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百态
银行柜台存款遭员工转走,11户储户一审败诉引争议 法律界呼吁二审厘清责任边界
近日,呼伦贝尔一起银行柜员在营业柜台内将储户存款转走,11户储户索赔却一审败诉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涉事柜员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一审判决的法律逻辑值得商榷,银行理应为其内部管理漏洞造成的储户损失担责,期待二审法院纠正偏差,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与金融信用基石。
据悉,涉事银行柜员孟某芝在银行营业时间、实体柜台内,身着工装并使用银行系统设备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引导储户签字并出具盖有银行印章的回执单,全程模拟正规存款流程,却将储户资金私自转走。事后孟某芝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11户储户向银行主张赔偿时,一审法院判决储户败诉,银行以柜员系“个人犯罪”为由拒绝担责。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的核心法律焦点是柜员行为的定性,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孟某芝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储户作为善意相对人,基于银行柜台、员工工装、银行印章等权利外观形成合理信赖,并无能力也无义务穿透审查银行内部操作流程,而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种合理信赖。即便孟某芝存在越权操作,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银行承担。
同时,银行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法律界人士表示,孟某芝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是对其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但这并不免除银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孟某芝能利用岗位便利多次、大额转走客户资金而未被及时发现,暴露出涉事银行在内部风控、操作权限管理、大额交易复核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银行存在明显的用人失察、管理失职、监督不力过错。根据《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内部管理漏洞不能对抗无过错的善意储户。
“让无过错的储户为银行的内部管理问题买单,既显失公平,也违背了风险与控制的匹配原则。”法律界人士分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拥有信息、技术和管控的绝对优势,理应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防范此类内部风险,而普通储户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对存款安全的保障,仅能依托于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将银行内部失控引发的损失强加给储户,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
此外,维护金融信用基石,也要求银行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众将资金存入银行,是基于对国家金融体系和银行机构的信任,这是金融行业运行的核心基础。若银行可凭借员工个人犯罪为由,免除柜台内发生的存款损失赔偿责任,将严重破坏存款安全这一基本金融契约,动摇金融信用的根基。
在法律责任划分上,业内人士认为合理的责任链条应是,储户向银行主张合同违约或侵权赔偿,银行赔偿储户损失后,可依法向孟某芝行使追偿权。这一方式既能第一时间弥补无辜储户的损失,也能厘清最终的责任源头,而非因罪犯的赔付能力问题,让风险停留在储户身上。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备受社会关注。法律界人士呼吁,二审法院能够准确适用表见代理和用人单位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孟某芝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认清银行在安全保障和内部监管上的法定义务与过错,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希望二审法院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明确金融机构必须为其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和业务流程的安全性负责,不得将内部风险转嫁给金融消费者,让司法判决守护储户的合理信赖,筑牢金融信用的法治根基。
据悉,11户储户正等待二审判决,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将对金融消费领域的权利保护和金融机构的责任界定产生重要影响。