信力需要以实打实的行动捍卫
滑得利案所暴露的“错案易纠、赔偿难获”困境,绝非孤例。这一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出警示:
1. 赔偿程序必须加装刚性约束:亟待完善立法与司法机制,强化对赔偿义务机关超期不审、消极不作为的问责力度,确保《国家赔偿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及时雨”,而非一纸空文。
2. 错案追责务必动真碰硬: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针对滑得利反映的阜阳检法人员涉嫌违法履职问题,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查清事实真相,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殷切期待。
3. 司法透明度亟待全面提升: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进展、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应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彻底杜绝“人难找、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正义,绝不能总在“迟到”与“缺席”的怪圈中徘徊。 滑得利手中那份沉甸甸的无罪判决书,不应沦为阜阳中院案头无人问津的一纸空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利剑,必须果断刺破阜阳中院“抱着葫芦不开瓢”的沉默壁垒,让国家赔偿的阳光真正照进现实,让错案追责的警钟在司法系统内长鸣不止。唯有如此,滑得利们所经历的苦难,才能转化为推动司法肌体自我净化、重获人民群众信任的沉重基石。毕竟,司法公信力,经不起一次又一次的“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