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国家赔偿九个月不开庭,阜阳中院的“正义”何在?
寒冬腊月,滑得利怀揣无罪判决书,却在合肥与北京之间徒劳奔走。他那份写在法律条文里的赔偿权利,被阜阳中院的“拖”字诀冰封。
阜阳中院的门厅里,滑得利再次等候。从2025年3月国家赔偿立案至今,九个月过去了,法院未开庭审理。这位刚获无罪判决的老人,不得不从寒冬到酷暑,再从酷暑到寒冬,在信访路上循环往复。
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腊月二十四,阜阳中院法官和领导曾提着三十万现金登门“协商”,企图以“私了”方式让滑得利放弃追究制造冤案者的责任。这一试图用金钱规避司法审查的行为,在遭到滑得利拒绝后,法院态度急转直下,拖延变本加厉。
01 司法“拖”字诀:国家赔偿的隐形门槛
滑得利案暴露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困境。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而阜阳中院从2024年7月接获申请,拖至2025年3月才立案,后又以“调解”为名无限期搁置审理,迄今已逾九个月。
这种“拖延战术”已成为部分司法机关规避责任的潜规则。承办法官邱明月“电话不接、人影难觅”,法院工作人员甚至公然威胁:“如果不同意协议赔偿,阜阳中院会和你弄到底!” 这种赤裸裸的权力恐吓,让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国家赔偿案件超期不审已成为基层司法顽疾。当司法机关自身成为追责对象时,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压倒司法公正。这种“谁犯错谁赔偿”的制度设计,使赔偿义务机关缺乏及时纠错的积极性。
需要建立国家赔偿异地审理机制,避免“自己审自己”的制度尴尬。只有当审理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分离时,赔偿申请人才能获得公正的审理环境。
02 镜鉴历史:那些年被拖延的正义
滑得利的遭遇并非孤例。司法纠错后的赔偿拖延,折射出我国司法系统深层机制问题。
安徽阜阳市曾发生“五青年故意杀人案”,张虎等五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错误羁押长达16年。直到2015年7月,安徽省高院才宣判五人无罪。尽管他们最终获得483.5万元国家赔偿,但十六年的青春已无法挽回。
这一案件同样暴露了国家赔偿程序的拖延之痛。从冤案发生到最终获得赔偿,整整耗费了十七年时间。
类似案例还有“呼格吉勒图案”,从1996年错判到2014年改判无罪,历时十八年;“佘祥林杀妻案”,从1994年蒙冤到2005年昭雪,耗时十一年。这些案件共同揭示了司法系统纠错机制的低效。
这些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过程往往曲折漫长,司法机关对历史错误缺乏及时纠正的勇气,“拖延”成为掩盖错误的常规操作。
03 监督失灵:谁为司法拖延负责?
滑得利案折射出司法监督机制的集体失灵。根据我国宪法框架,法院系统本应受到多重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然而在现实中,这些监督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滑得利曾向安徽省高院、阜阳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但得到的回复多是“正在协调”的敷衍之词。上级监督的“虚化”、检察监督的“缺位”、人大监督的“弱化”,共同造就了阜阳中院肆意拖延的底气。
更令人忧心的是,材料中提及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前腐后继”的黑暗背景。这深刻揭示了当地司法系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与监督失效。
在这种生态下,拖延赔偿可能旨在为相关责任人争取“安全着陆”的时间窗口,特别是规避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这种“官官相护”的逻辑,仍在现代司法体系中阴魂不散。
04 法治之殇:当法院成为“老赖”
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自身成为“老赖”,将对法治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阜阳中院的行为不仅是对滑得利个人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践踏。
法律尊严建立在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模范遵守之上。当法院可以任意拖延法律程序的实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将荡然无存。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判决结果上,更体现在程序及时性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尤其是当延迟源于司法机关的有意规避时,司法的正当性基础就会受到侵蚀。
需要建立司法问责刚性机制,对故意拖延国家赔偿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只有让每个司法工作者意识到“拖延也是违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安徽“五青年冤案”中的张虎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仍然感到不公。他们被羁押16年,虽然最终获得赔偿,但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已在狱中消逝。
同样,滑得利在寒冬中奔波于合肥与北京之间,他的诉求很简单:“无罪判决不是终点,国家赔偿也不是目的,我要的是一个说法:为什么抓我?为什么判我?现在为什么拖着不赔?”
这些追问,叩击着每一个法律人的良心。如果连司法系统都缺乏勇气承认错误、及时纠正,那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将如何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